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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嘉(下稱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11月23日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3日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黃士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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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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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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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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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12/27 │96年12月中旬某日至96│101/12/29 │
│ │ │年1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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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
│機關年度案號│1304號 │1304號 │第14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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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桃園地院 │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5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126 │
│實│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12/16 │106/05/18 │10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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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70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515 │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126 │
│決│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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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04/27 │106/08/17 │106/08/29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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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不得易科 │得易科 │
│罰金、易服勞│得社勞 │不得社勞 │得社勞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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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第8371號(羈押折抵刑│第12094號 │14334號 │
│ │期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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