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上易,1468,2018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彭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853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在監獄裡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從翌日(10日)起算十天上訴期間,即10、11、12、13、14、15、16、17、18、19日(週一)共十天上訴期間,玆竟遲至107年11月20日(週二)08:45始提起上訴,由監獄長官收受上訴書,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