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呈(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陳明呈因妨害公務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 罪加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妨害公務 │ │
│ │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2日 │ 106年10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214號 │第29780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107年度上易第98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7月19日 │ 107年10月17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19日 │ 107年10月17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12500號 │第17269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