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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晉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7 年11月8 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教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
│ │罪 │毀損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 月26 日 │ 102年8 月27 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21日 │ 104年12月21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5月2日 │ 105年5月2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2161號、107 執更緝字第│2161號、107 執更緝字第│
│ │40號 │40號 │
│ │(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期│(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7 月) │徒刑1 年7 月)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 共同犯傷害罪 │ 共同犯毀損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 月3 日 │ 103年1 月18 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21日 │ 104年12月21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 年度訴字第184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5月2日 │ 105年5月2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2161號、107 執更緝字第│2161號、107 執更緝字第│
│ │40號 │40號 │
│ │(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期│(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7 月) │徒刑1 年7 月) │
└───────────┴───────────┴───────────┘
┌───────────┬───────────┬───────────┐
│編 號│ 5 │ 6 │
├───────────┼───────────┼───────────┤
│罪 名│共同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犯強制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間某日 │ 102 年11月18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13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月14日 │ 106年1月14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422 號、107 執更緝字第│422 號、107 執更緝字第│
│ │295 號 │295 號 │
│ │(編號5 至6 應執行有期│(編號5 至6 應執行有期│
│ │徒刑9 月) │徒刑9 月)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私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
│ │拘禁罪 │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0月3 日 │102 年4 月9 日起接續至│
│ │ │102 年6 月6 日止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月14日 │ 106年1月14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423號、107 執更緝字第 │423號、107 執更緝字第 │
│ │296 號 │296 號 │
└───────────┴───────────┴───────────┘
┌───────────┬───────────┬───────────┐
│編 號│ 9 │ 10 │
├───────────┼───────────┼───────────┤
│罪 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有期徒刑2 年8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3日 │ 102 年11月24 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 月14日 │ 106年6 月15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423號、107 執更緝字第 │1568號 │
│ │296 號 │ │
└───────────┴───────────┴───────────┘
┌───────────┬───────────┬───────────┐
│編 號│ 11 │ 12 │
├───────────┼───────────┼───────────┤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5 月 │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26 日 │ 102 年12月21 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8日 │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6 月15日 │ 106年11月2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1568號 │2886號 │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9年6月) │
└───────────┴───────────┴───────────┘
┌───────────┬───────────┬───────────┐
│編 號│ 13 │ 14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3 日 │ 103 年1 月6 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31日 │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 106年11月2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886號 │2886號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9年6月) │期徒刑9年6月) │
└───────────┴───────────┴───────────┘
┌───────────┬───────────┬───────────┐
│編 號│ 15 │ 16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2 日 │102 年12月24日20時25分│
│ │ │許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31日 │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 106年11月2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886號 │2886號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9年6月) │期徒刑9年6月) │
└───────────┴───────────┴───────────┘
┌───────────┬───────────┬───────────┐
│編 號│ 17 │ 18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有期徒刑5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7 日 │102 年12月24日23時15分│
│ │ │許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31日 │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 106年11月2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886號 │2886號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9年6月) │期徒刑9年6月) │
└───────────┴───────────┴───────────┘
┌───────────┬───────────┬───────────┐
│編 號│ 19 │ 20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5 月 │ 有期徒刑5 年5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2月13日 │ 102 年12月15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31日 │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 106年11月2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886號 │2886號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9年6月) │期徒刑9年6月) │
└───────────┴───────────┴───────────┘
┌───────────┬───────────┬───────────┐
│編 號│ 21 │ 22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5 月 │ 有期徒刑5 年5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2月21 日 │ 102 年12月29日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1185號 │118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31日 │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 106年11月2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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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886號 │2886號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9年6月) │期徒刑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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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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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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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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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7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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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南投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 號、103 年度偵字│ │
│ │第451 號、第1184號、第│ │
│ │11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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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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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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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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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2886號 │ │
│ │(編號12至23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9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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