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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振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振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振維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內容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江振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於107年11月1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江振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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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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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 │ │罪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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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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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26日 │106年5月26日 │10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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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14637號等 │年度偵字第14637號等 │年度偵字第14637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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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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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
│決├──────┼───────────┼───────────┼───────────┤
│ │判 決│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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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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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3867號 │年度執字第13866號 │年度執字第13866號 │
│ ├───────────┴───────────┴───────────┤
│ │編號1至4,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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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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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罪 │攜帶兇器強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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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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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6月20日 │106年5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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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14637號等 │年度偵字第14637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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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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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 │ │
│決├──────┼───────────┼───────────┼───────────┤
│ │判 決│107年7月11日 │107年10月18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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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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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3866號 │年度執字第17006號 │ │
│ ├───────────┤ │ │
│ │編號1至4,曾經本院107 │ │ │
│ │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 │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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