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574,201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明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明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明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 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