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240,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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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成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成澤(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由法務部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條件,而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27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4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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