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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 、3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陳俊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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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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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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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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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5.25 │106.08.03 │106.05.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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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634號 │偵字第4703號 │偵字第38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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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801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766 號 │839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6.08.31 │107.05.08 │107.07.0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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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80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
│ │ │ │3258號 │839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10.02 │107.08.09 │107.08.0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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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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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6457號 │字第13574號 │字第12800號 │
│ │(已發監執行完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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