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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被 告 林洧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洧丞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洧丞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其前後3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分別於108年5月3日、7月3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至108年9月13日止,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林洧丞後,認被告林洧丞雖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但檢察官已具狀上訴,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遭查獲後經檢察官諭令限制住居釋放後,猶聯繫同一集團從事取款車手犯行不輟,又於106年9月20日脫離後,再自107年5月中旬加入另一詐欺集團,顯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是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無從以具保代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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