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執行羈押、107年11月9日延長羈押,至108年1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