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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裕洋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6號案件,應移送本院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與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6號案件,係被告陳裕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之案件,爰依上開規定命該院將該案件移送本院合併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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