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上訴,1722,201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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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喬麟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

主 文

曾喬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喬麟(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嗣經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倘日後判決如經確定,其將面臨重刑之處罰,依一般合理之判斷,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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