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144,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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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俊宏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1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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