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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盧美玲
被 告 吳增祐
上列被告因所犯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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