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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3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登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李安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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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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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
│ │管制條例 │條例 │條例 │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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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3 年│
│ │2 月,併科罰│ │ │2 月,併科罰│
│ │金新臺幣 │ │ │金新臺幣 │
│ │300,000元 │ │ │6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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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9 月至│105 年12月3 │106 年9 月29│106 年6 月中│
│ │10月間某不詳│日 │日 │旬某日起至 │
│ │時間起至105 │ │ │106 年7 月2 │
│ │年12月3 日遭│ │ │日遭查獲時 │
│ │查獲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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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 │苗栗地檢105 │苗栗地檢106 │苗栗地檢106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 │5945號、105 │5945號、105 │2120號 │3424號 │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
│ │1712號 │17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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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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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 年度重訴│106 年度重訴│107 年度苗簡│107 年度上訴│
│事實審│ │字第6 號 │字第6 號 │字第57號 │字第3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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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19│106 年12月19│107 年1 月31│107 年5 月10│
│ │ │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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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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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重訴│106 年度重訴│107 年度苗簡│107 年台上字│
│確 定│ │字第6 號 │字第6 號 │字第57號 │第298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5 月31│107 年5 月31│107 年3 月5 │107 年8 月9 │
│ │確定日期│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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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不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
│ │會勞動 │會勞動 │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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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1077號 │苗栗地檢107 │
│ │(編號1 至3 已定應執行刑7年10月) │年度執字第 │
│ │ │3467號 │
│ ├────────────────────┴──────┤
│ │本件僅就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罰金部分已另向法院聲請│
│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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