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評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評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評仁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柯評仁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柯評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受刑人柯評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重利 │重利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1.23 │104.3.27 │103.10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7843、7845、8465、9094│7843、7845、8465、9094│3636號 │
│ │、9379、9567、10295號 │、9379、9567、10295號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14號 │105年度易字第71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1.22 │105.11.22 │107.9.25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14號 │105年度易字第71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5.12.20 │105.12.20 │107.9.25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287號 │287號 │5746號 │
├────────┼───────────┴───────────┼───────────┤
│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 │
│ │(易科執畢) │行拘役60日 │
└────────┴───────────────────────┴───────────┘
受刑人柯評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1.20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636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9.25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7.9.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46號 │
│ ├──────────────┤
│ │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 │
│ │60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