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附民,86,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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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斯維同
被 告 杜柏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拾柒萬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於104年8月16日晚上7時30分,尾隨原告至台中市北區育才街居所時,持不詳器械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臉、頭及頸部等傷害,爰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傷害檢查及醫療費用貳萬元、精神撫慰金拾萬元及無法工作生活補償費伍萬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關於本件傷害案件之損害賠償,傷害部分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進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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