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金上訴,632,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建宜
選任辯護人 謝宏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鴻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號、105 訴字第12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752、18604 號;
併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20590 號;
追加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0151 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等上訴狀僅載「理由後補」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