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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文政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文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而確定,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再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後,業據撤回上訴而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3年8月、1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業據撤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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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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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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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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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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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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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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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 │
│決├──────┼───────────┼───────────┤
│ │判 決│107年6月21日 │107年9月13日 │
│ │確 定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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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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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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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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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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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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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62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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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7月18日 │107年7月1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0號 │
│ ├──────┼───────────┼───────────┤
│ │判 決│107年10月9日 │107年10月9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編 號│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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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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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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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29日、 │107年4月12日 │
│ │107年4月1日、 │ │
│ │107年4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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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11013、 │107年度偵字第11013、 │
│ │15113號 │15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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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 │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14日 │107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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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 │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 │
│ ├──────┼───────────┼───────────┤
│ │判 決│107年11月9日 │107年11月9日 │
│ │確 定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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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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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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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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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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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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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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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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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 │
│決├──────┼───────────┼────────────┤
│ │判 決│107年9月17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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