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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68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羅世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4927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裁定(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5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羅世育(下稱抗告人)抗意旨略以:㈠按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中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參照如販賣毒品案件,其被告所犯5 次販賣行為判刑時,依分別判刑15年(5 個15年計75年)後定應執行之刑為18年6 月至19年(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案件6 件,判刑5 年6 月6 個計33年,定應執行刑為6 年半左右。
㈡再諸如①臺中地院(98年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恐嚇與詐欺等罪,共116 件,恐嚇取財罪各7 件,判決6 月(計3年6 月),詐欺罪109 件,判處3 月(計20年7 月),共24年1 月定期應執行刑為3 年4 月。
②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決,科處之刑為132 年8 月,定其應執行刑為8 年。
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詐欺27件,分別判刑時(計30年7 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4 年。
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刑事判決,詐欺罪19件科處之刑為3 年7 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 年10月。
⑤南投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281 號)毒品罪6 件,合計3 年3 月更定應執行刑為1 年10月。
⑥南投地方法院(105 年度更勤字第302 號)刑事裁定,毒品案刑期4 月1 次、3 月1 次、3 年6 月2 次,應執行之刑為4 年11月。
⑦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執壬字第6562號)詐欺案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1 次、1 年4 月8 次、1 年3 月19次、1 年2 月53次,合計97年8 月,合併應執行刑為2 年10月。
㈢綜上所述,抗告人特呈抗告書狀於鈞院,懇求鈞長本著至公至正、悲天憫人之心,給予抗告人一個公理、公平的裁定,以諸長官對於律法的專業,與多年為官法人員之經驗法則為基礎而言,肯定對其上論瞭然於胸,故懇請鈞長給予抗告人一個悔過向上的機會,予以抗告人一個從新從輕、最有利予抗告人之裁定,以為挽救破碎之家庭,避免衍生社會問題,抗告人絕不再犯、以昭法信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再數罪併罰應執行刑之酌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未濫用其職權,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728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107 年度台抗字第10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525 號、106 年度訴字第154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474 號、106 年度訴字第130 、22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265號及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後,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是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9 月。
本院審查全卷,認原審法院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尚無違誤,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
㈡又按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共同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係在105 年7 月24日所為,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為警查獲;
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與附表編號4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兩者時間差距1 日,可知於其密集性施用毒品,已具毒品成癮性:附表編號5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於105 年12月22日於住處所犯,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員警乃通知其於105 年12月23日接受尿液調驗,因而發覺本次犯行:附表編號6 至9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時間自106 年2 月28日至同年3 月21月止,長達近月:附表編號10所示之共同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因賭債借款糾紛而於105 年2 月6 日所為,嗣經警於105 年10月3 日提訊始到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於不同時、地所犯,罪質不同,本院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罪質、查獲經過、對法益之侵害性,及抗告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暨考量整體刑法目的,認原審法院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已兼顧抗告人行為責任與整體比例原則暨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濫權裁量情形,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
另不同案件之定刑標準,因各該行為人之犯罪目的、手段、態樣、法益侵害等量刑因素各異,自無從比附援引,作為本案量刑之依據。
是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原審附表:受刑人羅世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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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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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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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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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7月24日 │105年7月24日 │106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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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884、4446號 │度毒偵字第884、4446號 │度毒偵字第3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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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5號 │106年度訴字第154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4月28日 │106年4月28日 │106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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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4號 │
│決├───┼────────────┼────────────┼────────────┤
│ │判 決│106年7月25日 │106年7月25日 │106年8月14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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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否 │均否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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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
│ │度執字第2039號 │度執字第2039號 │度執字第2181號 │
│ ├────────────┴────────────┼────────────┤
│ │(編號1至2已定刑2年,刑期:106年9月4日至108年9月3 │刑期:109年3月4日至110年│
│ │日) │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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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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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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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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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3月22日 │105年12月22日 │106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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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348號 │度毒偵字第941號 │度毒偵字第1530、1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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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74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7月24日 │106年12月26日 │107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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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74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
│決├───┼────────────┼────────────┼────────────┤
│ │判 決│106年8月14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2月2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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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均是(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均│均否 │均否 │
│科罰金、得│否)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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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2181號 │度執字第260號 │度執字第476號 │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編號6至9已定刑8年10月, │
│ │度執字第2181號(刑期: │度執字第260號(刑期:110│刑期:111 年5 月4 日至 │
│ │108年9月4日至109年3月3日│年3月4日至111年5月3日) │119 年9 月19日,羈押106 │
│ │) │ │年3 月23日至106 年9 月3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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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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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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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判2次)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判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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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一)106年2月28日 │106年3月21日 │(一)106年3月12日 │
│ │(二)106年3月2日 │ │(二)106年3月13日 │
│ │ │ │(三)106年3月14日 │
│ │ │ │(四)10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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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1530、1532號 │度偵字第1530、1532號 │度偵字第1530、1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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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
│實├───┼────────────┼────────────┼────────────┤
│審│判決日│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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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223號 │
│決├───┼────────────┼────────────┼────────────┤
│ │判 決│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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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否 │均否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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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476號 │度執字第476號 │度執字第476號 │
│ ├────────────┴────────────┴────────────┤
│ │編號6 至9 已定刑8 年10月,刑期:111 年5 月4 日至119 年9 月19日,羈押106 年3 │
│ │月23日至106 年9 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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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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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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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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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2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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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 │ │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24037、24825號、│ │ │
│ │106年度偵字第91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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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265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7年8月23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 │ │ │
│決├───┼────────────┼────────────┼────────────┤
│ │判 決│107年9月25日 │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 │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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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執字第15750號(刑期: │ │ │
│ │119年9月20日至120年7月19│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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