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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立軒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本案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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