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煒強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則澧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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