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陳明峯
選任辯護人 黃佑翔律師
白佩鈺律師
紀育泓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延押
裁定(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臺中看守所,同日由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
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乃抗告人延至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