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7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永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27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永祥(下稱抗告人)犯罪侵害法益與造成危害較低,且犯罪類型相同,手段、動機相似。
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外部界限外,亦應符合內部界限,即考量法律規範目的暨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與行為人責任、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符合比例、平等、罪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應酌定較低刑度,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6 月7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1919號執行卷宗第2 頁)附卷可稽。
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8 年2 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並應受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11年5 月(即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有期徒刑10年9 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有期徒刑8 月之總和)之拘束。
㈡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衡酌其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2 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
況原審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抗告人應負責任,並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等情。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抗告,難認有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時間:民國)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2月13日 │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毒偵字│
│ │第2114號 │第2744號、16006 │第2744號、16006 │
│ │ │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審 │ │2221號 │1836號 │1836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 │ │2221號 │1836號 │1836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7年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38號 │
│ │度執字第928號 │ │
│ ├────────┴─────────────────┤
│ │編號1至10,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0年9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 │(共2罪) │
├───────┼──────────────────┼────────┼────────┤
│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31日 │1.106年4月14日 │
│ │ │ │2.106年4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2744號、16006 號 │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毒偵字│
│ │ │第2744號、16006 │第2744號、16006 │
│ │ │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
│審 │ │ │1860號 │1860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
│ │ │ │1860號 │1860號 │
│ ├────┼──────────────────┼────────┼────────┤
│ │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39號 │
│ │2.編號1 至10,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 月 │
│ │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共6 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 │ │(共2罪) │(共2 罪) │
├───────┼──────────────────┼────────┼────────┤
│ 犯罪日期 │1.106 年4 月15日、2.106 年4 月17日 │1.106 年4 月25日│1.106 年5 月9日 │
│ │3.106 年5 月9 日、4.106 年5 月10日 │2.106 年4 月28日│2.106 年5 月15日│
│ │5.106 年5 月11日、6.106 年5 月16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2744號、16006 號 │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毒偵字│
│ │ │第2744號、16006 │第2744號、16006 │
│ │ │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
│審 │ │ │1860號 │1860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
│ │ │ │1860號 │1860號 │
│ ├────┼──────────────────┼────────┼────────┤
│ │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39號 │
│ │2.編號1 至10,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 月 │
│ │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5月12日 │105年4月21日 │105年4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2744號、16006 號 │署107 年度撤緩毒│署107 年度撤緩毒│
│ │ │偵字第37號 │偵字第37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7 年度訴字第57│107 年度訴字第57│
│審 │ │ │5號 │5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16日 │107年4月26日 │107年4月26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7 年度訴字第57│107 年度訴字第57│
│ │ │ │5號 │5號 │
│ ├────┼──────────────────┼────────┼────────┤
│ │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 │107年5月21日 │107年5月2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第2939號 │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8361號 │
│ │2.編號1 至10,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 │2.編號11、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
│ │ 4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