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附民上,233,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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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吳建憲
被上訴人 許世宗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第一審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許世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件原審判決理由略以: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108年度易字第282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漏載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經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主文欄就假執行之聲請有為駁回之諭知)等語。

四、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判決維持原審法院無罪之判決在案。

則上訴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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