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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明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991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惟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
從而「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須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最高法院106 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 年度臺上字第1976號、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
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4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江明樺(下簡稱:被告)上訴理由如下:家中父老年齡老邁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刑事聲明上訴狀)。
三、被告所提上訴狀所載前開上訴理由,僅稱家中父老年齡老邁,為空泛漫稱其家中情形,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認事用法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尚非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因認被告所出具之刑事聲明上訴狀雖已記載上訴理由,然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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