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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嘉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嘉祥前因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假釋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248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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