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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毓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毓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蕭毓龍(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部分,亦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7 年11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3頁)附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時間:民國)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6.03.23~106.03.24 │106.05.13 │106.04.30 │
│ │【接續犯】 │ │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16168、17766、19098、 │16168、17766、19098、 │16168、17766、19098、 │
│ │21909號 │21909號 │21909號 │
├─┬──┼───────────┼───────────┼───────────┤
│最│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 │106年度簡字第1068、 │106年度簡字第1068、 │
│實│ │1069、1070、1191號 │1069、1070、1191號 │1069、1070、1191號 │
│審├──┼───────────┼───────────┼───────────┤
│ │判決│106.11.30 │106.11.30 │106.11.30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 │106年度簡字第1068、 │106年度簡字第1068、 │
│決│ │1069、1070、1191號 │1069、1070、1191號 │1069、1070、1191號 │
│ ├──┼───────────┼───────────┼───────────┤
│ │確定│107.04.17 │107.04.17 │107.04.17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 │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 │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 │
│ │度執助字第345號)(編 │度執助字第345號)(編 │度執助字第345號)(編 │
│ │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0月) │10月) │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6.01.25 │105.11.20 │105.12.18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16168、17766、19098、 │75、508、1503、1693、 │75、508、1503、1693、 │
│ │21909號 │2132、3348號 │2132、3348號 │
├─┬──┼───────────┼───────────┼───────────┤
│最│法院│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
│實│ │1069、1070、1191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6.11.30 │107.03.12 │107.03.12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
│決│ │1069、1070、1191號 │號 │號 │
│ ├──┼───────────┼───────────┼───────────┤
│ │確定│107.04.17 │107.10.04 │107.10.04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 │2918號 │2918號 │
│ │度執助字第345號)(編 │ │ │
│ │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0月)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6.02.15 │106.03.02 │106.04.04 │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75、508、1503、1693、 │75、508、1503、1693、 │75、508、1503、1693、 │
│ │2132、3348號 │2132、3348號 │2132、3348號 │
├─┬──┼───────────┼───────────┼───────────┤
│最│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7.03.12 │107.03.12 │107.03.12 │
│ │日期│ │ │ │
├─┼──┼───────────┼───────────┼───────────┤
│確│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7.10.04 │107.10.04 │107.10.04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2918號 │2918號 │2918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詐欺 │加重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6.04.05 │106年1月21日前某日至 │106.04.02~106.04.07 │
│ │ │106年1月23日止 │【接續犯】 │
│ │ │【接續犯】 │ │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75、508、1503、1693、 │75、508、1503、1693、 │75、508、1503、1693、 │
│ │2132、3348號 │2132、3348號 │2132、3348號 │
├─┬──┼───────────┼───────────┼───────────┤
│最│法院│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7年度上易字第682、 │107年度上易字第682、 │
│實│ │號 │686號 │686號 │
│審├──┼───────────┼───────────┼───────────┤
│ │判決│107.03.12 │107.10.18 │107.10.18 │
│ │日期│ │ │ │
├─┼──┼───────────┼───────────┼───────────┤
│確│法院│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 │107年度上易字第682、 │107年度上易字第682、 │
│決│ │號 │686號 │686號 │
│ ├──┼───────────┼───────────┼───────────┤
│ │確定│107.10.04 │107.11.10 │107.10.18(聲請書誤載 │
│ │日期│ │ │為107.11.10) │
├─┴──┼───────────┼───────────┼───────────┤
│是否為得│ 是 │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2918號 │2919號 │29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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