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236,2018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謙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家謙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