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上重訴,2,2018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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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峯



選任辯護人 白佩鈺律師
紀育泓律師
黃佑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另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執行羈押,嗣於107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8月1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0月15 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5 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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