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N○○於民國106年4月上旬某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二、案經r○○、x○○、D○○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 貳、實體之說明:
-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
- ㈠、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9770號卷:
- ㈡、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7049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㈢、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221號(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㈣、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1053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
- ㈤、基隆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㈥、基隆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880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㈦、苗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4546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㈧、彰化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6736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㈨、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98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
- ㈩、彰化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009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
- 二、綜上,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 三、論罪科刑部分:
- ㈠、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3人以上共同者,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 ㈡、查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
-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03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 ㈣、被告前曾於102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翔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2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770、23789、26989、26990、28110、28111、28982、29563、30273、30473、31687、31688、107年度偵字第11691、18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N○○於民國106年4月上旬某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巴」之成年男子所操縱及指揮之詐欺集團,並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81號判決在案),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且約定由N○○每日交付領得詐欺款項後,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酬勞與額外支出之住宿及交通費用。
N○○遂與黃博裕(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小巴」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一「詐欺方法」欄所示時間及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收款帳戶」欄所示時間,匯款不等金額至指定之帳戶,N○○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各該匯款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桃園、新竹、苗栗、臺中等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並將所領得各該詐欺款項,先扣除其按日應得之報酬1萬元後,再交予黃博裕。
嗣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於106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N○○,且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新都飯店1502號房,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r○○、x○○、D○○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暨蔡諾衡、戌○○、甲寅○○、甲甲○○、丙○○、玄○○、K○○、辰○○、甲天○○、甲未○○、L○○、y○○、亥○○、O○○、o○○、v○○、k○○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暨乙○○、l○○、黃○○、庚○、巳○○、徐惠珉、甲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甲庚○○、V○○、甲午○○、M○○、g○○、甲壬○○、R○○、Y○○、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a○○、地○○、子○○、甲己○○、壬○○、j○○、午○○、申○○、z○○、t○○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酉○○、f○○、d○○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h○○、Q○○、己○○、甲申○○、丑○○、J○○、p○○、丁○○、B○○、天○○、甲丁○○、辛○○、X○○、戊○○、甲辰○○、F○○、甲丑○○、i○○、U○○、G○○、n○○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申○○、z○○、t○○、j○○、午○○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甲卯○○、s○○、甲戌○○、P○○、甲戊○○、未○○、甲子○○、e○○、宇○○、b○○、甲乙○○、H○○、癸○○、S○○○、c○○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Z○○、卯○○、A○○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判決所引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書證,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N○○(下稱被告)均表示對該等證據無意見,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揭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之說明: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m○○、C○○、r○○、x○○、D○○、蔡諾衡、戌○○、甲寅○○、甲甲○○、丙○○、W○○、玄○○、T○○、甲○○、K○○、辰○○、甲天○○、甲未○○、L○○、y○○、亥○○、O○○、o○○、v○○、k○○、甲亥○○、乙○○、彭雅娟、黃○○、庚○、巳○○、E○○、甲癸○○,u○○、甲庚○○、V○○、郭玉惠、甲午○○、M○○、g○○、甲壬○○、R○○、Y○○、宙○○、申○○、z○○、t○○、甲巳○○、j○○、午○○、甲卯○○、s○○、甲戌○○、P○○、甲戊○○、未○○、甲子○○、H○○、e○○、邱媺岑、b○○、癸○○、甲乙○○、S○○○、c○○、Z○○、卯○○、A○○、a○○、地○○、子○○、甲己○○、w○○○、壬○○、康惠蘭、f○○、q○○、甲辛○○、d○○、甲酉○○、h○○、Q○○、己○○、甲申○○、丑○○、酉○○、J○○、黃乾祐、p○○、丁○○、B○○、天○○、甲丁○○、辛○○、X○○、王翊軒、甲丙○○、戊○○、甲辰○○、F○○、甲丑○○、i○○、U○○、G○○、n○○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臺中地檢署偵19770號卷第24至25頁、第31至33頁、第40至42頁、第47至50頁、第57至59頁、新竹地檢署偵7049號卷第97至98頁、第104至106頁、第109至114頁、第132至136頁、第141至143頁、第146至148頁、第80至82頁、第52至54頁、第19至21頁、第152至154頁、第73至75頁、第67至69頁、第159至161頁、第167至170頁、第93至94頁、第87至88頁、第204至205頁、第180至182頁、第191至193頁、第199至200頁、桃園地檢署偵18221號卷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第30頁正反面、第32至34頁、第37頁正反面、第41至42頁反面、第48至49頁、第51至52頁、桃園地檢署偵21053號卷第17至18頁、第21頁正反面、第26至27頁、第31至33頁、第38至39頁反面、第49頁正反面、第54至55頁反面、第68至69頁、第73頁及反面、第81至82頁、基隆地檢署偵3765號卷第21至22頁、第27至29頁、第33至35頁、基隆地檢署偵3880號卷第33至35頁、第22至23頁、第28至29頁、苗栗地檢署偵4546號卷第59至62頁、第69至72頁、第74至76頁、第64至67頁、第85至86頁、第93至95頁、第97至98頁、第79頁、第81至82頁、第106至110頁、第101至104頁、第116至117頁、臺中地檢署偵28982號卷第18至20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5頁、第26至29頁、彰化地檢署偵6736號卷第7至8頁、彰化地檢署偵10998號卷第11至13頁、彰化地檢署偵11009號卷第10頁正反面、桃園地檢署偵23290號卷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5至26頁、第41至42頁、第44頁正反面、第47至48頁、桃園地檢署偵24046號卷第15頁反面至17頁、桃園地檢署偵5272號卷第20至21頁、第22至23頁、第24至28頁、第29至32頁、第17至19頁、桃園地檢署偵9671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反面、第33至34頁、第37頁反面至38頁、第45至47頁、第58頁正反面、第62頁正反面、第66頁反面至68頁、第72至73頁、第77至79頁反面、第86至87頁、第102頁反面至103頁、第106至107頁、第113頁及反面、第117至118頁反面、第128頁反面至129頁、第134至135頁反面、第141頁正反面、第148至149頁、第153頁正反面、第156至157頁、第162至163頁、第166頁及反面、第172頁正反面、第177至178頁),並有以下證據可資佐證:
㈠、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9770號卷:1.清水分局車手提領熱點-106年5月(第21至23頁)。
2.m○○被詐騙相關資料:包括匯款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至30頁)。
3.C○○被詐騙相關資料:包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4至39頁)。
4.r○○被詐騙相關資料:包括匯款收據、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3至46頁)。
5.x○○被詐騙相關資料:包括遊戲點數發票及匯款交易明細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至56頁)。
6.D○○被詐騙相關資料:包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收據、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0至63頁)。
7.被告提領款項畫面照片10張(第64至68頁)。
㈡、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7049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789號):1.被告涉詐欺案提領時、地一覽表(第6至9頁)。
2.甲○○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轉帳記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2至23頁)、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0至51頁)。
3.106年4月16日臺灣企銀(電信局)車手提領畫面(第25至27頁)。
4.106年4月16日渣打商銀車手提領畫面(第28至29頁)。
5.106年4月16日臺灣企銀(竹東分行)車手提領畫面(第30頁)。
6.106年4月16日長春郵局車手提領畫面(第31頁)。
7.106年4月16日竹東郵局車手畫面(第33頁)。
8.106年4月16日第一銀行(竹東分行)車手提領畫面(第34至35頁)。
9.106年4月28日彰化銀行(竹東分行)車手提領畫面(第37頁)。
10.106年4月28日合作金庫(竹東分行)車手提領畫面(第38頁)。
11.106年4月28日竹東郵局車手提領畫面(第39頁)。
12.106年4月28日臺灣企銀(電信局)車手提款畫面(第40頁 )。
13.106年4月28日渣打銀行車手畫面(第41至42頁)。
14.106年4月28日長春郵局車手提領畫面(第44頁)。
15.106年4月28日彰化銀行(竹東分行)車手提領畫面(第45頁)。
16.106年4月28日渣打商銀車手提領畫面(第46頁)。
17.106年4月28日彰化銀行車手提領畫面(第47頁)。
18.106年4月28日竹東郵局車手提領畫面(第48至48之1頁)。
19.T○○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收據、金融機構協助受 詐騙民眾通之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至58頁) 。
20.甲天○○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郵政匯款申請書、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0至72頁)。
21.辰○○被詐欺相關資料: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6至79頁)。
22.玄○○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第83至86頁)。
23.亥○○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回條(第89至92頁)。
24.y○○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95至96頁)。
25.蔡諾衡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存 簿內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第99至103頁)。
26.戌○○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7至108頁)。
27.甲寅○○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 似警示帳戶通報單(第115至131頁)。
28.甲甲○○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37至140頁)。
29.丙○○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郵局存摺存簿內頁影本、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第144至145頁)。
30.W○○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49至151頁)。
31.K○○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 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第155至158頁)。
32.甲未○○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62至166頁)。
33.L○○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71至179頁)。
34.o○○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83至190頁)。
35.v○○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94至198頁)。
36.k○○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 201至203頁)。
37.O○○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6至207頁)。
㈢、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221號(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989號):1.被告涉嫌詐欺案之犯罪時地一覽表(第17至19頁)2.甲亥○○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暨華南銀行及匯豐銀行儲蓄存款存摺(第24至25頁反面)。
3.乙○○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8至29頁)。
3.l○○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存摺內頁及金融卡正面影本(第31頁正反面)。
4.黃○○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至36頁)。
5.庚○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38至39頁反面)。
6.巳○○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第43至47頁)。
7.E○○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50頁正反面)。
8.甲癸○○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3頁正反面)。
9.106年4月24日車手提領分析圖(第54頁)。
10.106年4月24日中國信託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55至62頁反 面)。
11.106年4月24日土地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63至68頁反面) 。
12.106年4月24日元大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77至91頁反面) 。
13.106年4月24日玉山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92至96頁)。
14.106年4月24日第一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97至101頁反面) 。
15.106年4月24日臺灣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102頁及反面)。
16.106年4月24日華南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103至106頁反面 )。
17.106年4月24日永豐銀行車手提領影像(第107頁)。
㈣、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1053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990號):1.被告擔任車手之犯罪時地一覽表(第4頁及反面)。
2.被告在桃園市八德區內所提領銀行清單(第5頁)。
3.u○○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6頁、第19頁)。
4.甲庚○○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簿存摺內頁(第20頁、第22至24頁)。
5.V○○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匯款截圖(第25頁、第28至29頁)。
6.甲午○○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30頁、第34至36頁)。
7.M○○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7頁、第40至42頁)。
8.g○○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第48頁、第50至52頁)。
9.甲壬○○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第53頁、第57至60頁)。
10.R○○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67頁、 第70至71頁)。
11.Y○○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第72頁、第74至 79頁)。
12.宙○○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交易明細表(第80頁、第83至89頁)。
13.被告在桃園市八德區各地提領現金影像(第90至95頁反面 )。
㈤、基隆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110號):1.被告提領詐欺款項時地一覽表(第14至17頁)。
2.申○○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9至20頁、第23至24頁)。
3.z○○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第25至26頁、第30頁)。
4.t○○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對話記錄、匯款紀錄、通話記錄(第31至32頁、第36至37頁)。
5.鄭志宏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第38至39頁反面)。
㈥、基隆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880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111號):1.被告提領詐欺款項時地一覽表(第15至18頁)。
2.j○○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申請書、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至21頁、第24頁)。
3.午○○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申請書(第25至27頁、第30頁)。
4.甲巳○○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31至32頁)。
5.徐詩婷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第36至38頁)。
㈦、苗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4546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982號):1.被告擔任車手提領款項時地一覽表(第13至20頁)。
2.被害人甲卯○○、s○○、甲戌○○、P○○、甲戊○○、未○○、甲子○○、H○○、e○○、宇○○、b○○;
癸○○、甲乙○○、S○○○、c○○之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32至46頁)。
3.106年4月份苗栗頭份提領熱點資料(第47至48頁)。
4.N○○車手案提領影像畫面(第49至50頁)。
5.帳戶個資檢視(第51至56頁)。
6.甲卯○○通報警示帳戶列表(第57頁)。
7.甲戌○○通報警示帳戶列表(第77頁)。
8.e○○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80頁)。
9.甲戊○○通報警示帳戶列表(第83頁)。
10.未○○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通報警示帳戶查詢(第87至91頁)。
11.甲子○○之通報警示帳戶查詢(第99頁)。
12.癸○○之165專線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查詢(第112至114頁)。
13.S○○○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9頁) 。
14.c○○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21頁)。
㈧、彰化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6736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9563號):1.Z○○被詐欺相關資料匯款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第9至16頁、第19至20頁、第22至32頁)。
2.蘇寶珠之開戶資料及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第35至43頁)。
3.蘇寶珠之開戶資料及臺灣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第45至4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號碼分析系統(第48至51頁)。
5.蘇寶珠庭呈之對話訊息截圖(第70至73頁)。
6.被告在合作金庫、元大證券提領款項畫面(第91至92頁)。
7.被告在郵局提領款項畫面(第99至100頁)。
㈨、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98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0273號):1.卯○○被詐欺相關資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20至37頁)。
2.被告在元大銀行壢新醫院提領款項畫面(第39至40頁)。
㈩、彰化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009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0473號):1.A○○、周姝榕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金融卡正面影本及匯款交易明細、周姝榕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至28頁)。
2.蘇寶珠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105年10月1日至106年4月28日歷史交易明細表(第32頁)。
3.被告在合作金庫平鎮分行提領畫面(第40至42頁)。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3290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687號):1.被告擔任車手提領款項畫面(第11至13頁)。
2.被告擔任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第14至17頁)3.a○○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存簿存摺內頁、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21頁反面)。
4.地○○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24頁及反面)。
5.子○○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27頁反面)。
6.甲己○○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42至43頁反面)。
7.w○○○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申請書及回條、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45至46頁反面)。
8.壬○○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48至49頁反面)。
9.N○○提領時地明細表(第51頁及反面)。
10.徐詩婷所有之華南銀行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第52至69頁反面)。
11.施世宏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查詢結果 (第74至77頁)。
12.蔡巧茵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查詢結果 (第78至84頁)。
13.徐淑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查詢 結果(第89至116頁)。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4046號卷(即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688號):1.被告擔任車手提領畫面(第9至14頁反面)。
2.I○○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簿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交易明細表(第17頁反面至26頁反面)。
3.各人頭帳號交易明細暨提領時、地及金額彙總一覽表(第27至31頁反面)。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272號卷(即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1691號):1.被告提領款項畫面(第33至34頁)。
2.甲酉○○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35至40頁)。
3.f○○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41至45頁)。
4.q○○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暨金融提款卡影本(第46至50頁)。
5.甲辛○○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51至55頁)。
6.d○○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56至59頁)。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671號卷(即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204號):1.車手提領款項位置一覽表(第14頁正反面)。
2.被告詐欺案被害人匯款紀錄一覽表(第15頁正反面)。
3.被告提領款項畫面(第16至19頁反面)。
4.h○○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種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提款卡影本(第26至32頁)。
5.Q○○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34頁反面至35頁)。
6.己○○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第36頁反面至37頁、第38頁反面至42頁)。
7.甲申○○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第44頁、第48至56頁)。
8.丑○○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第57頁反面、第59至61頁反面)。
9.酉○○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交易明細表(第63至64頁)。
10.J○○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玉山銀 行、郵局封面及內頁(第66頁、第68頁反面至71頁反面) 。
11.黃乾祐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交易 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 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第73頁反面至76 頁反面)。
12.p○○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金融卡正反面(第80至85頁反面)。
13.丁○○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交 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87頁反面至89頁反面)。
14.B○○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 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第104至105 頁)。
15.天○○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卡影本、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7頁反面至112頁)。
16.甲丁○○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遊戲點數購買證明、 電子發票、存簿內頁(第114至116頁反面)。
17.辛○○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匯款交易明細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及玉山 銀行金融卡影本暨玉山銀行存簿封面(第119至126頁反面 )。
18.X○○、王翊軒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存摺封面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29反面至 133頁)。
19.甲丙○○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路銀 行歷史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第136至141頁)。
20.戊○○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第142至147頁反面)。
21.甲辰○○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交易明細表、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 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149頁反面至153頁)。
22.F○○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表(第154 至155頁反面)。
23.甲丑○○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交 易明細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157頁反面至161頁)。
24.i○○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匯款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163頁反 面至165頁)。
25.U○○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報告書、匯款交易明細表、金 融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第167至171頁)。
26.G○○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交 易明細表、金融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第173至176頁反面)。
27.n○○被詐欺相關資料:包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卡、郵政存簿內頁、匯款交易 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第178頁反面至182頁反面)。
28.被告在上海銀行楊梅分行提領畫面(第184至186頁)。
29.被告在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華南銀行楊梅分行提領畫 面光碟(第222頁密封袋)。
、107年度偵字第18204號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8至19頁)。
、106年度核退字第493號卷:1.高清一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7至10頁)。
2.許佳偉之臺灣銀行澎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2至34頁)。
3.阮艷萍之中華郵政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6至41頁)。
、原審卷部分:1.被害人郭玉惠、V○○、玄○○、R○○、L○○、辛○○、甲天○○、甲癸○○、i○○、戌○○、己○○、丁○○、v○○、壬○○、戊○○、z○○、子○○、X○○、王翊軒、W○○、G○○、q○○、巳○○、地○○、u○○、甲壬○○、Y○○、甲未○○、甲○○、e○○、x○○、m○○、甲己○○、M○○、甲丙○○、F○○、f○○等被害人(告訴人)之意見表(見第95至125頁、第137至183頁)。
2.玉山銀行城中分行108年1月19日以玉山城中字第1080000001號函覆之林以珊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17至319頁)。
3.永豐商業銀行108年1月21日以作心詢字第1080118113號函覆吳俊興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偉民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21至329頁)。
4.聯邦商業銀行108年1月22日以聯業管(集)字第10810304141號函覆之許凱婷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第331至335頁)。
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月22日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07136號函覆之周彥瑾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7至338頁)。
6.劉又菱所有之臺北安和郵局(局號:0000000;
帳號:0436947)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見第347頁)。
7.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月23日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08057號函覆之鄭建良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碧琳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49至353頁)。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年1月24日以桃營字第1081800103號函覆之古羽屳所有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355至357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8年1月24日以中管字第1081800145號函覆之陳柄森所有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359至361頁)。
10.王碧琳所有之七股郵局(局號:0000000;
帳號:0083636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367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108年1月23日以東營字第 1082900050號函覆之黃鳳蓉所有帳戶(局號:0000000;
帳 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369至371頁)。
12.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1月22日以營存密字第10850016821號 函覆之許佳偉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沈琮諺所 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宜君所有之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第373至379 頁)。
1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於108 年1月22日以營清字 第1080008104號函覆之鄭志宏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許恆旗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君豪所 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第381至 393頁)。
1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月23日以彰作管字第 10820000563號函覆之陳佳宏所有之埔心分行帳號134450號 帳戶之存款交易查詢表(見第395至398頁)。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於108 年1月25日以重營字 第1081800054 號函覆之林以珊所有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399至403頁) 。
16.玉山銀行楊梅分行於108年1月22日以玉山楊梅字第1080000 002號函覆之陳佳宏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 戶交易明細(見第405至407頁)。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於108 年1月29日以彰營字 第1081800058號函覆之許凱婷所有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09至411頁) 。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於108 年1月29日以東營字 第1082900055號函覆之阮淑蓉所有之帳戶(局號:0000000 ;
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13至415頁) 。
19.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於108年1月25日以一總營集字第10063號 函覆之石榮豐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 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第417至419頁)。
2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於108 年1月29日以雲營字 第1082900080號函覆之黃志誠所有之帳戶(局號:0000000 ;
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21至423頁) 。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於108 年1月25日以竹營字 第1081800068號函覆之陳靖芬所有之帳戶(局號:0061387 ;
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25至426頁) 。
22.高清一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第427至429頁)。
23.蔡巧茵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第431至435頁)。
24.蕭紫晴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第437至439頁)。
25.洪毓淇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第441至443頁)。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於108 年1月30日以基營字 第1081800040號函覆之周永祥所有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45至447頁) 。
2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於108 年1月31日以板營字 第1081800172號函覆之張琳鈞所有之帳戶(局號:0000000 ;
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49至451頁) 。
2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108年2月11日以台新作文字第1080278 5號函覆之林志揚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見第453至457頁)。
29.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於108年2月13日以玉山東南字第10800 00001號函覆之沈琮諺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交易明細(見第459至461頁)。
二、綜上,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3人以上共同者,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係將「3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罪之加重要件。
本案被告經共犯「小劉」介紹,加入由「小巴」所指揮之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款項工作,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供聯繫使用之行動電話予被告,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佯以作業疏失致扣款有誤、退款、或佯為友人亟須借款為由施以詐術,復詐得款項後,被告再依指示提領詐欺款項並交付予共犯黃博裕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足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人數顯然超過3人以上。
而被告既已供承交付行動電話之成員與嗣後收受詐欺款項之人係不同之人,足見被告主觀上對於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分工之成員達3人以上之情,已有所認知,是被告之行為業已該當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要件甚明。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查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二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
查被告係經共犯「小劉」介紹,而加入由「小巴」為首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詐欺所得之人,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實施電話詐欺,使被害人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被告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交付共犯黃博裕收執,則被告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詐欺集團組織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
雖被告與「小巴」及共犯黃博裕以外之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未必有直接聯絡,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惟被告既擔任整體詐欺被害人之提領詐欺所得行為,依前揭說明,被告於其參與期間,自應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是被告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等犯行,與「小巴」、共犯黃博裕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03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犯意各別,時間或地點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雖分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轉帳至人頭帳戶之款項,然被告就各次提領款項,乃係於密接之時間內,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各別提領款項之行為難以分割,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㈣、被告前曾於102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前開2案復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3月11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且其一犯再犯,顯見具有特別惡性,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叄、原審認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審酌被告為牟取私利,竟以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方式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其行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且各次提領所詐得被害人金額之多寡,影響各次提領款行為所涉情節之輕重,衡以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見悔意,惟未能與被害人或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參以被害人郭玉惠、V○○、玄○○、R○○、L○○、辛○○、甲天○○、甲癸○○、i○○、戌○○、己○○、丁○○、v○○、壬○○、戊○○、z○○、子○○、X○○、王翊軒、W○○、G○○、q○○、巳○○、地○○、u○○、甲壬○○、Y○○、甲未○○、甲○○、e○○、x○○、m○○、甲己○○、M○○、甲丙○○、F○○、f○○所提出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見原審卷第95至125頁、第137至183頁),以及被害人甲庚○○、甲午○○、甲壬○○、U○○到庭表示意見(見原審卷第247頁),暨考量被告於本案係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非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主犯,且被告於同一時期,因擔任同一集團之詐欺取款車手,已先後遭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2年4月,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各次提領詐欺款項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兼衡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工廠工作,月入約2至3萬元,沒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4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3「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如原審主文所示。
另就沒收部分說明:⒈被告於106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並在其身上及其投宿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新都飯店1502號房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及現金2萬3000元,該案經臺中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2649、16749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2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0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下稱前案),被告於前案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其在同一時期參與共犯「小巴」所屬之詐騙集團,由「小巴」指揮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收執,供被告依指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自承如附表二編號1、2及4所示行動電話,均係用為供詐欺成員聯繫使用,其中1支係用與「小巴」聯繫使用,另外2支係用以與新竹物流聯繫,收取內含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使用;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解碼器則係轉帳使用,類似網路銀行工具,「小巴」會指示其將被害人款項轉帳至另一張金融卡等情,亦據被告於前案審理中陳述明確,有前案起訴書1份、判決書2份在卷可憑。
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共犯「小巴」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而為共犯所有,核屬供被告犯本案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且交由其收執,其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⒉又被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係按日領取報酬乙情,業經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215頁),被告復自承其每日提領詐欺款項後,將各日領得款項繳交共犯黃博裕後,同日即領得當日報酬、住宿及交通費用補貼,通常一日報酬是1萬元等情,亦據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臺中地檢署偵19770號卷第18頁、第87至88頁、第91至92頁、原審卷第215頁)。
是被告各次提領詐欺款項之報酬計算如下:①於106年5月3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共計5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2000元(計算式:10,000÷5=2000)。
②於106年4月16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至11、15、22至25所示共計11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909元與910元(計算式:10,000÷11=909,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該次獲利)。
③於106年4月28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16至21所示共計9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111元與1112元(計算式:10,000÷9=111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該次獲利)。
④於106年4月24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6至33、44所示共計9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111元與1112元(計算式:10,000÷9=111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該次獲利)。
⑤於106年4月11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5至43、72所示共計10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000元。
⑥於106年4月25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5至47、49、68至70共計7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428元與1432元(計算式:10,000÷7=1428,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70所示該次獲利)。
⑦於106年4月26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8、90至102所示共計14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714元與718元(計算式:10,000÷15=714,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102所示該次獲利)。
⑧於106年4月17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0至58所示共計9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111元與1112元(計算式:10,000÷9=111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該次獲利)。
⑨於106年4月30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9至64共計6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666元與1670元(計算式:10,000÷6=1666,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該次獲利)。
⑩於106年4月27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5至67共計3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3333元與3334元(計算式:10,000÷3=3333,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該次獲利)。
⑪於106年4月12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71、73共計2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5000元(計算式:10,000÷2=5000)。
⑫於106年4月13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74至79共計6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666元與1670元(計算式:10,000÷6=1666,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該次獲利)。
⑬於106年4月14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0至84、86至89共計9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得報酬1萬元,其各次犯行獲利各為1111元與1112元(計算式:10,000÷9=111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餘額計入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該次獲利)。
⑭於106年4月10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害人u○○遭詐騙之款項10萬元,所得報酬1萬元,其該次犯行獲利為1萬元。
綜上所述,前開犯罪所得既均為被告所有,為因本案犯罪所得財物,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名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被害人跨行匯款所生手續費15元,及被告每次跨行提領詐欺款項,該人頭帳戶扣減手續費5元部分,因屬操作金融機構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所生相關服務費用,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自始並未取得此部分款項,自不予作為計算犯罪所得之一部。
起訴書附表雖併同計入本案犯罪所得範疇,容有誤會。
至被告於前案為警查獲當時扣得現金28,800元,業經前案判決宣告沒收,有前開判決書2份存卷可參,故本案就前案已沒收之犯罪所得部分,自無重複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⒊又刑法沒收制度已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法院對被告所量之刑,尚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罪刑一致原則,亦未能使被告罰當其罪,而對社會善良大眾,對一再受到詐騙之厭惡感,原審判決量刑過輕,將無法契合善良人民之法律感情,難認判決妥適。
另原審判決犯罪事實第15行所述,N○○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各該匯款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各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並將所領得各該詐欺款項,先扣除其按日應得之報酬1萬元後再交予黃博裕,則就N○○前往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各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其中犯罪地點僅泛稱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各地之自動櫃員機,亦未查明實際地點,亦有未妥;
被告上訴意旨,則以其僅為車手,數天內為之應是一行為,犯後態度良好,雖無力賠償,願扣監獄內勞作金,請從輕量刑。
惟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地點,已詳列自動櫃員機所在地點,即包含桃園、新竹、苗栗、臺中等地之自動櫃員機,被告對此亦均坦承不諱,從頭至尾並無何爭執,且本案犯罪地點並非構成要件要素,則原審關於提領地點,概括稱包括桃園、新竹、苗栗、臺中等地之自動櫃員機,自無不合。
另被告所犯之罪數,應共103罪,已詳述如前。
再刑法第339條之4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則原審審酌上開各情,就各次犯罪所為之量刑,均係在法定刑範圍之內,且核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而就所定之執行刑,亦敘明被告於本案係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非為本案詐欺集團內核心主犯,且被告於同一時期,因擔任同一集團之詐欺取款車手,已先後遭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2年4月,其各次提領詐欺款項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亦無違反定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是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起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 │ 詐 欺 方 法 │收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提領時間 │原審主文(本院上訴│
│ │或告訴人│ │ │ │新臺幣,下├──────┤駁回) │
│ │ │ │ │ │同) │提領金額 │ │
├──┴────┴─────────────┴─────┴──────┴─────┴──────┴─────────┤
│106年度偵字第19770號 │
├──┬────┬─────────────┬─────┬──────┬─────┬──────┬─────────┤
│1 │m○○ │於106年5月3日19時8分許,以│高清一所有│106年5月3日 │29029 │106年5月3日 │N○○犯三人以上共│
│ │ │電話向m○○佯稱係網路購物│中國信託銀│21時38分 │ │21時4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公司人員,因m○○領取物品│行帳號0077│ │ │(2次)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簽名疏失,造成多買12組物品│0000000000│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云云,再於同日19時24分許,│帳戶(見原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以電話偽稱係郵局人員,要求│審卷第427 │ │ │9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m○○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頁交易明細│ │ │(起訴書誤載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致m○○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 │為提領2萬900│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匯款。 │ │ │ │0元1筆,應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更正)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106年5月3日 │30000 │106年5月3日 │ │
│ │ │ │ │22時5分 │ │22時8分 │ │
│ │ │ │ │ │ │(2次)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900(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提領1 │ │
│ │ │ │ │ │ │萬元1筆,應 │ │
│ │ │ │ │ │ │予更正) │ │
├──┼────┼─────────────┼─────┼──────┼─────┼──────┼─────────┤
│2 │C○○ │於106年5月3日18時30分許, │阮淑蓉所有│106年5月3日 │29989 │106年5月3日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C○○佯稱係一訂0K│金峰金崙郵│19時5分 │ │19時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網女員工,因C○○之前購買│局(局號:│ │ │19時10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電影票時,用信用卡扣款,誤│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成團體票3700元;再於同日18│帳號:004 │ │ │20005 │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
│ │ │時38分許,以電話偽稱係郵局│1597)帳戶│ │ │20005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人員,要求C○○依指示操作│(見原審卷 ├──────┼─────┼──────┤得新臺幣貳仟元,均│
│ │ │ATM云云,致C○○陷於錯誤 │第415頁交 │106年5月3日 │15985 │106年5月3日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遂依指示匯款。 │易清單) │19時21分 │(起訴書誤 │19時26分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載為16000)├──────┤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7000 │。 │
│ │ │ │ │106年5月3日 │985 │ │ │
│ │ │ │ │19時24分 │(起訴書誤 │ │ │
│ │ │ │ │ │載為1000) │ │ │
├──┼────┼─────────────┼─────┼──────┼─────┼──────┼─────────┤
│3 │r○○ │於106年5月3日19時12分許, │許佳偉所有│106年5月3日 │29985 │106年5月3日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r○○佯稱係讀冊生│臺灣銀行帳│19時49分 │ │19時5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活網人員,因r○○之前購書│號00000000├──────┼─────┤19時58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內部作業疏失將條碼誤設│9035號帳戶│106年5月3日 │29989 │19時59分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定成批發商,需買賣雙方同意│(見原審卷 │19時51分 │ │20時0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
│ │ │取消;再於同日19時13分許,│第375頁交 │ │ │20時1分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以電話偽稱係永豐銀行客服人│易明細) │ │ │(起訴書僅載 │得新臺幣貳仟元,均│
│ │ │員,要求r○○依指示操作 │ │ │ │19時58分,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ATM取消云云,致r○○陷於 │ │ │ │予補充)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0000 │。 │
│ │ │ │ │106年5月3日 │29989 │20000 │ │
│ │ │ │ │19時52分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9000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8萬900│ │
│ │ │ │ │ │ │0元1筆,應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106年5月3日 │24985 │106年5月3日 │ │
│ │ │ │ │20時15分 │ │20時18分 │ │
│ │ │ │ ├──────┼─────┤20時19分 │ │
│ │ │ │ │106年5月3日 │29985 │20時20分 │ │
│ │ │ │ │20時18分 │ │20時21分 │ │
│ │ │ │ │ │ │(起訴書僅載 │ │
│ │ │ │ │ │ │20時18分,應│ │
│ │ │ │ │ │ │予補充)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59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5萬 │ │
│ │ │ │ │ │ │5900元1筆,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4 │x○○ │於106年5月3日17時40分許, │阮淑蓉所有│106年5月3日 │29989 │106年5月3日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x○○佯稱係多益工│金峰金崙郵│18時32分 │ │18時3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作人員,因x○○重複報名,│局(局號:│ │ │18時40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需先將郵局帳戶鎖起來避免重│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覆扣款,要依指示操作ATM云 │帳號:004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
│ │ │云,致x○○陷於錯誤,遂依│0000)帳戶│ │ │10000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指示匯款。 │(見原審卷 │ │ │ │得新臺幣貳仟元,均│
│ │ │ │第415頁交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易清單)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5 │D○○ │於106年5月3日20時13分許, │阮淑蓉所有│106年5月3日 │14985 │106年5月3日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D○○佯稱係台新銀│金峰金崙郵│20時13分 │ │20時1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行客服人員,因D○○購物時│局(局號:│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業務人員誤設為分期約定轉│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帳,每月連續扣款,需依指示│帳號:004 │ │ │15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操作ATM解除云云,致D○○ │0000)帳戶│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見原審卷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第415頁交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易清單)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106年度偵字第23789號 │
├──┬────┬─────────────┬─────┬──────┬─────┬──────┬─────────┤
│6 │蔡諾衡 │於106年4月16日15時許,以電│陳佳宏所有│106年4月16日│11535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向蔡諾衡佯稱有12筆網購訂│玉山銀行帳│16時13分 │ │16時1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單,詢問是否要解除云云,再│號00000000│(起訴書誤載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以電話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謊│26103號帳 │為16時30分,│ │20000(餘額為│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稱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 │戶(見原審 │應予更正) │ │被害人林家櫻│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致蔡諾衡陷於錯誤,遂依指│卷第407頁 │ │ │所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示匯款。 │交易明細) │ │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7 │戌○○ │於106年4月16日15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16日│29989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向戌○○佯稱之前在網路刷│ │16時11分 │ │16時1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卡訂飯店時,因網路系統問題│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點選到團體,會重覆扣款12期│ │ │ │2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旅遊費,需依指示操作ATM云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云,致戌○○陷於錯誤,遂依│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指示匯款。 │ │ │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8 │甲寅○○ │於106年4月15日20時30分許,│同上 │106年4月16日│29985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甲寅○○佯稱係網拍業│ │16時19分 │ │16時20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者會計,因系統錯誤訂單變成│ │ │ │16時21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12筆,會請銀行人員聯絡云云│ │ │ ├──────┤伍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再以電話謊稱係台灣企銀專│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員,因帳戶需沖轉,需依指示│ │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操作ATM云云,致甲寅○○陷於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06年4月16日│6103 │106年4月16日│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16時40分 │ │16時44分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6000 │價額。 │
│ │ │ ├─────┼──────┼─────┼──────┤ │
│ │ │ │陳佳宏所有│106年4月16日│29985 │106年4月16日│ │
│ │ │ │彰化銀行帳│下午4時26分 │ │16時30分 │ │
│ │ │ │號00000000│ │ │16時31分 │ │
│ │ │ │333300號帳│ │ ├──────┤ │
│ │ │ │戶(見原審 │ │ │20000 │ │
│ │ │ │卷第397頁 │ │ │20000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
│ │ │ │許恆旗所有│106年4月16日│30000 │106年4月16日│ │
│ │ │ │華南商業銀│15時40分 │ │15時51分 │ │
│ │ │ │行帳號2402│ │ │15時52分 │ │
│ │ │ │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見原 │ │ │20000 │ │
│ │ │ │審卷第387 │ │ │18000 │ │
│ │ │ │頁交易明細├──────┼─────┼──────┤ │
│ │ │ │) │106年4月16日│29985 │106年4月16日│ │
│ │ │ │ │16時0分 │ │16時3分 │ │
│ │ │ │ │ │ │16時4分 │ │
│ │ │ │ │ │ │16時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4月16日│29985 │20000 │ │
│ │ │ │ │下午4時3分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9 │甲甲○○ │於106年4月16日16時30分許,│陳佳宏所有│106年4月16日│29985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甲甲○○佯稱係LULUS │玉山銀行帳│16時18分 │ │16時21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賣場的主管,因之前網購衣服│號00000000│(起訴書誤載 │ │16時28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1件取消了,但仍會扣款,因 │26103號帳 │為16時30分,│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當日是銀行結算日,需取消這│戶(見原審 │應予更正) │ │(起訴書誤載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筆交易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卷第407頁 │ │ │為16時44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郵局客服人員,會幫忙退款,│交易明細) │ │ │應予更正)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但要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甲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 │ │ │20000(含編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款。 │ │ │ │8甲寅○○部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20000 │價額。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6005元│ │
│ │ │ │ │ │ │1筆,應予更 │ │
│ │ │ │ │ │ │正) │ │
├──┼────┼─────────────┼─────┼──────┼─────┼──────┼─────────┤
│10 │丙○○ │於106年4月16日15時41分許,│同上 │106年4月16日│18027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丙○○佯稱係蝦皮拍│ │16時12分 │ │16時1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賣店家,因誤將丙○○加入 │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VIP會員,如欲取消,需請郵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局處理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 │ │ │19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郵局人員,需依指示操作ATM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遂│ │ │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依指示匯款。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11 │W○○ │於106年4月16日14時45分許,│同上 │106年4月16日│11124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W○○佯稱係販賣女│ │16時20分 │ │16時2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性服飾之網路賣家,因之前陳│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小橋在超商取貨時,店員重覆│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刷了24筆金額,如不解除會重│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複扣款24次云云,再以電話謊│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稱係中國信託商銀客服人員,│ │ │ │11000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需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致W○○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示匯款。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12 │玄○○ │於106年4月28日17時20分許,│黃志誠所有│106年4月28日│20123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玄○○佯稱係AH衣服│北港北辰郵│17時30分 │ │17時3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拍賣網客服人員,因其員工將│局(局號:│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批發單子混入玄○○資料,會│0000000; │ │ │2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自帳戶扣款6000多元云云,再│帳號:0000│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以電話謊稱係郵局人員,需先│612)帳戶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凍結帳戶並依指示操作ATM云 │(見原審卷 │106年4月28日│14015 │106年4月28日│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云,致玄○○陷於錯誤,遂依│第423頁交 │17時34分 │ │17時37分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指示匯款。 │易明細)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14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3 │T○○ │於106年4月28日20時2分許, │吳俊興所有│106年4月28日│29985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T○○佯稱係AH網拍│永豐銀行帳│20時58分 │ │20時5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因T○○之前購物設定│號00000000│ │ │20時59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錯誤,需操作ATM停止支付云 │032502號帳│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云,再以電話謊稱係郵局客服│戶(見原審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人員,需先告知帳戶餘額並依│卷第327頁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指示操作ATM云云,致T○○ │交易明細) │ │ │1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20000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4 │甲○○ │於106年4月28日19時許,以電│古羽屳所有│106年4月28日│49987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向甲○○佯稱係可樂旅遊員│楊梅瑞塘郵│20時26分 │ │20時3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工,因甲○○之前上網訂機票│局(局號:│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約│0000000; │ │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12個月│帳號:015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要協助取消,再以電話偽稱│0000)帳戶│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係玉山銀行人員,要求授權協│(見原審卷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助解除云云,致甲○○陷於錯│第357頁交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誤,遂依指示匯款。 │易明細) │ │ │49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吳俊興所有│106年4月28日│49987 │106年4月28日│ │
│ │ │ │永豐銀行帳│21時11分 │ │21時17分 │ │
│ │ │ │號00000000│ │ │21時18分 │ │
│ │ │ │032502號帳│ │ │21時19分 │ │
│ │ │ │戶(見原審 │ │ ├──────┤ │
│ │ │ │卷第327頁 │ │ │20000 │ │
│ │ │ │交易明細)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15 │K○○ │於106年4月16日15時3分許, │許恆旗所有│106年4月16日│8985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K○○之姐張潔瑩佯│華南商業銀│15時48分 │ │15時5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稱係LULUS客服人員,要求查 │行帳號2402│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詢郵局帳戶是否有重覆扣款,│00000000號│(起訴書原載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請K○○當擔保人,並依指示│帳戶(見原 │於106年4月16│ │18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操作ATM云云,致K○○陷於 │審卷第387 │日15時42分,│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頁交易明細│匯款12元部份│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 │) │,因查無資料│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應予刪除)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16 │辰○○ │於106年4月28日17時1分許, │黃志誠所有│106年4月28日│29987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辰○○佯稱係華信航│北港北辰郵│18時16分 │ │18時1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空人員,因辰○○之前刷卡購│局(局號:│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買機票時,誤列入團體客戶名│0000000;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單,多刷了12筆松山往金門的│帳號:0000│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機票云云;再以電話偽稱係兆│612)帳戶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豐銀行信用卡的客服人員,需│(見原審卷 │ │ │3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到ATM解除匯款,致辰○○陷 │第423頁交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易明細)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7 │甲天○○ │於106年4月27日某時,以電話│同上 │106年4月28日│70000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向甲天○○佯稱係友人「宜樺」│ │12時27分 │ │12時50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已更換電話云云;再於同年│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月28日12 時許,以電話偽稱 │ │ │ │(起訴書誤載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係「宜樺」,急需用錢要借款│ │ │ │為17時33分、│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萬元云云,致甲天○○陷於錯 │ │ │ │34分,應予更│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正)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6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10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起訴書誤載 │追徵其價額。 │
│ │ │ │ │ │ │為提領20005 │ │
│ │ │ │ │ │ │元、14005元 │ │
│ │ │ │ │ │ │各1筆,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18 │甲未○○ │於106年4月28日19時20分許,│古羽屳所有│106年4月28日│29204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甲未○○佯稱係EZ平臺│楊梅瑞塘郵│20時24分 │ │20時31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會計專員客服人員,因要結算│局(局號:│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會員,推銷電影票20張云云;│0000000;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再以電話謊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15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襄理,要確認電影票扣款紀錄│0000)帳戶│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 │(見原審卷 │ │ │6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甲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第357頁交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款。 │易明細)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9 │L○○ │於106年4月28日18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28日│29985 │同編號18 │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向L○○佯稱係EZ網路購票│ │20時27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因L○○之前網購時,│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會計疏失導致要連續扣款,需│ │106年4月28日│29985 │106年4月28日│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提供銀行電話云云;再以電話│ │20時32分 │ │20時34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謊稱係第一商銀客服人員,需│ │ │ │20時35分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張秋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蘭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起訴書漏載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20時34分部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應予補充)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 │2萬5元提領部│ │
│ │ │ │ │ │ │份,應予補充│ │
│ │ │ │ │ │ │) │ │
├──┼────┼─────────────┼─────┼──────┼─────┼──────┼─────────┤
│20 │y○○ │於106年4月28日18時36分許,│陳柄森所有│106年4月28日│11923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y○○佯稱係荷比服│大雅郵局(│18時34分 │ │18時3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飾客服人員,因y○○之前網│局號:0021│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購衣服時,內部人員作業疏失│000;帳號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導致帳戶會重覆扣款,要協助│:0000000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取消設定云云;再以電話謊稱│)帳戶 ├──────┼─────┤19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員,需依│(見原審卷 │106年4月28日│7123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劉 │第361頁交 │18時36分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育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易明細)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1 │亥○○ │於106年4月28日12時20分許,│同上 │106年4月28日│100000 │106年4月28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亥○○佯稱係友人郭│ │13時23分 │ │14時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小姐,需要借款10萬元周轉幾│ │(起訴書誤載│ │14時3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 │為12時30分,│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遂依指示委由姪子盧俊魁匯款│ │應予更正) │ │(起訴書誤載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為19時25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應予更正)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佰壹拾貳元沒收,於│
│ │ │ │ │ │ │6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40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16005 │ │
│ │ │ │ │ │ │元1筆,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22 │O○○ │於106年4月14日18時53分許,│陳佳宏所有│106年4月16日│19980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O○○佯稱之前網購│彰化銀行帳│16時31分 │ │16時3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時,因業務輸入錯誤,會自動│號000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款12筆,需依指示操作ATM │333300號帳│ │ │2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解除云云,致O○○陷於錯誤│戶(見原審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遂依指示匯款。 │卷第397頁 │106年4月16日│5980 │106年4月16日│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交易明細) │16時33分 │ │16時37分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5000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3 │o○○ │於106年4月16日17時15分許,│陳佳宏所有│106年4月16日│29985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o○○佯稱之前網購│彰化銀行帳│18時41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時,因人員輸入錯誤,重複訂│號000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購20筆商品,需依指示操作 │333300號帳│ │ │2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ATM解除云云,致o○○陷於 │戶(見原審 │ │ │1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卷第398頁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交易明細) │ │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4 │v○○ │於106年4月16日16時53分許,│同上 │106年4月16日│23565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v○○佯稱工作人員│ │17時48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疏失誤設為批發商身分,如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處理帳戶將被扣除大筆款項,│ │(起訴書誤載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 │ │為18時42分,│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致v○○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應予更正) │ │3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匯款。 │ │ │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
│ │ │ │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5 │k○○ │於106年4月16日18時42分許,│同上 │106年4月16日│9999 │106年4月1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k○○佯稱係康輔旅│ │18時42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行社可樂旅遊公司,因作業疏│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失,消費繳款會多刷3筆,需 │ │(起訴書誤載 │(起訴書誤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 │ │為16時31分、│載為1998、│1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k○○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 │33分,應予更│5980元,應│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款。 │ │正) │予更正) │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壹│
│ │ │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106年度偵字第26989號 │
├──┬────┬─────────────┬─────┬──────┬─────┬──────┬─────────┤
│26 │甲亥○○ │於106年4月24日17時49分許,│林以珊所有│106年4月24日│29985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甲亥○○佯稱係網路商│玉山銀行帳│18時31分 │ │18時3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家,因甲亥○○之前網購感情大│號00000000│ │ │18時37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師的書簽收時簽錯欄位,會自│07726帳戶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動分期扣款,將請銀行人員確│(見原審卷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認云云;再以電話謊稱需依指│第319頁交 │ │ │17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示操作ATM云云,致甲亥○○陷 │易明細)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鄭志宏所有│106年4月24日│23023 │106年4月24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華南商業銀│18時39分 │ │18時48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行帳號1492│ │ │18時49分 │追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見原 │ │ │20000 │ │
│ │ │ │審卷第385 │ │ │11000(餘額 │ │
│ │ │ │、393-2 │ │ │為編號28所匯│ │
│ │ │ │交易明細及│ │ │款項) │ │
│ │ │ │申請人基本│ │ │ │ │
│ │ │ │資料查詢)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載帳戶所有│ │ │ │ │
│ │ │ │人為許凱婷│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乙○○ │於106年4月24日18時1分許, │鄭志宏所有│106年4月24日│11112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乙○○佯稱係TAAZE │華南商業銀│18時51分 │ │18時5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購書網站,因乙○○之前網購│行帳號1492│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被店員刷1大筆金額,會 │00000000號│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扣款24期,需取消訂單云云;│帳戶(見原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再以電話偽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審卷第385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需各銀行帳戶都要做取消,│、393-2頁 │ │ │11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要依指示操作ATM,致乙○○ │交易明細及│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申請人基本│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資料查詢)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載帳戶所有│ │ │ │ │
│ │ │ │人為許凱婷│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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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l○○ │於106年4月24日18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24日│28524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向l○○佯稱係讀冊生活網│ │18時39分 │ │18時4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路書商,因l○○之前網購時│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24本書│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會轉帳扣款,要配合取消云云│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再以電話偽稱係臺灣銀行協│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理,要配合協助取消,需依指│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示操作ATM,致l○○陷於錯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9 │黃○○ │於106年4月24日17時17分許,│林以珊所有│106年4月24日│24985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黃○○佯稱係威秀影│蘆洲民族路│19時43分 │ │19時4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城客服人員,因黃○○之前消│郵局(局號 │ │ │19時49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費1200元時,作業疏失誤設為│:0000000 │ │ │18時50分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12筆交易資料,需依指示操作│;帳號:01│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ATM以取消,致黃○○陷於錯 │00000)帳戶│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見原審卷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第403頁交 │ │ │15000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易明細) │ │ │2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0 │庚○ │於106年4月24日17時21分許,│同上 │106年4月24日│29987 │同上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庚○佯稱係華信航空│ │19時43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客服人員,因庚○之前多刷錢│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要停止支付云云;再以電話偽│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需依│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指示操作ATM以止付云云,致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1 │巳○○ │於106年4月24日19時30分許,│許凱婷所有│106年4月24日│49012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巳○○佯稱係HITO本│聯邦商業銀│20時4分 │ │20時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舖經理,因巳○○之前網購衣│行帳號0205│ │ │20時9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褲有瑕疵申請換貨,訂單有誤│00000000號│ │ │20時10分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設定為12期付款,要向銀行取│帳戶(見原 │ │ │20時10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消云云;再以電話偽稱係渣打│審卷第333 │ │ │20時11分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銀行客服人員,需先查詢餘額│頁交易明細│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付款交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易,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示匯款。 │ │106年4月24日│49912 │20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20時8分 │ │2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1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凱婷所有│106年4月24日│29985 │106年4月24日│ │
│ │ │ │鹿港頂番郵│20時55分 │ │20時58分 │ │
│ │ │ │局(局號:├──────┼─────┤20時59分 │ │
│ │ │ │0000000; │106年4月24日│19985 │21時0分 │ │
│ │ │ │帳號:000 │20時58分 │ │21時1分 │ │
│ │ │ │616)帳戶 │ │ │ │ │
│ │ │ │(見原審卷 │ │ ├──────┤ │
│ │ │ │第411頁)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 │21時1分提領 │ │
│ │ │ │ │ │ │1000元1筆, │ │
│ │ │ │ │ │ │應予補充) │ │
├──┼────┼─────────────┼─────┼──────┼─────┼──────┼─────────┤
│32 │徐惠珉 │於106年4月24日20時0分許, │同上 │106年4月24日│11345 │同上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徐惠珉佯稱係TAAZE │ │20時58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二手書店人員,因徐惠珉之前│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網購書籍工作人員操作錯誤,│ │106年4月24日│8765 │106年4月24日│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若不依指示操作ATM,可能會 │ │21時3分 │ │21時7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被錯誤扣款云云,致徐惠珉陷│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9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106年4月24日│985 │106年4月24日│追徵其價額。 │
│ │ │ │ │21時38分 │ │21時43分 │ │
│ │ │ │ │ │ ├──────┤ │
│ │ │ │ │ │ │1000 │ │
├──┼────┼─────────────┼─────┼──────┼─────┼──────┼─────────┤
│33 │甲癸○○ │於106年4月24日19時24分許,│同上 │106年4月24日│7563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甲癸○○佯稱係華信航│ │21時22分 │ │21時3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空客服人員,因甲癸○○之前刷│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卡講買機票,人員疏失多刷12│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筆,要聯絡銀行取消交易紀錄│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云云;再以電話偽稱係花旗銀│ ├──────┼─────┤15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行客服人員,需依指示操作 │ │106年4月24日│7563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ATM打開VISA的晶片個資云云 │ │21時26分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致甲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匯款。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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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偵字第269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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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u○○ │於106年4月10日13時20分許,│蔡巧茵所有│106年4月10日│100000 │106年4月1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LINE電話向u○○佯稱係葉│中國信託商│16時22分 │ │16時4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延和之同學林龍勳,因缺錢需│業銀行帳號│ │ │(2次)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0 萬元周轉,同年月14日會 │0000000000│ │ │16時53分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還款云云,致u○○陷於錯誤│43號帳戶 │ │ │16時54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而匯款。 │(見原審卷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第431頁) │(起訴書誤載 │ │(起訴書誤載│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為15時2分, │ │提領時間為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應予更正) │ │106年4月11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18時39分、18│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時40分,應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 │30000 │ │
│ │ │ │ │ │ │30000 │ │
│ │ │ │ │ │ │30000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提領2萬元、1│ │
│ │ │ │ │ │ │萬元各1筆,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5 │甲庚○○ │於106年4月11日18時40分許,│同上 │106年4月11日│13585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向甲庚○○佯稱係國泰世│ │19時18分 │ │19時2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華客服人員,因甲庚○○之前購│ │ │ │19時24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買內衣時,人為疏失訂單重覆│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設定,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而依│ │106年4月11日│1685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指示匯款。 │ │19時20分 │ │13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6 │V○○ │於106年4月11日18時36分許,│同上 │106年4月11日│17801 │同上 │N○○犯三人以上共│
│ │郭玉惠 │以電話向V○○之妹妹郭玉惠│ │19時20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佯稱係亞培人員,因工作人員│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疏失已成交之訂單有幾筆需協│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助取消設定,會通知銀行人員│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臺灣中│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小企銀人員,需依指示操作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ATM取消云云,致郭玉惠陷於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V○○之│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網路銀行帳戶匯款。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7 │甲午○○ │於106年4月11日19時28分許,│同上 │106年4月11日│29123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網購業者人員,│ │20時3分 │ │20時5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甲午○○之前網購貨到付款在│ │ │ │20時6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時,店員掃│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描成中盤商訂貨條碼,變成訂│ │ │ │(起訴書漏載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12筆,如不取消會自帳戶扣款│ │ │ │20時6分,應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玉山銀│ │ │ │予補充)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行人員,需依指示操作ATM確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認身分云云,致甲午○○陷於錯│ │ │ │2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91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8 │M○○ │於106年4月11日19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11日│18985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LULUS網路賣家,張 │ │20時5分 │ │20時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凱婷之前申請退貨,因員工疏│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失誤設為批發商客戶,需向褲│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子廠商取消訂單云云;再以電│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話謊稱係褲子廠商,需到郵局│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確認有無扣款,再按指示操作│ │ │ │189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ATM,致M○○陷於錯誤而依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指示匯款。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9 │g○○ │於106年4月11日21時3分許, │石榮豐所有│106年4月11日│29989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I-KIREI賣家, │第一銀行帳│21時42分 │ │21時51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g○○之前網購商品時,內│號00000000│ │ │21時52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部人員疏失設為分期約定轉帳│674號帳戶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導致帳戶會重覆扣款,要協│(見原審卷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以電話偽│第419頁交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稱係郵局人員,需到附近操作│易明細)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素 │ │ │ │9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0 │甲壬○○ │於106年4月11日20時18分許,│同上 │106年4月11日│29985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TAIJI雅虎商城 │ │21時54分 │ │21時5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賣家,因工讀生疏失,致賴柏│ │ │ │21時57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瑋被列入批發商,變成分12期│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付款,需確認解除;再以電話│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謊稱係合作金庫人員,需操作│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ATM解除云云,致甲壬○○陷於 │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1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1 │R○○ │於106年4月11日20時2分許, │周彥瑾所有│106年4月11日│14998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可樂旅行社工作│玉山銀行帳│20時40分 │ │20時4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因工讀生疏失,致設定│號00000000│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為扣款12期住宿金額,需協助│21436號帳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取消,再以電話謊稱係臺灣銀│戶(見原審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行客服人員,需操作ATM查詢 │卷第339頁)│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餘額,列印明細云云,致張榮│ │ │ │16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2 │Y○○ │於106年4月11日19時24分許,│同上 │106年4月11日│29985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網路賣家茶山坊│ │20時28分 │ │20時34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Y○○之前網購時,因內部│ │ │ │20時35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人員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 │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約定轉帳,帳戶會重覆扣款,│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育│ │ │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106年4月11日│20123 │106年4月11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21時7分 │ │21時8分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20000 │。 │
│ │ │ │ ├──────┼─────┼──────┤ │
│ │ │ │ │106年4月11日│29985 │106年4月11日│ │
│ │ │ │ │21時20分 │ │21時24分 │ │
│ │ │ │ │ │ │21時25分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106年4月11日│9985 │20000 │ │
│ │ │ │ │21時24分 │ │ │ │
├──┼────┼─────────────┼─────┼──────┼─────┼──────┼─────────┤
│43 │宙○○ │於106年4月11日17時57分許,│同上 │106年4月11日│29985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FM時尚美鞋購物│ │20時15分 │ │20時1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客服人員,因宙○○個人資料│ │ │ │20時19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外洩,需為進一步資訊安全處│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理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元大│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銀行客服人員,因遭設定為批│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發商,會陸續付費,要操作 │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ATM 凍結云云,致宙○○陷於│ │ │ │99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106年度偵字第28110號 │
├──┬────┬─────────────┬─────┬──────┬─────┬──────┬─────────┤
│44 │申○○ │於106年4月24日11時46分許,│鄭志宏所有│106年4月24日│180000 │106年4月2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申○○友人因急│彰化銀行帳│12時27分 │ │14時0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需用錢云云,致申○○陷於錯│號00000000│ │ │14時1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誤而委由其妻匯款。 │655800號帳│ │ │14時2分 │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戶(見基隆 │ │ │14時3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地檢署偵 │ │ │14時9分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3765號卷第│ │ │14時9分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38頁反面交│ │ │14時10分 │佰壹拾貳元沒收,於│
│ │ │ │易明細) │ │ │14時10分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2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 │ │106年4月24日│40000 │106年4月25日│ │
│ │ │ │ │14時47分 │ │凌晨0時(2次)│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45 │z○○ │於106年4月24日14時23分許,│同上 │106年4月25日│20000 │106年4月25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z○○友人陳科│ │14時31分 │ │15時1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 │榮,已更換電話,因急需轉帳│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要借款10萬元云云,致z○○│ │ │ │2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 │ │ │ │ │佰貳拾捌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6 │t○○ │於106年4月25日12時31分許,│同上 │106年4月25日│30000 │106年4月25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t○○友人詹方│ │15時2分 │ │15時18分(2次│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樺,已更換電話,因急需轉帳│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要借款云云,致t○○陷於錯│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誤而匯款。 │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 │ │ │ │ │佰貳拾捌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6年度偵字第28111號 │
├──┬────┬─────────────┬─────┬──────┬─────┬──────┬─────────┤
│47 │甲巳○○ │於106年4月25日11時許,以電│徐詩婷所有│106年4月25日│100000 │106年4月25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甲巳○○友人吳培雄,│華南商業銀│14時39分 │ │14時55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急需借款10萬元云云,致韓順│行帳號701 │ │ │14時56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華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000000 │ │ │15時04分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號帳戶(見 │ │ │15時05分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桃園地檢署│ │ │15時06分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偵23290號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 │卷第60頁交│ │ │20000 │佰貳拾捌元沒收,於│
│ │ │ │易明細) │ │ │19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20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2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 │20000 │ │
├──┼────┼─────────────┼─────┼──────┼─────┼──────┼─────────┤
│48 │j○○ │於106年4月26日10時24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50000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j○○公司主管│ │10時40分 │ │10時5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急需用錢要j○○匯款云│ │ │ │10時59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云,致j○○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3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106年4月26日│30000 │106年4月26日│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11時46分 │ │11時55分、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11時58分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49 │午○○ │於106年4月26日某時,以電話│同上 │106年4月26日│50000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佯稱係午○○表姐劉芳渝,急│ │11時58分 │ │12時2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需借款云云,致午○○陷於錯│ │ │ │12時45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誤而委由其妹周佳玲匯款。 │ │(起訴書誤載 │ ├──────┤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為11時44分,│ │29965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應予更正)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 │吳偉民所有│106年4月25日│120000 │106年4月25日│佰貳拾捌元沒收,於│
│ │ │ │永豐商業銀│13時15分 │ │13時49分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行帳號1690│ │ │13時50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0 │ │ │13時51分 │追徵其價額。 │
│ │ │ │帳戶(見原 │(起訴書誤載 │ │13時51分 │ │
│ │ │ │審卷第329 │為12時50分,│ │13時52分 │ │
│ │ │ │頁交易明細│應予更正) │ │13時53分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106年度偵字第28982號 │
├──┬────┬─────────────┬─────┬──────┬─────┬──────┬─────────┤
│50 │甲卯○○ │於106年4月17日19時35分許,│張琳鈞所有│106年4月17日│12123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EZ購物網人員,│永和秀朗郵│21時17分 │ │21時25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甲卯○○之前購票時,因作業疏│局(局號:│ │ │21時26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失變成多筆交易,日後會寄帳│0000000;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單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銀行│帳號:0000│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人員,如要取消交易,需操作│711)帳戶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ATM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 │(見原審卷 │106年4月17日│12998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而匯款。 │第451頁) │21時22分 │ │5000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1 │s○○ │於106年4月17日19時56分許,│同上 │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HITO BP員工, │ │20時46分 │ │20時48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s○○之前購買鞋子時,因會│ │ │ │20時49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計誤認為批發商,將會每月扣│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款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郵局│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人員,要協助中止交易,需依│ │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指示操作ATM云云,致s○○ │ │ │ │1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20時59分 │ │21時0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21時1分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52 │甲戌○○ │於106年4月17日20時21分許,│同上 │106年4月17日│29987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康福旅行社客服│ │21時4分 │ │21時8分(2次)│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甲戌○○之前購票時,因│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會計疏失多刷了1張機票,分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期12個月共1萬7000元云云; │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再以電話謊稱係花旗銀行人員│ │ │ │20000(餘額為│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 │ │ │ │編號53所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甲戌○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3 │P○○ │於106年4月17日20時37分許,│同上 │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荷比服飾人員,│ │21時3分 │ │21時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約定│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轉帳,導致帳戶會重覆扣款,│ │(起訴書原未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以電│ │載明匯款時間│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話謊稱係郵局人員,需依指示│ │,應予補充)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操作ATM云云,致P○○陷於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錯誤而匯款。 │林志揚所有│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台新商業銀│21時44分 │ │21時50分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行帳號2090│ │ │21時51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00│ │ │ │追徵其價額。 │
│ │ │ │號帳戶(見 │ │ ├──────┤ │
│ │ │ │原審卷第 │ │ │20000 │ │
│ │ │ │455頁交易 │ │ │20000(餘額為│ │
│ │ │ │明細) │ │ │編號55所匯) │ │
│ │ │ ├─────┼──────┼─────┼──────┤ │
│ │ │ │洪毓淇所有│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 │
│ │ │ │中國信託商│22時12分 │ │22時16分 │ │
│ │ │ │業銀行帳號│ │ │22時17分 │ │
│ │ │ │0000000000│(起訴書原未 │ ├──────┤ │
│ │ │ │8510號帳戶│載明匯款時間│ │20000 │ │
│ │ │ │(見原審卷 │,應予補充) │ │10000 │ │
│ │ │ │第443頁) │ │ │ │ │
│ │ │ │ │ │ │ │ │
├──┼────┼─────────────┼─────┼──────┼─────┼──────┼─────────┤
│54 │甲戊○○ │於106年4月17日18時31分許,│同上 │106年4月17日│29987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可樂旅遊員工,│ │22時20分 │ │22時2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甲戊○○之前網購機票時,因內│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部人員疏失多刷了1筆12張機 │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票,帳戶會多扣款,要協助取│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消設定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 │(起訴書原未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中信商銀行人員,需依指示操│ │載明匯款時間│ │3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作ATM云云,致甲戊○○陷於錯 │ │,應予補充)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誤而匯款。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5 │未○○ │於106年4月17日20時34分許,│林志揚所有│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華信航空人員,│台新商業銀│21時43分 │ │21時5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未○○之前刷卡購買機票時,│行帳號2090│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因會計發現作帳錯誤,帳戶會│0000000000│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按月扣款云云;再以電話謊稱│號帳戶(見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係永豐銀行人員,需依指示操│原審卷第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作ATM確認身分云云,致林必 │455頁交易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達陷於錯誤而匯款。 │明細)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洪毓淇所有│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中國信託商│22時22分 │ │22時27分 │追徵其價額。 │
│ │ │ │業銀行帳號│ │ │22時28分 │ │
│ │ │ │0000000000│ │ │22時29分 │ │
│ │ │ │8510號帳戶│ │ ├──────┤ │
│ │ │ │(見原審卷 ├──────┼─────┤20000 │ │
│ │ │ │第443頁) │106年4月17日│29985 │20000 │ │
│ │ │ │ │22時25分 │ │20000 │ │
├──┼────┼─────────────┼─────┼──────┼─────┼──────┼─────────┤
│56 │甲子○○ │於106年4月17日20時58分許,│林志揚所有│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網路書│台新商業銀│21時53分 │ │21時56分(2次│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店客服人員,甲子○○之前網購│行帳號2090│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書籍時,因付款方式錯誤,變│0000000000│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成1次買12本,會有銀行人員 │號帳戶(見 │(起訴書誤載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聯繫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台│原審卷第 │為22時0分, │ │10000(起訴書│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灣銀行人員,需依指示操作 │455頁交易 │應予更正) │ │誤載為提領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ATM 解除云云,致甲子○○陷於│明細) │ │ │8000元,應予│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錯誤而匯款。 │ │ │ │更正)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7 │H○○ │於106年4月17日19時30分許,│同上 │106年4月17日│27985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H○○之前網購商│ │22時2分 │ │22時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品時,因設定付款方式錯誤,│ │ │ │22時8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 │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致H○○陷於錯誤而匯款。 │ │(起訴書原未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載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載明匯款時間│載為3萬元 │為21時56分提│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應予補充) │,應予更正│領2次,應予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更正)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20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8000(起訴書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誤載為1萬元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58 │e○○ │於106年4月17日18時5分許, │鄭建良所有│106年4月17日│29985 │106年4月1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電影院人員,陳│玉山銀行帳│19時8分 │ │19時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韋仲之前網購電影票時,因工│號00000000│ │ │19時10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人員操作錯誤,將每月扣款│85961號帳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 │戶(見原審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卷第351頁)│ │ │9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貳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9 │宇○○ │於106年4月30日18時49分許,│陳靖芬所有│106年4月30日│29985 │106年4月3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網路書│湖口郵局(│19時48分 │ │19時51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店客服人員,宇○○之前網購│局號:0000│ │ │19時52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至超商取貨時,因店員弄錯付│387;帳號 │ │ │(起訴書誤載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款方式,會連續扣款24期,需│:0000000 │(起訴書未載 │(起訴書誤 │提款時間為19│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 │)帳戶 │明匯款時間,│載為30000 │時16分、17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見原審卷 │應予補充) │,應予更正│,應予更正)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 │第426-1頁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交易明細) │ │ │2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10000(起訴書│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誤載為20005 │追徵其價額。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60 │b○○ │於106年4月30日17時54分許,│同上 │106年4月30日│29987 │106年4月3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EZ訂票帳務人員│ │19時12分 │ │19時1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b○○之前訂電影票時,誤│ │ │ │19時17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刷成套票9600元,需取消云云│ │ │ │(起訴書誤載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再以電話謊稱係澳盛銀行人│ │ │ │提款時間為19│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員,若未更改會扣款,需依指│ │ │ │時42分、43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示操作ATM確認身分云云,致 │ │ │ │,應予更正)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b○○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2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20000(起訴書│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誤載為10005 │追徵其價額。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61 │癸○○ │於106年4月30日某時,以電話│同上 │106年4月30日│29987 │106年4月3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佯稱係華信航空人員,因工作│ │19時41分 │ │19時4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疏失成為分期約定轉帳,│ │ │ │19時43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將被連續扣繳10次,要通知金│ │ │ │(起訴書誤載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融機構協助解除設定云云;再│ │ │ │提款時間為19│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以電話謊稱係第一銀行人員,│ │ │ │時51分、52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 │ │ │ │,應予更正)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2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1000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106年4月30日│29987 │106年4月30日│ │
│ │ │ │ │19時54分 │ │19時56分 │ │
│ │ │ │ │ │ │19時57分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62 │甲乙○○ │於106年4月30日20時30分許,│蕭紫晴所有│106年4月30日│29985 │106年4月3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華信航空人員,│中國信託商│20時52分 │ │20時5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甲乙○○之前購買機票時,作│業銀行帳 │ │ │21時0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業人員疏失將1次付清誤植為 │號0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12期分期支付,要通知銀行修│0693號帳戶│(起訴書原未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改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國泰│(見原審卷 │載明匯款時間│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世華銀行人員,需依指示操作│第437頁交 │,應予補充) │ │1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ATM解除云云,致甲乙○○陷於 │易明細) │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錯誤而匯款。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3 │S○○○│於106年4月30日21時16分許,│同上 │106年4月30日│10985 │106年4月3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網路拍賣賣家,│ │22時0分 │ │22時4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S○○○之前網購時重覆下│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單12筆,需依指示操作ATM取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消云云,致S○○○陷於錯誤│ │ │ │119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而匯款。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 │ │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4 │c○○ │於106年4月30日20時52分,以│同上 │106年4月30日│18985 │106年4月30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電話佯稱係Color衣服購物網 │ │21時45分 │ │21時4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站員工,因c○○之前1筆交 │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易遭業務疏忽誤設定為團購20│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件,要取消交易云云;再以電│ │(起訴書原未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話謊稱係郵局客服人員,需依│ │載明匯款時間│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指示操作ATM重新設定云云, │ │,應予補充) │ │19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致c○○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佰柒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06年度偵字第29563號 │
├──┬────┬─────────────┬─────┬──────┬─────┬──────┬─────────┤
│65 │Z○○ │於106年4月27日18時57分許,│蘇寶珠所有│106年4月27日│29989 │106年4月2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華信航空人員,│臺灣銀行斗│19時35分 │ │19時3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為分期│六分行帳號│ │ │19時40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0000000000│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月,要幫忙取消訂單云云;再│85帳戶(見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以電話謊稱係台北富邦銀行林│彰化地檢署│ │ │19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專員,需操作ATM云云,致陳 │偵6736號卷│ │ │ │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
│ │ │易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第39頁交易│ │ │ │佰參拾參元沒收,於│
│ │ │ │明細)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蘇寶珠所有│106年4月27日│29985 │106年4月27日│追徵其價額。 │
│ │ │ │土地銀行北│20時2分 │ │20時12分 │ │
│ │ │ │台中分行帳│ │ │20時13分 │ │
│ │ │ │號00000000│ │ │20時14分 │ │
│ │ │ │9711號帳戶│ │ ├──────┤ │
│ │ │ │(見彰化地 ├──────┼─────┤20005 │ │
│ │ │ │檢署偵6736│106年4月27日│29989 │20005 │ │
│ │ │ │號卷第47頁│20時10分 │ │20005 │ │
│ │ │ │) │ │ │ │ │
├──┴────┴─────────────┴─────┴──────┴─────┴──────┴─────────┤
│106年度偵字第30273號 │
├──┬────┬─────────────┬─────┬──────┬─────┬──────┬─────────┤
│66 │卯○○ │於106年4月27日18時24分許,│蘇寶珠所有│106年4月27日│49999 │106年4月2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卯○○之前網購電│臺灣銀行斗│19時18分 │ │19時2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影票時,因員工操作錯誤,升│六分行帳號│ │ │19時23分(2次│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級到最高會員,要多付30張費│0000000000│ │ │)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用云云;再以電話謊稱係中信│85帳戶(見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商銀人員,需依指示處理云云│彰化地檢署│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偵6736號卷│ │ │11000 │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
│ │ │ │第39頁交易│ │ │20000 │佰參拾參元沒收,於│
│ │ │ │明細)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106年4月27日│40230 │106年4月27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19時23分 │ │19時28分(2次│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106年度偵字第30473號 │
├──┬────┬─────────────┬─────┬──────┬─────┬──────┬─────────┤
│67 │A○○ │於106年4月27日19時39分許,│蘇寶珠所有│106年4月27日│28099 │106年4月27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可樂旅遊人員,│土地銀行北│20時27分 │ │20時29分(2次│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A○○之前網購機票時,因內│台中分行帳│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號0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約定轉帳,帳戶會重覆扣款,│9711號帳戶│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以電│(見彰化地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話謊稱係上海銀行人員,要協│檢署偵6736│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
│ │ │助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 │號卷第47頁│ │ │8000 │佰參拾肆元沒收,於│
│ │ │ATM 云云,致A○○陷於錯誤│)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而匯款。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6年度偵字第31687號 │
├──┬────┬─────────────┬─────┬──────┬─────┬──────┬─────────┤
│68 │a○○ │於106年4月25日17時48分許,│徐詩婷所有│106年4月25日│29989 │106年4月25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TAAZE網站服務 │合作金庫商│19時4分前某 │ │19時4分(2次)│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a○○之前購書時,因│業銀行0710│時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誤勾選成批發商需更正,不然│00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每月會被扣錢云云,致a○○│號帳戶(見 │(起訴書原未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桃園地檢署│載明匯款時間│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偵23290號 │,應予補充) │ │(起訴書誤載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 │卷第54頁交│ │ │為提領3萬元 │佰貳拾捌元沒收,於│
│ │ │ │易明細) │ │ │1筆,應予更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正)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106年4月25日│29989 │106年4月25日│ │
│ │ │ │ │18時58分 │ │19時24分(2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3萬元 │ │
│ │ │ │ │ │ │1筆,應予更 │ │
│ │ │ │ │ │ │正) │ │
├──┼────┼─────────────┼─────┼──────┼─────┼──────┼─────────┤
│69 │地○○ │於106年4月25日18時44分許,│同上 │106年4月25日│16123 │106年4月25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地○○之前在讀冊│ │19時32分 │ │19時40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生活網站購買1本書時,因內 │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部作業出狀況,導致多買了1 │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本,郵局人員會協助云云;再│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以電話謊稱係郵局人員,需依│ │ │ │16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地○○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佰貳拾捌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0 │子○○ │於106年4月25日18時53分許,│同上 │106年4月25日│5123 │106年4月25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華信航空人員,│ │20時10分 │ │20時20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子○○有10筆交易,會通知大│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眾銀行幫忙取消云云;再以電│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話謊稱係大眾銀行人員,需依│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子○○ │ │106年4月25日│1123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20時12分 │ │6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 │ │ │ │ │佰參拾貳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1 │甲己○○ │於106年4月10日20時許,以電│施世宏所有│106年4月12日│150000 │106年4月12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甲己○○朋友阿茹,復│大社郵局(│12時36分 │ │12時36分後某│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於翌日再次來電,但甲己○○因│局號:0041│ │ │時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工作忙碌未接聽,嗣後於同日│340;帳號 │(匯款時間見 │ ├──────┤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18時許回撥電話,自稱阿茹之│:0000000)│前揭卷第42頁│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不明人士佯稱因最近住院,急│帳戶(見桃 │反面,起訴書│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需借款15萬元云云,致甲己○○│園地檢署偵│誤載為12時20│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23290號卷 │分,應予更正│ │2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第77頁交易│) │ │2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明細) │ │ │200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72 │w○○○│於106年4月10日12時許,以電│蔡巧茵所有│106年4月11日│120000 │106年4月11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w○○○朋友鄭主任│台中沙鹿郵│15時19分 │ │15時47分至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缺錢需借款云云,致葉莊│局(局號:│ │ │15時56分許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惠苹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0000;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帳號:102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0061 (見桃│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園地檢署偵│ │(起訴書誤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23290號卷 │ │載為匯款15│2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第83頁交易│ │萬元,應予│2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明細) │ │更正) │1990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6萬元 │ │
│ │ │ │ │ │ │、4萬元、1萬│ │
│ │ │ │ │ │ │9900元各1筆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73 │壬○○ │於106年4月12日11時4分許, │徐淑芸所有│106年4月12日│80000 │106年4月12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壬○○某男親戚│中國信託商│11時40分 │ │12時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因向他人借支票明天到期,│業銀行羅東│ │ │12時7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希望幫忙匯錢云云,致壬○○│分行帳號16│ │ │12時12分(2次│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0000000│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號帳戶(見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桃園地檢署│ │ │(起訴書僅記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偵23290號 │ │ │載提領時間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卷第102頁 │ │ │12時5分、1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反面) │ │ │時12分,應予│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補充)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提領4萬元 │ │
│ │ │ │ │ │ │2筆,應予更 │ │
│ │ │ │ │ │ │正) │ │
├──┴────┴─────────────┴─────┴──────┴─────┴──────┴─────────┤
│106年度偵字第31688號 │
├──┬────┬─────────────┬─────┬──────┬─────┬──────┬─────────┤
│74 │I○○ │於106年4月12日21時14分許,│林沅蓉所有│106年4月13日│29000 │106年4月13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ANDEN HUD購物 │合作金庫銀│17時57分 │ │18時4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平台客服人員,因I○○之前│行帳號0370│ │ │18時5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網購時,系統問題會重覆扣款│000000000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二│
│ │ │12期,須當日24時前取消否則│帳戶(見桃│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隔天即開始扣款云云;再以電│園地檢署偵│ │ │9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話謊稱係永豐銀行人員,需提│24046號卷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供個資並依指示操作ATM,才 │第18頁反面│106年4月13日│28985 │106年4月13日│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能取消扣款云云,致I○○陷│、第27頁) │18時0分 │ │18時33分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18時34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陳君豪所有│106年4月14日│30000 │106年4月14日│ │
│ │ │ │彰化銀行帳│19時11分 │ │19時20分 │ │
│ │ │ │號00000000│ │ │19時21分 │ │
│ │ │ │793800號帳│ │ │19時22分 │ │
│ │ │ │戶(見桃園 │ │ │(起訴書誤載 │ │
│ │ │ │地檢署偵 ├──────┼─────┤為19時13分、│ │
│ │ │ │24046號卷 │106年4月14日│30000 │19時14分,應│ │
│ │ │ │第25頁、第│19時14分 │ │予更正) │ │
│ │ │ │27頁反面交│ │ ├──────┤ │
│ │ │ │易明細) │ │ │20000 │ │
│ │ │ │ │ │ │20000(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10000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20000 │ │
│ │ │ │ │ │ │ │ │
│ │ │ ├─────┼──────┼─────┼──────┤ │
│ │ │ │蕭志展所有│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 │
│ │ │ │台中商銀帳│19時16分 │ │19時26分 │ │
│ │ │ │號00000000│ │ │19時27分 │ │
│ │ │ │5781號帳戶│ │ ├──────┤ │
│ │ │ │(見桃園地 │ │ │20000 │ │
│ │ │ │檢署偵2404│ │ │10000 │ │
│ │ │ │6號卷第17 │ │ │ │ │
│ │ │ │頁反面、第│ │ │ │ │
│ │ │ │25頁) │ │ │ │ │
│ │ │ ├─────┼──────┼─────┼──────┤ │
│ │ │ │第一銀行 │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 │
│ │ │ │000-000000│19時18分 │ │19時33分 │ │
│ │ │ │21201 │ │ │19時34分 │ │
│ │ │ │(見桃園地 │ │ │(起訴書誤載 │ │
│ │ │ │檢署偵2404│ │ │為20時14分、│ │
│ │ │ │6號卷第26 │ │ │15分,應予更│ │
│ │ │ │頁、第27頁│ │ │正)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上海銀行 │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 │
│ │ │ │000-000000│19時21分 │ │19時37分 │ │
│ │ │ │00000000 │ │ │19時38分 │ │
│ │ │ │(見桃園地 │ │ │(起訴書誤載 │ │
│ │ │ │檢署偵2404│ │ │為20時57分、│ │
│ │ │ │6號卷第25 │ │ │58分,應予更│ │
│ │ │ │頁反面、第│ │ │正) │ │
│ │ │ │27頁反面)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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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字第11691號 │
├──┬────┬─────────────┬─────┬──────┬─────┬──────┬─────────┤
│75 │f○○ │於106年4月13日18時19分許,│沈琮諺所有│106年4月13日│6985 │106年4月13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FM SHOES客服人│玉山銀行帳│19時21分 │ │19時2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因誤設為分期扣款,將連│號000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續扣款12個月,要到ATM操作 │04745號帳 │ │ │2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解除設定云云,致f○○陷於│戶(見原審 │ │ │(餘額為編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錯誤而匯款。 │卷第461頁 │ │ │78所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交易明細)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 │ │ │ │(起訴書誤載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為19時47分提│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領20005元、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3005元各1筆 │追徵其價額。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76 │q○○ │於106年4月13日18時47分許,│同上 │106年4月13日│22123 │106年4月13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橙姑娘梅精客服│ │19時43分 │ │19時4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因購物帳單有誤,要到│ │ │ │19時48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ATM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黃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方祈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3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 │ │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7 │甲辛○○ │於106年4月12日18時30分許,│同上 │106年4月13日│29985 │106年4月13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486團購網客服 │ │19時1分 │ │19時11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因誤設信用卡資料,將│ │ │(起訴書誤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多扣款10期,要到ATM操作解 │ │ │載為30000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除設定云云,又由另名人員佯│ │ │,應予更正├──────┤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 │ │) │3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佯稱要操作ATM核對個資,指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示甲辛○○前往ATM操作匯款, │ │ │ │ │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後因不明原因,款項滯留於郵│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局內,復稱要操作ATM清除郵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局交易紀錄云云,續於106年4│ │ │ │ │追徵其價額。 │
│ │ │月13日16時23分許,由另名人│ │ │ │ │ │
│ │ │員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 │ │ │ │ │
│ │ │要退款給甲辛○○,必須要操作│ │ │ │ │ │
│ │ │ATM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78 │d○○ │於106年4月13日18時3分許, │同上 │106年4月13日│29985 │106年4月13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ANDEN HUD客服 │ │19時16分 │ │19時19分(2次│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因電腦產生亂碼錯誤,│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故d○○名下有24筆訂單,│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要到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 │ │106年4月13日│24985 │106年4月13日│佰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19時24分 │ │19時27分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起訴書誤 │19時29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載為24958 ├──────┤追徵其價額。 │
│ │ │ │ │ │,應予更正│20000 │ │
│ │ │ │ │ │) │(含編號75提 │ │
│ │ │ │ │ │ │領部分) │ │
│ │ │ │ │ │ │11000 │ │
├──┼────┼─────────────┼─────┼──────┼─────┼──────┼─────────┤
│79 │甲酉○○ │於106年4月13日19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13日│29987 │106年4月13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可樂旅遊客服人員,│ │19時10分 │ │19時1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謊稱要退款給甲酉○○,請轉到│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可樂旅遊公司指定帳戶云云,│ │ │ │30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致甲酉○○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 │沈琮諺所有│106年4月13日│29985 │106年4月13日│佰柒拾元沒收,於全│
│ │ │ │臺灣銀行帳│19時55分 │ │20時2分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號00000000│ │ │20時10分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1211號帳戶│ │ │(起訴書漏載 │徵其價額。 │
│ │ │ │(見原審卷 │ │ │20時10分提領│ │
│ │ │ │第377頁) │ │ │部分,應予補│ │
│ │ │ │ │ │ │充)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20000 │ │
│ │ │ │ │ │ │(起訴書僅記 │ │
│ │ │ │ │ │ │載提領20000 │ │
│ │ │ │ │ │ │,應予補充) │ │
│ │ │ │ │ │ │ │ │
├──┴────┴─────────────┴─────┴──────┴─────┴──────┴─────────┤
│107年度偵字第18204號 │
├──┬────┬─────────────┬─────┬──────┬─────┬──────┬─────────┤
│80 │h○○ │於106年4月14日16時16分許,│林宜君所有│106年4月14日│29989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可樂旅遊及彰化│臺灣銀行帳│17時25分 │ │17時2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銀行客服人員,謊稱帳單重複│號00000000│ │ │17時28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申報,可能會重複扣款,要到│3678號帳戶│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
│ │ │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 │(見原審卷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h○○陷於錯誤而匯款。 │第379頁) │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19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周永祥所有│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基隆安樂路│17時45分 │ │18時1分 │追徵其價額。 │
│ │ │ │郵局(局號│ │ │ │ │
│ │ │ │:0000000 │ │ ├──────┤ │
│ │ │ │;帳號0238│ │ │60000 │ │
│ │ │ │000)帳戶 │ │ │ │ │
│ │ │ │(見原審卷 │ │ │ │ │
│ │ │ │第44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 │
│ │ │ │ │18時6分 │ │18時9分 │ │
│ │ │ │ │ │ │18時10分 │ │
│ │ │ │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林宜君所有│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 │
│ │ │ │臺灣銀行帳│18時18分 │ │18時32分 │ │
│ │ │ │號00000000│(起訴書誤載 │ │18時32分 │ │
│ │ │ │3678號帳戶│為18時6分, │ │ │ │
│ │ │ │(見原審卷 │應予更正) │ ├──────┤ │
│ │ │ │第379頁) │ │ │20000 │ │
│ │ │ │ │ │ │20000(餘額為│ │
│ │ │ │ │ │ │編號83所匯) │ │
├──┼────┼─────────────┼─────┼──────┼─────┼──────┼─────────┤
│81 │Q○○ │於106年4月14日16時34分許,│同上 │106年4月14日│29987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可樂旅遊及匯豐│ │17時23分 │ │17時2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銀行客服人員,謊稱機票刷卡│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消費誤設定成12筆,要到ATM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張瑞│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堂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2 │己○○ │於106年4月13日20時43分許,│同上 │106年4月14日│29985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網路購物平臺橙│ │17時34分 │ │17時4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姑娘客服人員,謊稱作業疏失│ │ │ │17時43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造成有多筆交易紀錄,並要求│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3 │甲申○○ │於106年4月14日17時30分許,│同上 │106年4月14日│29989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多益及郵局客服│ │18時25分 │ │18時3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謊稱錯誤幫甲申○○報名│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要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云,致甲申○○陷於錯誤而匯款│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4 │丑○○ │於106年4月14日17時40分許,│周永祥所有│106年4月14日│25123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可樂遊家客服人│基隆安樂路│18時28分 │ │18時45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謊稱近期金額系統有錯誤│郵局(局號│ │ │18時46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多付1萬元,要到ATM操作以解│:0000000 │(起訴書誤載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帳號0000│為18時25分,│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誤而匯款。 │151)帳戶 │應予更正) │ │5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見原審卷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第447頁)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5 │酉○○ │於106年4月14日18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14日│14672 │帳戶已被警示│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可樂旅遊客服人員,│ │19時18分 │ │,故未取款。│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謊稱講買大阪優遊卡,因會計│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疏忽造成多刷,要到ATM操作 │ │ │ │(起訴書漏未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酉○○陷│ │ │ │載明帳戶已遭│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警示,應予補│均沒收。 │
│ │ │ │ │ │ │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J○○ │於106年4月14日17時45分許,│陳君豪所有│106年4月14日│29980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Anden Hud客服 │華南商業銀│18時43分 │ │19時0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謊稱金額設定錯誤,要│行帳號301 │ │ │19時1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000000000 ├──────┼─────┤19時2分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致J○○陷於錯誤而匯款。 │號帳戶 │106年4月14日│1198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見原審卷 │18時45分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第389頁交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易明細) │ │ │20000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起訴書原記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載於19時2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提領1萬元1筆│追徵其價額。 │
│ │ │ │ │ │ │部份,應予刪│ │
│ │ │ │ │ │ │除) │ │
├──┼────┼─────────────┼─────┼──────┼─────┼──────┼─────────┤
│87 │黃乾祐 │於106年4月13日19時59分許,│同上 │106年4月14日│29028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運動用品公司客│ │19時8分 │ │19時25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服人員,謊稱多訂12次商品,│ │ │ │(2次)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要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致黃乾祐陷於錯誤而匯款。│ │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8 │p○○ │於106年4月14日17時53分許,│陳君豪所有│106年4月14日│30000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露天拍賣及兆豐│彰化銀行帳│18時20分 │ │19時1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銀行客服人員,謊稱網路購物│號00000000│ │ │19時14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重複購買12次,要到ATM操作 │793800號帳│(見桃園地檢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以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戶(見桃園 │署偵9671號卷│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於錯誤而匯款。 │地檢署偵 │第81頁) │ │1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24046號卷 │ │ │(起訴書記載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第27頁反面│ │ │於19時20分、│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 │ │交易明細) │ │ │21分提領2萬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元共2筆部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應予刪除)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89 │丁○○ │於106年4月14日19時35分許,│同上 │106年4月14日│13107 │106年4月14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多益及中國信託│ │20時21分 │ │23時1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銀行客服人員,謊稱錯誤幫王│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珮綾報名,要到ATM操作以解 │ │(見桃園地檢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 │署偵9671號卷│ │13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誤而匯款。 │ │第88頁)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起訴書漏未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記載,應予補│佰壹拾貳元沒收,於│
│ │ │ │ │ │ │充)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90 │B○○ │於106年4月26日17時33分許,│王碧琳所有│106年4月26日│29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客服人│玉山銀行帳│18時21分 │ │18時24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及郵局人員,謊稱內部人員│號00000000│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約定│03885帳戶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轉帳,要到ATM操作以解除設 │(見原審卷 │ │ │3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定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第353頁)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匯款。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1 │天○○ │於106年4月26日17時22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29980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客服人│ │18時21分 │ │18時24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及郵局人員,謊稱購物之付│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費方式遭誤設為分期付款,要│ │ │ │29000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2 │甲丁○○ │於106年4月26日18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26日│29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購物網站人員,謊稱│ │18時29分 │ │18時36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購物下單錯誤,要到ATM操作 │ │ │ │18時37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甲丁○○陷│ │ │ │18時37分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 │ │20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20000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3 │辛○○ │於106年4月26日17時17分許,│王碧琳所有│106年4月26日│29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書商客服人員及│七股郵局(│18時36分 │ │19時2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玉山銀行人員,謊稱購買書籍│局號:0000├──────┼─────┼──────┤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數量設定錯誤,將從辛○○│318;帳號 │106年4月26日│29985 │60000 │參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的銀行戶頭扣款,要到ATM操 │:0000000 │19時0分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辛○○│)帳戶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見原審卷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第367頁)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王碧琳所有│106年4月26日│29985 │106年4月26日│ │
│ │ │ │玉山銀行帳│19時0分 │ │19時9分 │ │
│ │ │ │號00000000│ │ │19時10分 │ │
│ │ │ │03885帳戶 │ │ ├──────┤ │
│ │ │ │(見原審卷 │ │ │20000 │ │
│ │ │ │第353頁) │ │ │10000 │ │
├──┼────┼─────────────┼─────┼──────┼─────┼──────┼─────────┤
│94 │X○○ │於106年4月26日18時16分許,│王碧琳所有│106年4月26日│29924 │同編號92號 │N○○犯三人以上共│
│ │王翊軒 │以電話對X○○佯稱係讀冊生│玉山銀行帳│18時34分 │ │(起訴書誤載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活客服人員,謊稱購物時誤設│號00000000│ │ │為同編號90號│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分期約定轉帳,要到ATM操作 │03885帳戶 │ │ │,應予更正)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以解除設定云云,致X○○陷│(見原審卷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於錯誤而指示王翊軒匯款。 │第353頁)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5 │甲丙○○ │於106年4月26日17時44分許,│王碧琳所有│106年4月26日│18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客服人│七股郵局(│19時14分 │ │19時3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及玉山銀行人員,謊稱購物│局號:0191│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誤設重複扣款,要到ATM操 │300;帳號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甲丙○○│:0000000 │ │ │18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帳戶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見原審卷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第367頁)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6 │戊○○ │於106年4月25日21時許,以電│同上 │106年4月26日│29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話佯稱係郵局人員,謊稱網路│ │18時35分 │28985 │19時3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書局有設定分期付款未取消,│ │18時43分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需要到附近的ATM操作取消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云云,復於106年4月26日18時│ │(起訴書誤載 │ │59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許,以電話佯稱係郵局人員,│ │為18時0分,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謊稱戊○○的郵局帳戶不安全│ │應予更正)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要轉匯其他帳戶云云,致王│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景誼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7 │甲辰○○ │於106年4月26日19時8分許, │黃鳳蓉所有│106年4月26日│29631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客服人│卑南初鹿郵│20時35分 │ │20時44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及合作金庫人員,謊稱將鍾│局(局號:│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瑞珍誤設為經銷商,訂單將要│0000000;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扣款,需至ATM操作以解除設 │帳號:0057│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而│000)帳戶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匯款。 │(見原審卷 │ │ │60000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第371頁交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易明細)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8 │F○○ │於106年4月26日19時49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29985 │同上 │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金石堂網路書店│ │20時41分 │ │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客服人員,謊稱購物時轉帳至│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他處,要F○○郵局帳戶的錢│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轉到指定帳戶云云,致F○○│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99 │甲丑○○ │於106年4月26日19時30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27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Anden Hud客服 │ │20時41分 │ │20時45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謊稱因│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客服人員失誤,誤植為批發商│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將導致帳戶遭重複扣款,要│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 │ │ │27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致甲丑○○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100 │i○○ │於106年4月26日某時,以電話│劉又菱所有│106年4月26日│24123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佯稱係中華航空及台新銀行員│台北安和郵│21時24分 │ │21時31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工,謊稱系統錯誤出現20筆購│局(局號:│ │ │21時32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買機票紀錄,要到ATM操作以 │0000000;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解除設定云云,致i○○陷於│帳號:0000│ │ │20000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錯誤而匯款。 │947)帳戶 │ │ │50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見原審卷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第347頁)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101 │U○○ │於106年4月26日19時54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29989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TAZZE服務人員 │ │21時13分 │ │21時17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及郵局人員,謊稱因內部人員│ │ │ │21時18分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業疏失誤設為約定分期轉帳│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要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云,致U○○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20000(餘額為│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編號102所匯)│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起訴書記載 │其價額。 │
│ │ │ │ │ │ │於21時19分、│ │
│ │ │ │ │ │ │20分提領2萬 │ │
│ │ │ │ │ │ │元、2000元各│ │
│ │ │ │ │ │ │1筆部份,應 │ │
│ │ │ │ │ │ │予刪除) │ │
│ │ │ │ │ │ │ │ │
├──┼────┼─────────────┼─────┼──────┼─────┼──────┼─────────┤
│102 │G○○ │於106年4月26日19時50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22985 │106年4月26日│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第一銀行專員,│ │21時17分 │ │21時19分 │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謊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分期約定轉帳,將會重複扣款│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要到ATM操作以解除設定云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云,致G○○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 │ │ │20000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 │ │ │ │ │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103 │n○○ │於106年4月26日20時33分許,│同上 │106年4月26日│13985 │帳戶已被警示│N○○犯三人以上共│
│ │ │以電話佯稱係讀冊生活客服人│ │21時53分 │ │,故未取款。│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員及郵局人員,謊稱因業務操│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錯誤,造成扣款一年將扣 │ │ │ │ │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 │ │16992元,要到ATM操作以解除│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 │ │ │ │均沒收。 │
│ │ │而匯款。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所有人或│備註 │
│ │ │ │持有人 │ │
├──┼──────────┼────┼────┼─────┤
│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N○○ │扣押物品清│
│ │(含SIM卡1枚) │ │ │單編號10(│
│ │ │ │ │見107 年度│
│ │ │ │ │偵字第1820│
│ │ │ │ │4號卷第19 │
│ │ │ │ │頁)。 │
├──┼──────────┼────┼────┼─────┤
│2 │UNISCOPE廠牌行動電話│1支 │N○○ │扣押物品清│
│ │(含SIM卡1枚) │ │ │單編號8( │
│ │ │ │ │見107年度 │
│ │ │ │ │偵字第1820│
│ │ │ │ │4號卷第18 │
│ │ │ │ │頁)。 │
├──┼──────────┼────┼────┼─────┤
│3 │解碼器 │1個 │N○○ │扣押物品清│
│ │ │ │ │單編號3( │
│ │ │ │ │見107年度 │
│ │ │ │ │偵字第1820│
│ │ │ │ │4號卷第18 │
│ │ │ │ │頁)。 │
├──┼──────────┼────┼────┼─────┤
│4 │Hugiga廠牌行動電話(I│1支 │N○○ │扣押物品清│
│ │MEI碼000000000000000│ │ │單編號7( │
│ │號) │ │ │見107年度 │
│ │ │ │ │偵字第1820│
│ │ │ │ │4號卷第18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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