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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貴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貴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貴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7 年11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貴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2 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6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9 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陳貴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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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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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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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8月(6次) │
├──────┼───────────┼───────────┼───────────┤
│犯罪日期 │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①②106年12月5日 │
│ │ │ │③④106年12月2日 │
│ │ │ │⑤106年12月4日 │
│ │ │ │⑥10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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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第250號 │第250號 │343、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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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107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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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17日 │107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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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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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820號 │1821號 │2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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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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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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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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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12月6日 │①106年11月24日 │ │
│ │ │②106年12月5日 │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343、693號 │343、6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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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 │ │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
│判│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 │
│決├────┼───────────┼───────────┤ │
│ │判決確定│107年9月11日 │107年9月11日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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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2439號 │243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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