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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泉
選任辯護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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