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蔡惠文
原 告 鍾品昕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林漢青 律師
被 告 徐松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易1284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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