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158,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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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偉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96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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