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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1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孟軒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4、5、6、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謝孟軒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7年11月2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於107年8月27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受刑人謝孟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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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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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詐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詐欺 │
│ │ │ 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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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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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3月間某日至105 │ 106.06.02 │ 105.12.26 │
│ │ 年5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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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 │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28號等 │ 字第19386號 │ 第673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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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等│106年度中簡字第2179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實│ │ │ 號 │ 等 │
│審├────┼──────────┼──────────┼──────────┤
│審│判決日期│ 107.01.25 │ 107.02.26 │ 107.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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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等│106年度中簡字第2179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 ├────┼──────────┼──────────┼──────────┤
│ │判決確定│ 107.02.12 │ 107.03.26 │ 107.06.29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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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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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3829號 │第5408號 │第11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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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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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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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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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計8罪) │ (計4罪) │ (計4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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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12.21、106.01.02│105.12.19、105.12.20│105.12.29、106.01.02│
│ │106.01.02、106.01.02│105.12.21、105.12.31│105.12.27、106.03.16│
│ │106.01.01、105.12.20│ │ │
│ │105.12.26、105.12.28│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 第6739號等 │ 第6739號等 │ 第673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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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實│ │ 等 │等(聲請書誤載為106 │ 等 │
│審│ │ │年度訴字第813號等) │ │
│ ├────┼──────────┼──────────┼──────────┤
│ │判決日期│ 107.01.29 │ 107.01.29 │ 107.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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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決│ │ 等 │ 等 │ 等 │
│ ├────┼──────────┼──────────┼──────────┤
│ │判決確定│ 107.06.29 │ 107.06.29 │ 107.06.29 │
│ │日期 │ │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1203號 │第11203號 │第11203號 │
├──────┼──────────┴──────────┴──────────┤
│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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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7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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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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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06.04~106.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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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機關年度案號│ 第87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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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86 │ │ │
│實│ │ 號 │ │ │
│審├────┼──────────┼──────────┼──────────┤
│審│判決日期│ 107.10.17 │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86 │ │ │
│決│ │ 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7.11.09 │ │ │
│ │日期 │ │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 │第1782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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