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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志强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聲請狀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均屬故意犯罪、具有積極侵害法益性格、實施犯罪時間之密集程度、前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張 道 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附表(犯罪日期欄內日期後數字為確定判決附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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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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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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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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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4.10② │106.5.21⑪ │106.4.10① │
│ │106.5.21⑫ │ │106.4.10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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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檢106偵6446等 │彰檢106偵6446等 │彰檢106偵6446等 │
│ 年 度 案 號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上易360 │107上易360 │107上易360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4.24 │107.4.24 │107.4.24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7上易360 │107上易360 │107上易360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4.24 │107.4.24 │107.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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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彰檢107執緝709 │彰檢107執緝708 │彰檢107執緝7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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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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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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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7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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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4月底。3次④⑤⑥│ │ │
│ 犯 罪 日 期 │106.5月初。4次⑦⑧⑨│ │ │
│ │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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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檢106偵6446等 │ │ │
│ 年 度 案 號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上易360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4.24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上易360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4.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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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檢107執緝7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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