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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清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清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清洋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0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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