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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佑祥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佑祥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0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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