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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增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增華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39、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敏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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