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㈠原判決關於許兆洋、顏精華、秦秀慧、劉沛珍、張伯東、陳婕
- ㈡許兆洋犯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共17罪),各處如附表編
- ㈢顏精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0、12、14、15、17所示
- ㈣秦秀慧犯如附表編號2、3、5、7、8、11、12、16所示之罪
- ㈤劉沛珍犯如附表編號4、9、13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如附
- ㈥張伯東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
- ㈦陳婕瑜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4「宣告刑」
- ㈧陳楷勻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
- ㈨王惠琪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所
- ㈩吳樂鵬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
- 事實
- 一、顏精華係址設南投縣○○鎮○○路0號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
- 二、許兆洋、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
- 三、上開謀議確定後,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
-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理由
- 壹、上訴範圍部分:
- 貳、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 三、本案卷內司法警察或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為查證本案
- 四、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第339條之罪嫌,
- 五、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 六、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具傳聞性質之言詞
- 七、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 參、實體方面:
-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三、論罪科刑:
-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 四、沒收部分:
-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
-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聶維良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聶維良涉犯上開罪嫌之論據,係以:被告許
- 四、訊據被告聶維良否認涉犯上揭犯行,辯稱:我於103年8、9
- 五、經查:
- 六、綜上各情相互以觀,本案依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指之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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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兆洋(原名:許元興,下僅稱其新姓名)
顏精華
上 一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
李慶松律師
張居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秀慧
劉沛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伯東
陳婕瑜
陳楷勻(原名:陳淑卿,下僅稱其新姓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慧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惠琪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樂鵬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
洪蕙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鑾鳳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宜佳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欽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瑋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聶維良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105年度易字第317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1、2359、8734號;
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蒞追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許兆洋、顏精華、秦秀慧、劉沛珍、張伯東、陳婕瑜、陳楷勻、王惠琪、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李文欽、陳政瑋部分,均撤銷。
㈡許兆洋犯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共17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顏精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0、12、14、15、17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0、12、14、15、1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㈣秦秀慧犯如附表編號2、3、5、7、8、11、12、16所示之罪(共8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3、5、7、8、11、12、1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參拾萬元。
㈤劉沛珍犯如附表編號4、9、13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9、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㈥張伯東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萬元。
㈦陳婕瑜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萬元。
㈧陳楷勻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緩刑參年。
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㈨王惠琪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㈩吳樂鵬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莊鑾鳳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緩刑參年。
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紀宜佳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9「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緩刑肆年。
並應依附件九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移調字第23、25號調解程序筆錄履行賠償義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李文欽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0「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緩刑參年。
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陳政瑋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緩刑參年。
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顏精華係址設南投縣○○鎮○○路0號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里基督教醫院)之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許裕源(經原審法院另以協商判決確定)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下稱澄清醫院中港分院)之骨科主治醫師,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填載診斷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印發之制式「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為其附隨業務。
許兆洋係設址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12樓之3康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康展公司)、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允安公司)、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悅展公司)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周苡軒(原名周湘芙,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未據上訴,已告確定)、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婕瑜、陳御烽、賴傑茗(林怡岑、陳御烽、賴傑茗,均經原審法院另以協商判決確定)係許兆洋之公司聘僱之業務人員,以仲介、招攬病患客戶代辦申請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商業保險理賠為業。
康展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佣金),係客戶實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金額之三成,得款後許兆洋再與仲介之員工朋分。
二、許兆洋、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婕瑜、陳御烽、賴傑茗深明病患客戶能否領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商業保險理賠之關鍵,係診斷(證明)書內容之記載,渠等為使客戶獲得嚴重於實際症狀之診斷記載,以獲得給付或理賠,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許兆洋覓尋願意配合之醫師。
嗣許兆洋結識埔里基督教醫院之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後,兩人於顏精華到埔里基督教醫院任職後至民國102年1月2日前間某日約定:如為許兆洋公司員工仲介就診之病患,顏精華願以較寬鬆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準進行診察,於最後一次就診時(就診約6至8次,期間約4月,中間之就診可由仲介人員代為掛號拿藥製造就醫紀錄),許兆洋將出具草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及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供顏精華登載在該失能診斷書或一般診斷證明書,以憑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許兆洋則支付每件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作為酬勞。
許兆洋於結識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骨科醫師許裕源後,兩人則於103年9月間為相同之約定,許兆洋則支付每件2萬元作為酬勞(104年以後提高為2萬5千元)。
三、上開謀議確定後,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婕瑜、陳御烽、賴傑茗等業務人員分別覓得附表所示有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需求之病患客戶即被告陳楷勻、張善國、陳彥吉、王惠琪、李俊佑(原名李偉誠)、林振義、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李文欽、潘英德、林玉真、張維釧、陳政瑋、陳昭銘、楊俊明、王平西(張善國、陳彥吉、李俊佑、林振義、潘英德、林玉真、張維釧、楊俊明、王平西,均經原審法院另為協商判決確定),經告以有配合之醫師可以申請到給付或理賠後,渠等病患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各仲介人員帶至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或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許裕源診間,表明係許兆洋之客戶後,顏精華、許裕源即以較寬鬆之標準診察,病患亦裝出較嚴重之體態配合。
嗣於製造數次就診紀錄後,許兆洋認時機成熟,遂在便條紙上草擬診斷書內容,交仲介帶給顏精華、許裕源將該不實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保險公司審核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之正確性及埔里基督教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對於病歷維護之正確性。
許兆洋、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婕瑜、陳御烽、賴傑茗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後,再持向保險公司行使,申請保險理賠,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則由埔里基督教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逕寄勞保局審核,致勞保局、保險公司或有因此陷於錯誤,而核付如附表所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金額予各該病患,或有拒絕賠付者,另陳楷勻則承前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之③所示時地,配合不知情向保險公司請領汽車強制責任險殘障理賠金(各共同正犯人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斷書內容、勞保局及保險公司賠付等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又上揭各該曾更名者,除通訊監察譯文為求真實仍保留舊姓名外,其餘均僅稱新姓名)。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上訴範圍部分: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既僅規定在第三人參與程序,而無法直接適用於原有附隨於刑事本案沒收被告財產之一般沒收程序,則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當事人縱使僅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相關連之本案判決仍屬有關係之部分,亦應視為已經上訴。
再者,修正後刑法規定之沒收,性質上雖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但本質上仍為干預人民財產之處分,屬於刑法規定之一環,而就其明定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觀之,毋寧認其性質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較為接近;
且除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或符合一定條件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者外,須被告具有違法行為存在,始得諭知沒收,則如非上開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沒收與罪刑間即具有一定之依存關係,在訴訟上倘合一審判,而未割裂處理,自難謂為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秦秀慧、陳婕瑜(下均簡稱被告)雖僅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惟該沒收部分若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暨刑罰之諭知,具有不可分關係,如予分割審查,恐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參諸上揭說明,本院自應就其本案暨沒收部分合一審判,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其他被告及辯護人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或已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詰問,並無主張詰問共同被告而未獲許可之情事,故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各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較為明確,於原審、本院審判中之證述則或模糊、閃爍其詞,或回答記憶不清,或有與警詢中陳述顯然相異之處,堪認其於警詢中就主要待證事實之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另共同被告許兆洋則經本院傳喚及拘提皆未到庭;
本院認為其等前於警詢、偵訊時,均係在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時所為,應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且其警詢陳述時其他共同被告未在場,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而較為坦然,衡情與審判時證言相較,應較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共同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得作為證據。
三、本案卷內司法警察或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為查證本案被告受傷害復原情形所拍攝之照片,為攝錄真人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含供述要素,且係為保全拍攝當時被攝者活動所呈現之情景,就證據方法而言,經列印出之影像內容屬於文書證據,不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判決意旨參照),此等照片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經本院調查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故均得作為證據。
四、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第339條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11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
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查下列經本院引用有關同案被告等人所持用之電話監聽錄音,係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准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1月22日彰檢宏閏104蒞8603字第3271號函暨檢送王平西等30人之所有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在卷可憑(參原審卷二第2至62頁),乃係依法所為之監聽。
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等人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等人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堪認此部分電話監聽合於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
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惟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
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卷內之上開電話監聽,取證程序並無違法情事如前述,警方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經本院提示予檢察官、被告等人暨其等辯護人後,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依法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五、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
查本案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簡稱彰化基督教醫院)及臺中榮民總醫院,分經原審及本院依法囑託鑑定之鑑定醫院,是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彰化基督教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之相關鑑定書,係為實施鑑定之人員依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例外情形,且前開鑑驗已具體載明鑑定方法及其結果,符合鑑定報告書之法定記載要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六、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於本院逐一提示調查證據時,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作為證據。
七、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均係出於偵審機關外顯之違法手段,至於被告自白之動機為何,則屬其內心之意思,本有多種可能性,難自外部觀察得知,或係為求輕判,或係出於悔悟而和盤托出,均有可能。
然若偵審機關並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即不能執其動機而否定自白之任意性。
故具有任意性之自白,輔以適格之補強證據,自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經查:㈠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兆洋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之前自白欠缺任意性,因當時害怕無法回家,偵查中檢察官表示願意減輕帶過,誤信檢察官而認罪等語。
然被告許兆洋於104年2月9日警詢時即自白本案相關犯行,且對於如何指導客戶裝出痛苦表情以應對保險公司及醫生,另預擬寫資料以供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況之診斷書等節,均坦承不諱(參警卷一第1-2至10頁),足見其於警詢時即自白犯行,要與其所稱誤信檢察官所言而認罪乙節不相吻合;
再者,觀諸被告許兆洋於104年2月17日於其所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仍自白本案犯行外,惟質疑對本案已據實以告,何以仍遭羈押等語(參偵卷一第75至77頁),更見被告許兆洋係在辯護人在場時,仍自白其犯行,如被告許兆洋對於檢察官所為訊問有所質疑(被告對於檢察官顯非全然順從),既有辯護人在場可為詢問,何以未推翻先前警詢及首次偵查中之自白,而仍為相同甚或更為詳細之自白內容;
據上,被告許兆洋所辯,其自白欠缺任意性等節,難為本院所採用。
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精華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自白不具任意性,並辯稱係因高血壓發作,為求具保及協商認罪,乃為自白等語。
而依本院調閱被告顏精華經羈押於彰化看守所之就診紀錄所示,固有被告因自發性高血壓而就診之紀錄(參本院卷五第401至403頁,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109年7月2日彰所衛字第10900217370號函檢附之104年2月13日就醫記錄);
惟被告顏精華首次接受員警時間為104年2月9日15時許,檢察官對被告顏精華第一次進行訊問時間為104年2月10日上午1時許,而於該次檢察官訊問時,被告顏精華即自白其接受被告許兆洋以每張失能診斷證明書1萬5千元代價開立等之事實(參偵卷一第35頁,該次訊問時亦有辯護人陪同在場,另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亦同有辯護人陪同,然其時被告顏精華一開始接受訊問時,即否認犯行,參聲羈卷第14頁);
而被告顏精華於彰化看守所就診時間則為104年2月13日,距上開接受訊問時間已1日有餘,實難認被告顏精華此次之自白,與其高血壓病症有何關連性;
至被告顏精華嗣於104年2月17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均有辯護人陪同,其該次自白內容詳予供述配合被告許兆洋開立診斷證明書之犯行,並未見其主張有任何身體不適之情形,且在檢察官訊以「本次庭訊陳述是否遭受脅迫及外力影響?」,被告顏精華答稱「沒有」,更可見被告並無自白欠缺任意性之情事存在。
㈢綜上,本件被告許兆洋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顏精華於偵查中所為自白,分別係在偵查庭、公開法庭為之,或有辯護人在場維護其權益,自無偵審機關不法取證之情形,更未見渠等對自白係遭受不正方法而出於非自由意志有所抗辯,足見其等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劉沛珍、張伯東、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陳政瑋、秦秀慧、陳婕瑜,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並為認罪之表示,被告許兆洋、顏精華、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則否認有詐欺等犯行,辯稱略以:1.被告許兆洋部分:被告許兆洋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惟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辯稱,否認交付任何賄款,結款單是我自己納入口袋,沒有交給醫師。
之前自白欠缺任意性,因當時害怕無法回家,偵查中檢察官表示願意減輕帶過,誤信檢察官而認罪,我和業務人員、客戶間沒有犯意聯絡,所有被告都是誤想犯等語。
2.被告顏精華部分:我有開立本案的診斷證明書,有看診的事實,看病是有,惟否認虛偽偽造診斷證明,我沒有勾結、配合許兆洋的公司或業務人員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是依據本人親眼所見去評估判斷病患的症狀,沒有收取佣金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顏精華辯稱略以:被告顏精華的自白具有自白的形式,但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的客觀外在實質條件,這是應該實質審查的重大事項,被告顏精華在羈押中的自白,是依醫師的建議,本來是希望能和許裕源一樣,採認罪協商來擺脫訴訟的訟累,但是未能如願,所以他的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我們認為是有疑義的。
退而言之,自白縱屬任意性,但內容跟許元興的供述幾乎一模一樣,承許元興供述的翻版,所以上開自白跟佐證雖然形式上各別之供述,但二而為一,不能互為補強,本件始終沒有扣到贓款,許元興支付不法佣金的資金流向也沒有查到,許元興就給錢的細節,這個重大關係事項的陳述在偵查中跟警詢中是前後不一的,許元興在警詢中,他說他在103年12月送給上訴人顏精華跟許裕源各50萬,但是我們從卷證資料來看,兩人開立診斷證明書的數量太懸殊,卻致送相同的金額,所以我們顯然認為許元興的供述不實,就佣金的性質,許元興說是收買醫師的對價,但是以後又說,是給醫師下班以後開立繁瑣診斷證明書的酬勞,所以上開疑義足以彈劾共同被告證言的真實性。
又病患李文欽是在101年6月29日車禍,到慈濟臺中醫院急診,黃伯仁醫師的診斷結果認為病患已經沒有工作能力,而且需專人照料,事後轉到顏精華這邊診斷的結果,他認為終身可以從事輕便工作,但不是沒有工作能力,這份判斷比黃伯仁醫師還要嚴格,然後顏醫師的診斷內容,跟中山醫院102年7月4日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是完全相符的,;
另外就林玉真經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認為上訴人開立的診斷書僅有部分符合醫學常理,但附帶說明,「如病患就診時偽裝體態,可能影響醫師之判斷」,而許兆洋在警詢中供承,他跟客戶講,你應診的時候,應該裝病來應對醫師的問診,這個部分陳政瑋及王西平等人的鑑定結果也是相同的內容,另外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報告,他認為林振義的診斷證明書是被告顏精華依據病患先前至X光電腦攝影檢查所得的影像判斷,並排除病患偽裝體態成分,具有可信性。
另紀宜佳在102年12月13日取得診斷證明書,向老闆已申請給付,半年之後,103年5月2日又持向國泰人壽通知申請殘障給付,但證據資料無法證據上訴人顏精華能夠預見紀宜佳在半年之後的請領行為,也是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
另外依卷證資料,所有的病患都是因為車禍,或是工作意外造成身體的傷殘,不是無中生有的,病患縱然持比較寬鬆的診斷證明書請領保險給付,他原來應該給付的,依法令應該給付的部分本件縱如原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較寬鬆尺度開立診斷證明,如認成立犯罪,也是基於幫助的意思的發動,性質上也是屬於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裡面的行為,是如幫助犯,原判決論以共同正犯,我們認為有不當適用法之違誤3.被告陳楷勻部分:我確實有病,確實有看診,我沒有偽造及詐騙。
辯護人辯稱略以: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主要是依據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來做判斷,與被告她自己本身申請保險理賠的時候,她有沒有使用輪椅或使用扶助器材,並沒有影響,被告在顏精華醫師的診間就診時,她曾經有使用乘坐輪椅進去診間,但是顏醫師診斷的結果,卻是她不需要扶助,也不需要乘坐輪椅,可以知道被告在醫生檢查的時候,是可以不使用這些扶助器材,就能夠獨立完成醫師所指定的一些檢測工作,就可以證明被告他確實沒有檢察官所認為佯裝體態,來意圖使醫師開立失能診斷證明,而且另外依照被告在102年,也就是開立診斷證明書之後,過了一段時間還是有去臺中醫院檢查,被告她還是有椎尖盤突出這樣的傷勢,而且依照榮總最近的鑑定報告顯示被告目前為止仍然還有功能異常的問題,所以被告確實是發生車禍之後,在身體的確有遺存傷勢沒有復原,所以在當時做檢測的時候,她也沒有必要有佯裝體態的行為等語。
4.被告王惠琪部分:我確實是受傷,我委託他們去辦理,確實有保險,我沒有誇大不實,申請保險沒有不對。
辯護人辯稱略以:本案被告受傷,單純的委託劉沛珍所屬許元興的勞保顧問公司來代為辦理勞保失能給付,劉沛珍要求被告帶柺杖,惟被告並沒有帶柺杖,也沒有佯裝,後來劉沛珍求要被告交付健保卡及辦理後續手續,嗣收到給付,本案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王惠琪有什麼樣的加重詐欺的犯意、犯行。
又許裕源根據他出具的失能給付的診斷證明書,這些診斷證明書符合事實,而且經過原審法院送請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報告的結果,是符合事實的,診斷證明書也是真的,也符合事實,經過彰化基督教醫院的鑑定的結果,沒有不實的狀況等語。
5.被告李文欽部分:我確實有生病、受傷,我沒有偽造,也沒有誇大。
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略以:原判決犯罪事實提到許元興結識顏精華醫師,然後102年8月、9月約定要請顏醫師以比較寬鬆的方式診療,所以約定,如果按照原審的認定是事實的話,約定要用寬鬆方式,診療的時間是102年8月、9月,惟李文欽他是101年,早就1年前,8月29日就去埔里基督教醫院做門診治療了,然後在102年1月7日向勞保局申請,102年4月26日一樣向新光人壽申請,李文欽去申請的時間點,原早在許元興跟顏精華醫師,或許有原判決所認定的謀議之前,在此之前,李文欽就已經全部申請通過了,所以原判決就犯意聯絡的部分,認定事實顯然完全違反證據法則;
又本件被告李文欽的病情並沒有虛偽不實的記載,李文欽的部分,他送申請保險理賠是兩次,一次是勞保的失能給付,一次是新光人壽,勞保部分,第一次送件是不符合規定,之後勞保要求李文欽補件,補神經傳導的報告,也就是失能給付上面的梅聖年醫師的神經傳導報告,證明確實中樞神經有顯著障礙,之後勞保申請通過,接著,新光人壽,他也第一次送件,也是完全沒有通過,是因為去要求要有中山醫院,也就是教學級醫院這樣的診斷書出具,新光人壽才能夠申請通過,所以坦白說這兩個保險會申請通過,不是因為顏精華醫師的診斷證明書,我們甚至可以講,不用顏精華醫師的診斷書,申請也可以通過,我們再來看,顏精華醫師102年1月2日的診斷書上面記載,是頸椎脫位,神經壓迫,左側肢體無力,中樞神經系統已有障礙,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這是102年1月2日,中山醫院的診斷書是隔了半年102年7月4日,上面記載的很清楚,醫囑是左側肢體無力,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內容完全一模一樣,為什麼這份中山醫院的陳偉健醫師診療醫師診療出來的結果,就沒有認定他是虛構的,為什麼顏精華醫師一模一樣的內容認定是虛構的,而且我們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上面有寫得很清楚,被告是102年6月10日、6月17日、6月24日、7月1日連續四次門診之後,才進行判斷的,所以被告確實就是有這樣子的病症,中山醫院出具的這份診斷書,新光人壽才會核請通過,被告確實是有這樣的病況。
鈞院送的臺中榮總醫院的鑑定書上,雖然記載107年7月27日頸椎核磁共振顯示的頸椎椎尖盤突出,跟顏精華醫師開立的診斷書,還有勞工失能診斷書有差距,但臺中榮民總醫院的鑑定書上面有提到,隨著時間差距,神經系統的病況是可能隨之好轉的,被告在西醫求助無門,101年、102年到中山醫院求助無門的情況之下,」他轉而走中醫,轉而走草藥,然後走復健的方式,陸續走到今天,他才能夠復原到這樣的狀況,這也是為什麼蒐證報告在103年的時候去蒐證,顯示他似乎已經可以獨自行走出門,這個時間點是已經到103年,被告去中醫治療之後,病況逐漸好轉,因為西醫是告訴被告完全沒有改善的可能,用臺中榮民總醫院的鑑定書或103年蒐證報告,去回推101年8月,或102年在中山,在埔里基督教醫院的診斷結果,但是就忽略了神經狀況是隨著時間而好轉這樣子的醫程等語。
㈡經查:1.本案康展、允安、悅展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許兆洋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詳細說明其公司經營模式以代辦保險理賠及協助訴訟為業,並以開立每件診斷書1萬5千元或2萬元之按件計酬方式,分別收買埔里基督教醫院醫師即被告顏精華、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醫師即同案被告許裕源,以獲得其等配合。
之後由公司業務即仲介人員偕同知情、願意給付三成佣金之病患看診,於累積6至8次看診紀錄後,中間之就診則代刷健保卡製造紀錄,再由被告許兆洋在便條紙上具名草擬病患症狀,貼在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先以鉛筆勾選病患症狀,由業務員帶給被告顏精華、許裕源,而撰寫出有利於請領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請領商業保險殘廢理賠之一般診斷證明書,且公司內部亦經常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員工熟稔公司業務內容,各自分工。
可見被告許兆洋之公司確以經營俗稱「保險黃牛」之代客申請保險給付為業,暗中已因賄賂醫師而達到走完看診程序即可請領給付之程度。
2.上揭情事,確經被告許兆洋於歷次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證述內容可憑,歷次供、證述要旨如下:⑴警詢中供稱:①我是康展、允安、悅展等3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業務是幫客戶申請車禍調解、勞資爭議調解、勞保局及保險公司殘廢給付理賠。
公司員工有業務員秦秀慧、劉沛珍、張伯東、陳婕瑜、陳御烽、賴傑茗。
周苡軒、林怡岑為處理案件人員。
吳丞偉為業務經理,負責業務員的招攬與管理。
業務員去各大醫院發名片、傳單招攬病患客戶。
②我會幫員工上課,進行案件分析,教導他們如何去跟客戶解釋什麼麼樣的殘等可以請領到多少金額,請客戶裝出他們最壞的一面,例如裝出痛苦表情、角度彎不下去、手腳提不高等狀態,來應對保險公司人員的現場照會以及醫生的問診,另外會開立更嚴重、誇大的殘等(包含角度、肌力)以及不符合病患真實的病情狀況。
我會先預擬寫好該病患可以請領到更高、不符合其真實狀況殘等的病狀,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透過處理人員將我預擬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的資料拿給醫生,請醫生開具不符合該病患真實病況的診斷書。
③有關教導、指示被保險人裝成殘廢,且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相符的情形看診,是由我親口或親身示範教導旗下的業務員教被保險人這麼做的。
至於勾結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實際情形的診斷書是我與醫生直接聯繫,原則上業務員應該是知情的,因為我預擬寫好的資料交由業務員轉給醫生,並且醫生會認我的字跡。
我所配合勾串的醫生是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顏精華醫師,大概自100年8月左右接洽顏精華,給顏精華的佣金是一件診斷書1萬5千元,給付方式每2個月左右將期間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件數酬金,由我本人直接一次送到顏精華的臺中市三民路家中,如果案子有下款,有時還會另給後謝(紅包5萬至8萬不等)。
另外中港澄清醫院骨科許裕源醫師,是從103年9月左右開始接洽的,給許裕源醫師的佣金是一件診斷書2萬至2萬5千元,給付方式每2個月左右利用約他吃飯時,由我本人直接一次當面交付。
還有,太原澄清復健醫院復健科聶維良醫生是由專案主任周苡軒接洽,時間大概是從103年7月開始,我沒有當面接洽或接觸聶維良,但是我仍然有透過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的方式,請周苡軒向聶維良開具不符合病患真實狀況的診斷書。
關於最近一次給顏精華、許裕源醫師紅包(佣金)的時間、地點、金額,顏精華醫師是在103年12月左右,以禮盒包裝50萬元拿到臺中市三民路的家中給他,給許裕源醫師是103年11月左右,我們約在臺中市吃飯,之後去金紫爵酒店續攤時交付,當時是以紙袋包裝約50萬元左右,聶維良醫師我沒有跟他配合,都是周苡軒與聶維良醫師接洽。
④公司所指「開單」就是希望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真實狀況的診斷書預擬內容,業務員帶客戶去看診「開單」前,都要跟我報告,我會先擬稿,業務員再持我所預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交給醫師照單填寫。
⑤公司幫客戶申請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失能或殘廢給付之費用為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之三成為原則,若不成功則不收費。
公司內部拆帳方式為:接件部分經理抽成40%,資深副理抽成35%,處理的部分專員領取20%至30%不等,內勤員工領底薪。
至於「案件結款單」上的「車馬費」部分,就是給醫生的紅包(佣金),另還有公司員工收入績效明細表上關於「成本」的欄位,若金額顯示為2萬或2萬5千元,甚至金額超過2萬5千元的也是給予醫生的紅包(佣金),至於以下的金額就是給客戶跟法務的介紹費。
我給員工薪水的方式多以匯款為主,如果帳戶有問題不能使用的員工就給予現金,獎金的部分以現金發放為主。
每年向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共約請領200件,成功率約七成。
⑥關於公司如何知道被保險者的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或確認被保險者有據實向公司說明?則有勞保局的語音電話可以查詢核付金額,而保險公司的部分,我們公司多數業務員會裝成客戶或客戶的家屬來應對保險公司的查照,會提醒客戶要注意保險公司的訪視,要注意掩飾身體真實狀態,所以也可以知道保險公司的放款時間。
我們會請客戶出示存摺正本,並且影印作為結款單、報帳之用。
一般客戶以現金的方式給付我們佣金為主。
⑦公司員工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的目的,是要虛構不實或不具治療目的或效果之醫療紀錄,但也不能這樣講,因為幫客戶做一個療程是必要程序,而有些客戶的身體狀況確實不需要拿藥,但我們還是會幫客戶拿。
所有辦理詐領給付金額之案件,被保險者都知道,也都同意才會接受我們公司的委託,可是有些客戶會註明說不要違法,如果客戶這樣表示,我們就會去注意,因為該客戶要配合我們的意願可能不高等語(參偵卷二第123至127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供稱:①印象中顏精華從102年8月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後,聽風評說他會收錢,所以一開始我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的帶1個禮盒,裡面裝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他當時有收下,我就知道有機會,後來顏精華給了我客戶聯絡電話,我就打電話找他,找一天去他三民路家中拜訪,講明每張診斷證明書1萬5千元,每月結帳。
約102年底改成每2至3個月結帳一次,基本上我都是給他30至50萬元,沒有仔細算,沒有留紀錄,都會湊整數。
最近一次是103年12月拿了50萬過去給他,說快過年了,先給他3、4個月的錢。
總共給顏精華的錢超過200萬元。
②給顏精華錢的用意是希望他在診斷書上給予協助,我會寫1張診斷書給他參考,他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
因為他是神經外科醫生,所以像腦、腰椎、頸椎之類的病患就會請他開診斷書。
會帶去給顏精華開診斷書的有3種,一種是住南投的,一種是灰色地帶(症狀輕微卻寫比較嚴重去試看看),一種是正常的。
我們一般症狀輕微寫比較嚴重,都是把肌力少寫1分,因為少寫2分比較誇張。
此外,症狀是否會永久遺留不是那麼明顯可以判斷,例如一般會做肌電圖、神經傳導之後才下判斷,但如果是一般醫生做,可能不會開永久障礙。
如果沒有給顏精華錢,顏精華不會針對我寫的開診斷書。
③「案件結款單」跟績效明細表上都有成本欄位,是給醫生的佣金,也會寫車馬費。
我跟業務人員約定的講法是只要我寫出去的診斷書一律在車馬費寫上2萬5千元,這算是給我的酬勞,裡面給醫生的錢是我要去負擔。
103年12月31日前是寫2萬元,104年1月1日以後寫2萬5千元,但給顏精華都是每件1萬5千元。
許裕源部分於104年1月1日開始也寫2萬5千元。
聶維良部分也有寫車馬費,因為這部分要給周苡軒獎金,同樣也是104年開始寫2萬5千元,這項成本裡面包括給醫生的錢、介紹費、法務費用、複檢費用,至於車資、油錢、郵票錢、掛號費等雜支,業務人員要自己負擔。
「接件」是指開發案件的業務,簽約、輔導、案件指導就是主管,如果陪同簽約的就會列在簽約攔,療程是指陪同病患看診,「認殘」是指開立診斷證明書,收款是各別業務要處理。
車馬費寫超5萬元可能是複檢案件,也就是醫生開的診斷書被保險公司要求去其他醫院複檢,我們會另外給業務10%的獎金,並把它列在車馬費中。
④許裕源是我透過家長會認識,從我小孩國一就知道他是骨科醫師,但是我到小孩國三,也就是103年9月才正式問他可不可以幫我開診斷書,我提1萬5千元,他覺得不夠高,開2萬元他就答應。
印象中給過他2次錢,最後1次是103年11月,在金紫爵酒店給他50萬元現金。
第1次是我們談好2萬元後就當場給他20萬元。
如果沒有給許裕源錢,他應該不會照我的意思開診斷書。
⑤開發出聶維良醫師是因為聽業務回報有同業在跑太原澄清醫院,所以我們就找業務直接拿失能診斷書問聶維良可否開肌力3分,他就開了。
因為我們想要綁住醫師,就派美女牌,曾經嘗試送錢給他,但最後聽說他不知道禮盒裡有錢,周苡軒也沒有回報有給醫生錢,就打不進去。
⑥關於業務人員是否知道有給醫生錢?我沒有跟業務明講,但業務也沒那麼笨,我給他們訊息就是只要透過我開診斷書,成本就是要寫給我2萬5千元。
我會叫業務教導病患把最壞的一面表現出來等語(參偵卷一第29至32、75至77頁)。
⑶原審審理羈押時之供述:對吳丞偉、秦秀慧、林怡岑、賴傑茗、周苡軒、劉沛珍、張伯東、陳御烽等人在警詢、偵查中所言,沒有意見。
對顏精華、許裕源在警詢、偵查中所言,除「顏精華不一定會依照我的單子全收,有時候會看情形修改,有7、8成會照單全收,但有時候也有不寫的時候」外,其餘無意見等語。
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①有於104年2月9日偵訊中供稱會寫一張診斷書給顏精華,顏精華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為難醫師久了,醫師也不會幫忙。
②溝通是因為診斷書內容有時候需要用到一些保險用詞,因為保險公司需要一些比較專業的用詞,為了要比較精準的用詞,會跟顏精華醫師溝通保險公司大概需要什麼樣的用詞,比如說肌力、協助障礙、或是輕便工作這些,這是保險公司要的,至於診斷書的內容,基本上還是尊重醫師的診斷。
③有給顏精華醫師費用,如偵訊中所講(超過200萬元),這是寫診斷書的費用,因為寫診斷書會占用醫師很多時間,也可能會面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或醫詢或調病歷,這會占用醫生很多不是工作上的時間,這是補償醫師的費用。
104年2月9日警詢筆錄中所說有於103年12月用禮盒包了50萬元到顏精華醫師臺中市三民路住家,這是事實,我們解讀為顧問費用,就是協助診斷書的費用。
④如果有透過業務交紙條給顏精華醫師,會有我的簽名,讓醫師確認是我的客戶。
開立診斷書是固定模式,一個客戶就診4到6個月,病患一定要親自就診,做的檢查也要親自做,要符合醫療法或醫師法的規定,要親自就醫,或醫師要親自看到病人才能下診斷。
⑤偵訊中提到「跑埔里基督教醫院時,聽風評說顏精華會收錢,所以我一開始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地帶了一個禮盒,裡面裝了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當時顏精華有收下」的過程正確。
後來去顏精華臺中市三民路家中溝通,講好會請業務帶病患到顏精華診間,會貼紙條,我說如果合理,你就開,不合理就不要開,我說這樣的模式會不會為難到醫生,顏精華說不會。
請業務帶過去給顏精華填的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我會用鉛筆簽名再擦掉,肌力部分有些會先用鉛筆勾選(參原審卷六第9至23頁)。
㈢本案康展、允安、悅展公司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之同案被告周苡軒、秦秀慧、吳丞偉、陳婕瑜與同案被告林怡岑、陳御烽、賴傑茗之供述情節,與被告許兆洋之供述相符。
渠等業務人員均已在被告許兆洋之公司任職多時,並經被告許兆洋按週、按月經常密集實施教育訓練,到各醫院物色病患後,帶往所謂之「特約醫院」埔里基督教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澄清復健醫院,分別由「特約醫師」顏精華、許裕源、聶維良看診,與病患約定朋分勞保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之三成作為佣金,故許兆洋公司之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模式、手法知之甚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仲介人員之供述情節如下:1.同案被告周苡軒:⑴警詢中證稱:①公司有配合特定醫師開立不實之醫療證明文書,運作模式是接到客戶申請失能理賠時,先評估客戶受傷狀況後,送給主管許兆洋批示,由許兆洋開立客戶病況級數,再由我們陪同病患至特定醫生顏精華、聶維良,將許兆洋開立之病況級數給醫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
公司配合之醫師顏清華和聶維良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均依許兆洋的病況指示條開立,但有時太誇張醫師會拒絕。
我有持許兆洋預擬診斷書內容及所貼紙條交付醫師填寫。
顏精華醫師認識許兆洋的字跡。
②公司幫客戶申請勞保局或保險公司給付之費用係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給客戶金額之30%,代辦沒有成功不收費。
③我會在客戶的保險理賠申請書填載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原因是保險公司可以連絡我,我再轉達客人,再陪客人與保險公司人員進行照會。
④我有陪劉沛珍的客戶王惠琪給到中港澄清醫院找許裕源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劉沛珍有叫王惠琪帶柺杖,但王惠琪忘記帶。
我發現許兆洋便條紙上寫王惠琪的角度5度太誇張、太嚴重,有跟許兆洋反應,當天沒有開出診斷書,因為許裕源醫師拒絕。
⑤公司要經由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書的客戶幾乎都是透過我讓聶維良開,聶維良也曾表示每月可以開的失能診斷書大部分都是開給我的客戶,因為我都幫公司帶客戶過去,聶維良醫師都以為是我的客戶,所以都開給我(參偵卷五第1至9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都是幫同事帶客戶去診間,我知道有些診斷內容誇張不實,會提醒老闆,但奉命行事。
有陪劉沛珍的客戶王惠琪到診間,發現診斷書寫的活動角度太小。
②許兆洋會依照業務人員交給他的診斷書,之後寫在紙條上,請醫師依照紙條上的內容來開立失能診斷書。
公司配合的醫師有顏精華、許裕源、聶維良,這三位醫師所開立的診斷證明都是依據許兆洋所寫的病況級數來開立。
顏精華認得許兆洋的字跡。
③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是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的三成(參偵卷五第80至85頁)。
2.被告秦秀慧:⑴警詢中供稱:①我擔任業務協理,工作內容為幫公司招攬案件,服務顧客向勞保局、農保請領殘障、職災補助,向客戶收取給付總額30%作為服務費用,代辦沒成功不收費。
公司再以其中30%至40%作為我的薪資。
我們公司都是介紹客人到顏精華醫師及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我們再持這些診斷證明書向勞保局及保險公司申請殘障及相關保險給付。
②教育訓練是每週一、三、五早上9點10分,由老闆許兆洋親自講課教授,每週至少召開2天受訓,,全部業務人員都要參加。
③我們接案件後,病患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會再帶病患去看一次病,以評估是否符合可以再提升給付等級,等病患到達可以申請給付的時間後,我們就送件申請給付。
④是公司指定給顏精華醫師、許裕源看診的,開立診斷證明書由老闆許兆洋親自處理,由他與醫師洽談。
「開單」指開立殘廢診斷書。
許兆洋有拿預擬診斷書內容的紙條給我們,我們轉交給客人,客人去看診時再交給醫生。
⑤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28日要林玉真把健保卡寄來公司,是要協助林玉真領藥製造就診紀錄(參偵卷第87至95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供稱:①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的過程是我們公司會安排時間,請我們業務寫好客戶的基本資料,貼上原就醫開刀的普通診斷書,交給老闆許兆洋,許兆洋會在一張紙上寫客戶的名字、看診時間、號碼,還會寫麻煩醫師開失能診斷書。
我只有帶客戶去顏精華醫生那邊開診斷書,許裕源醫師的部分我只有帶客戶看門診,之後開立診斷證明是由周苡軒處理。
為何都會特定找顏精華?是許兆洋指示的。
②陪張善國去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時,假裝是他妹妹的原因是他跟我一樣是山東人,所以他都叫我妹妹。
我剛認識他的時候他有爆裂性骨折,神經傳導有問題,公司就說帶去埔里基督教醫院找顏精華醫師開診斷證明,勞保失能給付下來之後,商業保險的部分需要比較大間醫院鑑定,所以才去臺中榮總,但神經報告是正常的,所以商業保險的部分就沒有繼續進行。
看診時我向許兆洋轉述顏精華要求「像以前那樣貼」,是因為陳彥吉這個案子裡面沒有貼他之前在中國醫藥學院的診斷書。
③公司開單我們就帶客戶去找顏精華,我是覺得有些確實不符合,我願意認罪(參偵卷五第283至286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許兆洋會交紙條給業務人員轉交醫生作參考,上面寫客人名字、號碼,要帶病患給顏精華、許裕源、聶維良看是許兆洋決定(參原審卷第23至31頁)。
3.同案被告吳丞偉:⑴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悅展公司業務經理,工作內容為徵員、協助業務接洽案件。
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一個月招開三次。
由許兆洋主持,新進人員要參加,都是由許兆洋教導業務員從事替被保險者代辦勞保局或保險公司之給付。
公司客戶由業務員到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
②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
公司指的「開單」是指開立診斷證明書,許兆洋會詢問客戶症狀,再去找醫師開立診斷書。
我有拿許兆洋預擬的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填寫,但醫師不一定會寫,一切由醫師決定。
③保險公司在客戶提出理賠申請之後,會依照客戶所留的電話與客戶相約照會進行調查面訪、拍照、錄影時地,有留我的電話是因為要冒用家屬的身分,但都有經過客戶同意(參偵卷七第219至231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的工作是悅展公司的業務,我們會到醫院的骨科外面拉業務,幫客戶辦理私人給付,報酬是有理賠的話,是30%保險金歸公司,我再抽30%裡面的10%當獎金。
②我有帶李文欽去埔基找顏精華看診,看診前我沒有跟李文欽說要裝病,我跟他說你哪裡有病痛就跟醫生說,他第一次去看診,我有跟進去診間,我沒有跟醫生講話,印象中也沒有貼紙條給顏精華,第一次我有帶慈濟的診斷書及X光片,顏醫師說李文欽很嚴重需要開刀,但是李文欽不敢開刀,因為年紀大了,怕開刀後更嚴重。
李文欽去看診幾乎都是我陪的,次數我忘了,後來有用顏精華開的診斷書去申請失能給付及殘廢給付,一開始新光跟富邦及勞保的失能給付都不理賠,後來在埔基做神經傳導檢查,另外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肌電圖的檢查,檢查出來這2個部分都有問題,後來保險公司跟勞保局才理賠。
③有跟李文欽拿健保卡直接去埔里基督教醫院領藥,因為公司說可以(參偵卷七第250至251頁、偵卷八第63至65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帶李文欽到埔里基督教醫院3、4次,他沒去的時候,有代為領藥,不知道李文欽於101年7月5日自臺中慈濟醫院出院時四肢肌力5分、正常(參原審卷六第78至80頁)。
4.被告劉沛珍:⑴警詢中供稱:①我在康展律師事務所(康展公司)擔任律師助理,工作內容為處理車禍、職業災害、意外事故相關理賠,並為允安公司、悅展公司及康展公司業務主管,於97年1月從專員開始做起,一路由主任、副理再升到資深副理。
公司老闆是許兆洋,上一層主管是秦秀慧。
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每個禮拜一早上10點到12點,一週一次,由許兆洋主持,除了法務跟會計以外都要參加。
②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的30%,車禍案件有酒駕的話就35%,意外傷害、職業災害都是30%,沒有成功就不收費。
③我們公司所謂「開單」是指開診斷書,帶客戶看診開單前,需要先跟許兆洋報告。
王惠琪是我的客戶,於103年11月25日找許裕源醫師看診開診斷書當天,在電話中有告知王惠琪要帶柺杖,後來知道王惠琪沒待柺杖後,有請周苡軒幫忙。
④張維釧是我的客戶,103年10月21日帶張維釧去找許裕源醫師看診時,有交代張維釧要帶著「套手」。
⑤康展公司104年1月份人員收入績效明細表上所載:「接件B004劉沛珍」,「成本」欄位所載2925、26095、26257、25292,合計80569等數字,有的是支付醫師的成本(參偵卷六第6至10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供稱:①我只有帶客戶去找顏精華開立失能診斷證明,其他兩位醫生則沒有,許兆洋會手寫一份要開勞保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
向客戶抽佣會看案件,最基本就是30%。
②如何將抽佣分配給醫生,則會有一個收入績效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裡面。
我一開始就知道成本裡面會有要給醫生的錢,但並不是每一件案件都會列給醫生佣金,我不確定要給醫生多少錢,但可以確定確實有給顏精華佣金。
成本欄除了給醫生的佣金外,還包括介紹費5%至10%、查封費、假扣押執行費、車馬費、存證信函費用、律師訴訟費5至6萬元。
③在與王惠琪對話中說會被王惠琪氣死,是因為要開商業保險,叫他帶拐杖他居然沒有帶,因為擔心他跌倒。
要張維釧帶「套手」是基於關心(參偵卷六第130、131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偵查中有說許兆洋會拿一份手寫要開勞保失能診斷書的便條紙條給我轉交顏醫師,公司績效表裡面會有給醫生的錢,但不確定每一件都有(參原審卷六第43頁)。
5.被告張伯東:⑴警詢中供稱:①我大概於98、99年底由許兆洋面試後進入公司,負責開發業務,找新的客戶,幫客戶掛號拿藥、帶客戶去開立診斷書,向保險公司、勞保局申請理賠。
副理以上的主管都會對我們這些業務上課,沒有固定上課時間,上課對象主要為業務人員。
②康展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所提到「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是殘廢給付,因認定空間不一,而住院給付是死價錢,合法可以申請的。
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是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之30%,我的薪資是扣掉開支後的25%。
③替被保險者選擇、指定看診的科目及特定醫師,都是公司指定的,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是要虛構不實或無不具治療目的效果之醫療紀錄。
我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前,都會將資料送回給許兆洋看,之後他會在便條紙載明要開立診斷書的要件,然後我就帶著這些資料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就是所謂的「開單」,醫師就明確知道該病人係康展公司之客戶。
陪客戶看診時,我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應身體病痛。
我會拿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轉交給醫師,醫師就按照紙條上所寫來開診斷書。
顏精華醫師知道我們的申請案件以詐欺方式為之。
④會在客戶的保險理賠申請書留下我的聯絡電話,保險公司在客戶提出理賠申請之後,會依照所留的電話聯絡我,我會說是客戶的朋友,我會告知客戶向保險公司人員供稱只能從事輕便工作。
⑤林振義是我的客戶,林振義於103年12月9日要去工會,以電話提醒林振義要「戴護腰」、「要表現的傷還沒好」,是公司經理許兆洋交代的,林振義平常應該是沒有戴護腰。
⑥我帶同看診的客戶均限於特定醫院及顏精華、許裕源、聶維良醫師,是公司及許兆洋指定的(參偵卷七第148至153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供稱:①許兆洋會給我一份紙條,上面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時間確定後再由我幫客戶掛號,然後通知客戶,大部分都是去埔里基督教醫院、中港澄清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定症狀及部位的診斷書,去埔里基督教醫院固定都是給顏精華看診,並都由許兆洋統一發布。
②找顏精華醫生開診斷書時,會帶客戶及車禍資料或診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來意,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了。
③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核付金額的30%,扣掉成本後的25%給我。
④以電話提醒林振義「要表現的傷還沒好」,是公司安排的,之前就有這樣說過,統一由許兆洋公布。
我認為他的傷勢可以做輕便的工作,但應該還沒有到坐輪椅的程度,我的客戶都沒有到坐輪椅的程度。
⑤我都是依照公司指示做事,我的客戶算少,打算要抽腿,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我想要做的,當初我的理念是想要幫助人家,後來也知道公司做的事情也不是多合法,新聞也都有報過類似違法的事情,我的直覺認為公司有在保險的申請上灌水,我會覺得公司怪怪的是因為經常要交紙條給醫生,好像不太符合正常流程。
承認共犯詐欺罪(參偵卷七第215至217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於103年12月8日下午10時37分電話中告知林振義明天看診要帶護腰,因為工會人員會注意,陪林振義進顏精華診間時,有交單子紙條給顏精華開診斷書(參原審卷六第71至74頁)。
4.被告劉沛珍:⑴於偵查中證稱,我只有帶客戶去找顏精華開立失能證斷證明,許兆洋會手寫一份開勞保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
我們看案件向審戶抽傭,最基本就是30%,我們有一個收入績效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內(參偵卷六第130、131頁)。
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確實有在偵查中證稱,許兆洋會手寫一份開勞保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也有講過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內等語(參原審卷六第43頁)。
5.被告張伯東:⑴於偵查中證稱,許兆洋_興會給我一份紙條,紙條上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定症狀及部位的診斷書,上面我不知道是誰,但最後都是由許兆洋統一發布,上面交代說代客戶及車禍資料或診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今天的來意,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了等語(參偵卷七第215至217頁)。
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振義是許兆洋決定要帶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診的,帶林振義去看診之前,老闆許兆洋有交代一張紙條,然後就拿進去門診診間這樣等語(參原審卷六第68、69頁)。
6.被告陳婕瑜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公司叫我帶陳政瑋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也覺得奇怪為何跑這麼遠(參偵卷八第63至65頁)。
7.同案被告林怡岑:⑴警詢中證稱:①我的工作內容是陪同公司所招攬的病患客戶前往公司指定的醫院、醫師看診,陪同看診約6次以上後,聽老闆許兆洋指示,向醫師領取診斷證明書,將診斷證明書帶回公司,再寄給承保之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②向勞保局及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之診斷證明書都是經由老闆許兆洋先將診斷證明書範本交給我後,由我帶同客戶前往指定醫院及指定醫生看診,該指定醫師再依照許兆洋之診斷證明書範本內容,開立一模一樣的診斷證明書,再交由我帶回公司辦理申請保險給付。
「開單」意思就是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之意,由許兆洋拿診斷證明書範本給我,便條紙內容為日期、客戶姓名、老闆許兆洋簽名。
③病患並未有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上病症之嚴重性,例如客戶陳楷勻到我公司與我會面時,是自行騎乘機車前來,且可以行走(自由活動)之狀態,但搭乘我們公司車輛抵達指定醫院時,下車後卻要求我要推輪椅讓她乘坐,並推至指定醫師處看診,但我有叫她自行步行,她堅持不願自行行走。
她實際上就是行動自如,完全不用坐輪椅或使用任何拐杖等輔具。
我知道陳楷勻不需使用助行器也能自行步行走路、走路不需要支撐工具或坐輪椅,陳楷勻體況與顏精華醫師診斷不一致。
老闆許兆洋指示我帶陳楷勻去埔里基督教醫院,陳楷勻叫我推輪椅讓她乘坐並進入診間看診。
我於104年1月7日陪同陳楷勻去接受顏精華看診時,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出現在現場,導致我不知應該如何處置,我便打電話詢問老闆許兆洋,許兆洋叫我趕快將許兆洋的範本拿去給顏醫師看,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向顏醫師詢問陳楷勻之傷勢時,忘記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病情,導致不符病情無法理賠。
我覺得顏精華醫師應該有收取我們悅展公司給他的酬傭,才會配合開立不符合真實病況的診斷書。
④配合公司開立診斷書之醫師就我所知道,是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另一個是臺灣大道澄清醫院骨科醫師許裕源,這間醫院我僅需負責帶同客戶前往看診,而領取醫師所開立如同老闆範本之診斷證明書是由同事周苡軒負責。
⑤公司向客戶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
我會協助收取健保卡掛號及幫客戶代拿藥。
⑥我於多數客戶的保險理賠申請書聯絡資料欄位留有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是因為老闆許兆洋深怕遭保險公司看出破綻,所以規定連絡資料攔位要留我的使用行動門號0000-000000,並由我負責解釋給保險公司聽,這樣詐領保險金之行為才不會被保險公司識破。
我都會假冒客戶的親屬作回應。
我會告知客戶保險公司即將前往訪查及拍照存證,須謹慎應付處理,不要被保險公司人員識破詐領保險金之行為(參偵卷六第133至140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知道陳楷勻從顏精華醫師那邊取得的診斷書不實在,因為她明明可以走卻叫我推輪椅,我知道她的狀況沒有像診斷書上寫的這麼嚴重。
②許兆洋都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日期、病患名字及手寫的診斷書,我就將紙條交給醫生,我曾經拿過這樣的文件給顏精華10次以上。
顏精華拿到這個文件他會先看一下寫的診斷書跟紙條,然後跟病人問診,最後開立診斷書,按照我的經驗,我每次拿去的手寫診斷書,都跟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一樣(參偵卷六第213、214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推病患陳楷勻進入顏精華診間,陪她去給顏精華看2次。
她是自己來公司,我在公司等她,他有穿背架,他要求我推她進去診間,說怕自己跌倒(參原審卷六第60至65頁)。
8.同案被告陳御烽:⑴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為幫客戶申請保險理賠。
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
公司客戶是到各大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
②公司指的「開單」,是指客戶可以開立診斷證明書之意,開單前要先向許兆洋報告,以確認可以開單,有時候由我自己拿許兆洋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開單,有時候請客戶自己拿給醫師。
③我會在客戶的保險理賠申請書聯絡資料欄位留下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與保險公司業務員聯絡的時候,如被保險人年紀比我大的話,我會稱是被保險人的弟弟,這是我跟保險公司聯繫的技巧。
在替陳昭銘申請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之理賠時,我向該公司說我是陳昭銘的哥哥。
④103年12月6日跟姐姐吳小樺說明做案子的成本計算方式時,提到「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要二萬塊,申請一次要二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的意思,是公司規定只要案件有找醫生開立診斷書之後理賠有核付,該件就要多2萬的成本(參偵卷七第2至8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是幫客戶申請各項保險理賠,如果客戶的保險理賠金入帳,公司拿到三成,我拿10%的業務獎金。
教育訓練課程都是老闆召開,每星期至少1次教育訓練。
②帶病患去診間時,會跟醫護人員說病患是我的叔叔,年紀比較小的,會說我是他哥哥。
劉沛珍教導病患進去診間要戴頸圈。
我看到他的客戶進去診間帶頸圈,但是離開醫院時就將頸圈拿掉。
③客戶如果腦傷就帶去埔里基督基醫院,由老闆指派。
如果是第一次帶該病患看診,我會在別間醫院的診斷書上貼一張記載老闆許兆洋名字的小紙條,由病患自己拿進去父給醫師,或者病患要求我陪同進去時,由病患拿給醫師。
如果是要開診斷書的日子,許兆洋會拿之前相同醫療院所開的診斷書,在上面以原子筆註記「中樞神經障礙系統、平衡障礙、語言障礙」之類的給醫生,之後醫師會看病患的病歷,問病患一些事情,原則上會照紙條上記載開立診斷書。
帶病患大約6到8次到特約醫院回診後,會開診斷證明書。
有些病患因為太遠無法親自去,由我跟病患拿健保卡後,我給護士小姐說要拿藥,但實際上沒看診,所以大部分病患只有去第一次跟最後拿診斷證明書的那一次。
陳昭銘的實際身體狀況跟診斷書所載的情況是否相符,我無法判斷,但我有在第一次跟最後一次就診時,依照許兆洋的做法貼紙條,或在診斷書上註明要開立的病症交給顏精華醫師。
我沒有教病患怎麼回答醫師問題,因為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
④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這個客戶可以開診斷書,通常是許兆洋告訴我做完6到8次的就診紀錄,我會去跟許兆洋報告是否要開單,許兆洋會跟我確認病患的病情,之後有時會當下在診斷證明書註明病患病證,由我轉交給醫師,通常都是在當天或前二日拿給我。
103年11、12月前舊員工都知道這個作業程序。
⑤我只知道公司有扣掉成本2萬5千元,但是沒有明講寫給醫師。
所謂的與醫師打理好是指原本醫師應該要按照程序或實際情況開立診斷證明,但許兆洋支付醫師一定代價,以至於醫師會照我們期望來開立診斷證明,讓我們為客戶申請保險給付。
承認詐欺罪(參偵卷七第142至147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向病患提到的「特約醫院」是指老闆指派的醫院,所謂「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指老闆派我們過去就照做,陳昭銘腦部受傷,所以就帶去特約醫院。
電話中講到的「醫生差不多要2萬元,要扣掉2萬元成本」是老闆跟醫生的關係,我不清楚(參原審卷六第85至88頁)。
9.同案被告賴傑茗:⑴警詢中證稱:①我於102年10月間應徵工作,由公司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到各地區醫院招攬重病病患,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公司有從事教育訓練,課程是如何開發客戶及變業務王。
公司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所表示之「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有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二至三成,代辦沒成功不收費。
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
②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報告是否要開單,我有拿許兆洋所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付醫師照單填寫。
③我會在客戶的保險理賠申請書或其他與保險公司聯絡的資料中,留下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冒用家屬身分與保險公司聯繫。
在接收到保險公司人員將要進行照會的通知電話後,我會提醒被保險人受傷的位置動作不用太大,表示受傷位置還沒痊癒。
我有教導客戶裝出病痛、身體不適的假象,帶同看診之客戶均帶往埔里基督教醫院給顏精華看診及中港澄清醫院給許裕源醫師看診,都是老闆許兆洋指示的(參偵卷六第216至222頁)。
⑵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於102年10月間進入公司,由老闆許兆洋面試我,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病患為他們辦理保險理賠,主管是秦秀慧、許兆洋。
老闆許兆洋,透過每星期的教育訓練分析案件,以及如何招攬客人,主要是教導我們去醫院搜尋頸椎、腰椎、關節受傷的病患,招攬他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並且跟客戶表示我們公司可以申請的金額比較多,如果客戶有問為何可以申請比較多,就要回答要找對的醫師開立對的診斷書,這是許兆洋教我說的。
②公司的特約醫師有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醫師、太原澄清醫院聶維良醫師、中港澄清醫院許裕源醫師。
許兆洋有跟我們說這3位是特約醫師,並說如果頸椎就是神經外科,要找顏精華醫師,骨科要找許裕源醫師,如果要復健的話去太原澄清醫院的聶維良醫師。
③招攬客戶進來的流程,是拿到客戶委託書後交給老闆許兆洋,老闆會照上開分類指定我要帶客戶去哪個醫院及醫師,老闆叫我們先去原先就診的醫院拿診斷書,再去老闆指定的醫院給指定的醫師看。
在原先診斷證明書上,老闆會貼上黃色便條紙,上面寫「許兆洋、麻煩你」及註明開立診斷書的日期,另外老闆會在申請勞保給付的診斷書上事先以鉛筆勾選、註記應由醫師填載的項目,黃色紙條貼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只要老闆有加註,醫師會照老闆的註記開診斷證明。
④有幫王平西辦理勞保失能給付,他曾經問我醫師問他要怎樣講,我跟他說就將你手會痛會麻的情況跟醫師說,其他部分公司會處理,有跟王平西提過這個顏精華醫師跟公司有配合。
以王平西的病況看來沒辦法申請到60多萬,應該只能申請到約10萬、20萬,因為依照許兆洋給我的教育訓練以及勞工保險給付對照標準,只能申請10萬、20萬。
我跟王平西簽合約時,有跟他說如果自己請可能沒有半毛錢,也可能只請到10或20萬,所以他才委任我幫他辦理申請勞保給付。
⑤每個病患都要看診6、8次才能開立診斷書,我的客戶王平西跟其他業務的客戶一樣,只有在第一次跟拿診斷書那一次才會親自前往醫院,這兩次都是他坐火車到臺中與我會合後,由我載他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其他次是王平西將健保卡郵寄給我,由我去醫院拿藥,我在診間外等候,讓醫師或護士刷健保卡,用完再寄還給他。
只要是特約醫師都知道我們不是病患的家屬。
⑥不知道許兆洋如何打理醫師,但應該是跟錢有關係,因為我看過公司的帳,以王平西這案件來說,我們公司獲得19萬多,會扣除2萬多的車馬費,許兆洋有說過車馬費是給醫師的,埔里基督教醫院醫師的部分,每件都是2萬。
承認詐欺罪(參偵卷六第294至297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王平西是公司指定要帶去給顏精華醫師看診的,陪他去1、2次。
老闆許兆洋會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貼便條紙,上面有寫「許兆洋麻煩你」。
車馬費應該是要給醫生的(參原審卷六第90至94、173、174頁)。
㈣由認罪之病患即同案被告張善國、陳彥吉、張維釧、李俊佑、林振義、潘英德、林玉真、楊俊明、王平西、被告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陳政瑋之供述內容,亦可知悉渠等固曾有受傷事實,然經過相當時日復原後,已自知病況好轉,並無被告顏精華或同案被告許裕源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內容之嚴重程度,然在被告許兆洋公司業務被告之慫恿下,獲知有「特約醫院」、「特約醫師」而可獲取高額給付後,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公司殘廢保險金,遂同意支付高額之三成佣金,而配合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人員,佯裝體態,只於頭尾次掛號時到診,中間之就診則將健保卡交給業務人員代為掛號、領藥,以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或保險殘廢給付,故堪認病患被告均有不法意識,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渠等供述情節如下:1.同案被告張善國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可以爬樓梯,但是不能爬高。
秦秀慧跟我說本來可以請到5元的話,不會請的只會請到2元。
我沒有殘廢,只是左腳有時候會麻、抽筋,右腳還好。
我確實用右腳支撐身體,怎麼會沒有力氣。
我暸解比較沒有力氣跟沒有力氣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②我的病情復健沒有用,我去埔里基督教醫院的目的就是拿藥取得領藥紀錄才能申請保險金。
秦秀慧告訴我不要跟保險公司說我有找人代辦,所以就騙保險公司。
秦秀慧有陪我去埔里基督教醫院,她有進去過1次,說是我妹妹。
我現在都是用右腳在支撐,基本上右腳沒事。
有2、3次沒去就診,把健保卡交給秦秀慧代為取藥(參偵卷三第79至82頁)。
2.同案被告陳彥吉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在中國醫藥學院看診時,有人發送廣告紙,上面有寫可以申請勞保殘障給付,還有寫業務會幫忙,我就主動打電話給秦秀慧。
②第一次去就診時,秦秀慧有交待我跟醫生說走路很困難,雙腳無力發麻,剛開始我身體狀況確實是這樣,但車禍後7、8個月身體就慢慢好轉,走路就越來越正常,腳是102年整年都會發麻,到了103年3、4月雙手就可以提重物,秦秀慧也知道我的身體已經沒有雙下肢無力、步行困難等症狀。
③我去找顏精華醫生看診時,秦秀慧一起進入診間,她有時會跟醫生講話,並請醫生說照著紙條開診斷書。
秦秀慧給醫生一張便條紙,要開診斷書時就會給紙條,診斷書開了2、3次,由秦秀慧帶回去,便條紙會夾在失能給付申請書裡,失能給付是每年要申請一次,第一次申請時勞工保險局的人有來找我看我的情況,在102年5月23日之前有來看過我並拍照,當時我還在休養無法工作,我還穿著鋼架。
101年9月間發生車禍後,7、8個月無法工作,現在可以正常工作,但還是繼續申請失能給付,因為秦秀慧說可以申請5年,103年間整年度都有領到失能給付。
秦秀慧知道我車禍後7、8個月已經可以在機車行正常工作。
④在103年間沒有下肢無力、步行困難的問題,為什麼顏精華醫生還是這樣開診斷書,是因為顏精華與秦秀慧認識,他照著紙條開,我不知道紙條寫什麼,但他開出來的診斷書可以申請失能給付。
看門診時秦秀慧會叫我穿固定的背架、走路走慢一點去埔基看診。
她的助理也會叫我穿背架、走路慢一點,也會貼紙條在申請書上,也會跟顏精華說照紙條開。
⑤認識周瑞鎧律師,我有委任他打車禍民事訴訟官司,他是秦秀慧介紹的,如果勝訴可拿35%。
臺中榮總鑑定過下肢的神經,但沒有過,鑑定結果就是神經沒有受損。
我跟南山人壽有訴訟是因為有向南山人壽公司買保險,我本來要申請殘障給付,他們公司沒有淮,只有理賠實支實付部分,我委任周瑞鎧律師,但後來撤回訴訟,因為神經沒有受損,官司沒有繼續打。
⑥承認詐欺、偽造文書罪(參偵卷三第129至131頁)。
3.同案被告張維釧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102年10月間我沒工作,不過有透過貨車工會投保勞保,102年10月間我騎車行經芬園鄉某處路邊,該處樹木修剪,我停車看了一下,沒想到施工工人電鋸往後甩,我的右手背被電鋸傷到,當下操作的工人給我2千元作補償,就醫後大約一、二週朋友說他認識劉沛珍可以幫我辦理保險,可以領到40、50萬元,他曾經請劉沛珍幫他辦過出險,過1、2天他就帶劉沛珍到我住處,劉沛珍拿一張契約書請我簽名,並說如果領到保險金,她從中獲得3成,我得7成。
②劉沛珍指定我要去臺中澄清醫院跟埔里基督教醫院,他有指定的醫生,都是劉沛珍先幫我以電腦掛號,就診當日,我再將健保卡跟勞保資料給劉沛珍。
我們於102年底或103年初每星期去一次,共去埔里基督教醫院2、3次,隔了很久都沒去看醫生,後來劉沛珍要我去臺中澄清醫院就診超過5次以上,原則上每星期1、2次,包括復健。
③就診時劉沛珍都會陪我進診間,教我如果醫生問的話不要回答,他會幫我回答,我自己都沒有回答,如醫生問我好一點了嗎,劉沛珍就會答我都不能動,我在旁邊聽,我就會配合戴著護具的手不要動。
如果我要回答,劉沛珍就會暗中推我一把,叫我不要講話,劉沛珍說的跟我實際上病情不同,她說的比較嚴重,實際上我的手除了我的食指稍微有一點無法往上升,其他都正常,劉沛珍交代我就診時,如有人問起就回答我是他的表哥,最後兩間醫院都給我診斷證明,都由劉沛珍拿走。
④去醫院就診有時候是劉沛珍的先生開車,他不只載一個患者。
承認詐欺罪嫌(參偵卷四第188至190頁)。
4.同案被告李俊佑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秦秀慧幫我去埔基掛號,第一次看診是在102年9月11日,102年間看了9次,每次都是秦秀慧陪我去,她第一次跟我進入診間,我看到她貼黃色的便條紙在紙上,叫我拿給醫生,她叫我走路慢一點,跟醫生說頭會痛、腳跟手沒有力。
②我102年11、12月開始工作種田,到了103年1月份就可以提重物,可以在工地工作,綁鐵線、排網子,103年1月我還有右手無力的情形,但腳已恢復了,103年1月份已經可以用雙手抬2、3塊磚塊,不會刻意去搬很重的東西,在103年間我還是會偏頭痛,但我的雙腳已沒有無力的狀況,只有右手比較無力。
她知道我身體狀況恢復了,我有跟她說我已經在上班了(參偵卷三第193、194頁)。
5.同案被告林振義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有先到中山醫院作失能鑑定,但說要一年左右才能出具鑑定。
之後找到張伯東,他說他們公司對失能方面的診斷書能在半年左右就拿到,保證速度比中山醫院快,他說他們公司有管道。
我與張伯東一起去埔基約4次,沒有去別的醫院。
初期時,張伯東叫我穿脊椎滑脫的背心,要穿給醫師看,但我認為我不用穿,也堅持不穿,張伯東說穿背心去比較可以取得醫生的信任,他這句話講得很矛盾,我認為既然他醫師都找好了,一定可以辦出來,我想我都付給他30%的費用,何必配合他去做誇大的事。
②我的左腳半月板開刀開4次,動作比較不靈活,可以走,但要不很痛時才可以走,是偶爾痛,偶爾不痛,可以上下樓梯,但比較出力,痛的話就是一、兩個月會痛一次,痛起來是沒有辦法走路,痛就慢慢走,沒有辦法走長距離的,痛起來連100公尺都走不到,什麼時候痛及痛多久我不知道,痛就去醫院打止痛針而已。
可以開車,騎機車不太敢,因為十字韌帶斷裂,怕腳痛起來會要人命(參偵卷三第210至213頁)。
6.同案被告潘英德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我於103年4月5日發生車禍,導致右鎖骨骨折,之前在南郭及南興國小當足球教練。
於103年7、8月間我在彰基看骨科門診時,秦秀慧在外面,後來在103年9月2日左右,在我家樓下簽契約書,內容是我配合她看門診,如果有申請到殘障保險金,秦秀慧的公司就抽三成,後來她幫我掛澄清醫院許裕源醫師門診。
許裕源醫師本來開左髖骨關節的問題,我跟醫生反應之後他才更正為右鎖骨。
本來於102年12月16日跟明健公司簽委任契約書,要幫我辦殘障給付,但他們效率太差,我本來要放棄申請,是明健公司跟我去彰化基督教醫院看骨科,他們要求醫生怎樣開診斷書,但醫生不理(參偵卷四第144、145頁)。
7.同案被告林玉真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因為椎間盤突出,開了2次刀,最壞的狀況就是可以站,但站不久,久坐也會腳痠痛,所以都持續吃止痛藥。
秦秀慧指定我掛顏精華醫師的門診,我沒有使用柺杖或坐輪椅,不需要輔具,要走比較慢,我進去門診後,只有說腳會痠痛。
我前2、3次門診有去,中間幾次把健保卡交給秦秀慧幫忙領藥,最後2次才又自己去(參偵卷四第171至173頁)。
8.同案被告楊俊明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我在臺中醫院住院期間認識秦秀慧的同事,後來該同事離職才把案子交給秦秀慧。
我問秦秀慧申請這個不就是向醫院請文件送文件,她說了很多繁雜的事情,也說我辦不來,所以最後才委託她,期間我拒絕她很多次,是因為受傷無法動彈才委託她辦理(參偵卷八第36、37頁)。
9.同案被告王平西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賴傑茗親自到我住處,說如果取得保險金,他們從中得到三成,第一次賴傑茗親自帶我去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我沒有在該處復健,每次都是看診之後拿藥。
現在我的手可舉超過頭頂,我偶而會去復健,但還是會有麻的現象。
醫師說還要繼續復健,慢慢還是會有起色(參偵卷一第44、45、51、52頁;
偵卷八第34、35頁)。
10.被告吳樂鵬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車禍當初是在國軍臺中醫院醫院就診、復健。
我開完刀後去朋友家,我跟朋友說有投保但理賠都很困難,朋友就介紹秦秀慧給我認識,秦秀慧說他們有辦法申請理賠,他們抽35%,秦秀慧有寫一些文件給我看,我看到「殘障」我才知道要申請失能給付,(改稱)我收到勞保局函才知道申請失能給付,有問秦秀慧為什麼要這樣,是因為知道自己沒有到達失能標準所以才質疑秦秀慧。
我不知道不能領,但有跟秦秀慧說你們辦理這種理賠好像不太好。
②秦秀慧帶我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給同一個醫師看診,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時,我向醫生說我整個背部跟屁股會痛,沒有跟我四肢無法提重物或行動,我走路都慢慢走,只是行動比較不自然,醫生有安排照X光,但沒有作肌力測試(參偵卷三第252、253頁)。
11.被告莊鑾鳳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於102年4月1日發生車禍,在中山醫院就診、回診、復健。
秦秀慧問我有沒有申請勞保,她說如果自己申請金額會比較少,透過她申請金額會比較多,但要去給別的醫生看,過幾天秦秀慧說要帶我去埔里基督教醫院,說一定要去,要我照做就是,她就開車來載我,車上還有好幾我不認識的,也是要一起去醫院看診的。
②我跟顏精華醫師說我出過車禍,腳部有手術過植入鋼板,臉部骨頭斷裂,也有植入鋼板,有在中山醫院復健,手舉不太起來,左腿在走路或晚上睡覺時會抽筋,腳會麻麻的。
③後來領到勞保局的給付看到「勞工失能」四個字,我就氣得打電話給秦秀慧說我不要領這種錢,因為這樣很不老實,我知道我情況沒那麼嚴重,秦秀慧說這沒關係叫我不要管太多。
她收我12萬6千元,錢一發下來隔天就電話跟我聯絡。
秦秀慧沒有說要拿錢去打點醫生,但她說她會去處理,叫我不要管,在一開始秦秀慧跟我講時,我說醫生有可能會理我們嗎?秦秀慧叫我不要管那麼多,他會打點(參偵卷四第54、55頁)。
12.被告紀宜佳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的右手腕於101年8月在龍井工作時受傷,在童綜合醫院急診。
劉沛珍跟我要的報酬高,我也願意給付,是因為她說可以領得比較多,叫我乖乖的,要我去給醫生看就去看,手就儘量不要動,有叫我佯裝伸曲度,叫我不要動太大。
有去給顏精華醫師及聶維良醫師看診,給聶維良醫師看診時,劉沛珍一直陪在身旁,幫我回答,並叫我不要講話。
②我勞保辦完之後我就說我不辦了,劉沛珍就說不可以,說我有簽約。
③劉沛珍說可以的話就介紹人給他,我有問他我以後是否有事,她說沒有事,我本來是有擔心,因為她就叫我裝不要動。
有想過劉沛珍有把我領到錢一部分給醫師,但沒證實,承認有欺騙(參偵卷四第79至82頁)。
13.被告陳政瑋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於101年12月5日在國道3號南投休息站附近發生車禍,頸椎第二節斷裂、右手肱骨骨折、面部撕裂傷、右眼視神經受損,在佑民醫院急診,後來轉到中國醫藥學院動手術,復健是在中國醫藥學院草屯分院。
②我去中國醫藥學院回診時,陳婕瑜有過來詢問我的狀況,問我要不要請領保險,我拒絕過她很多次,後來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沒有人幫我服務,我就請陳婕瑜處理。
我在中國醫藥學院複診很久,但沒什麼效果,陳婕瑜就說要幫我轉診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看看,費用抽三成。
我知道是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因為陳婕瑜有跟我說,而且我有辦過好幾次被退件,才會找她辦理。
③我向顏精華醫師敘說因為車禍導致雙手沒力,很疲勞睡眠不足、會暈,顏精華醫師有安排照X光、核磁共振,叫我簡單伸展一下雙手。
④當時我的右手無法平舉,只能稍微抬起來,不到45度,右手肘也無法彎90度,差不多彎45度,手腕沒力,可以稍微彎曲。
右手可以抬起約45度,手肘彎45度,手腕正常彎曲,但比較沒力氣(參偵卷四第219、220頁、偵卷八第36、37頁)。
㈤被告顏精華、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雖否認犯罪,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案主嫌即被告許兆洋已和盤托出其公司之營運模式如前所述,而病患被告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均在其他醫院就診後結識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仲介人員,於同意許兆洋公司抽取高額三成佣金後,前往路途遙遠之埔里基督教醫院給被告顏精華看診,且常與其他病患同車共乘,於初次就診及最後請領診斷書時才到場,中間看診紀錄則由病患將健保卡交與業務人員製造看診紀錄,於就診時知悉自己症狀較為輕微,卻配合佯裝體態,顯然病患被告均足以預見許兆洋公司仲介人員早已獲得醫師之配合,否則何須支付高額佣金?而病患佯裝體態之目的則為避免為難配合之醫師被告,蓋配合之醫師被告固然知悉病患係被告許兆洋之客戶,因「拿人手短」而需為寬鬆之診查,但病患如不偽裝而明顯完好,因診間仍有其他醫護人員,配合之醫師無從視而不見。
其次,病患被告經常有中間未親自到場應診之情形,醫師被告竟仍開立處分籤給業務人員代為領藥之違常情形(並非慢性病之長期處方籤),足證醫師早已認識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人員,因早有默契,遂通融、放水。
從而,無論身為醫師之被告顏精華或病患被告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等人,主觀上均有詐欺犯意,並無疑義,渠等供述情節如下:1.被告顏精華:⑴於警詢中供稱:關於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之流程,第一是病人一定要親自就診,第二是在掛號處要核對病人證件,第三是到診間時護士要再核對病人證件,第四是由醫師問診及檢查(包括理學檢查、X光、電腦斷層掃描、神經功能檢查、核磁共振掃描),第五是開立治療藥物或是進行手術,有必要時會建議病人複診或轉診看復健科,第六是約期定期回診;
病患如果不克前來看診,醫院有便民措施,只要任何人拿病患的健保卡來診間向診間的護士告知說要領取藥物,診間的護士就會開立領藥單,並蓋上我的印章就可以批價然後藥房拿藥,並不一定會經由我看診等語(參偵卷二第2至10頁)。
⑵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①有向許兆洋收取每張失能診斷書1萬5千元,就是許兆洋有請到勞保給付就會包紅包給我,大約每月給我1、2次,每次拿1萬5千元至3萬元等語(參偵卷一第35頁)。
②確實有配合許兆洋用比較寬鬆的態度開立勞保診斷書,方式:病人到診間後會給我1張小紙條,上面寫著「許」,我就會知道是許兆洋的病患,之後就按照一般的診療流程幫病患看診。
一般經過半年到1年的診療後,病人來開立診斷書時會有許兆洋的小紙條,他也會提供上面用鉛筆做記號的失能診斷書,上面會點選希望我開立的欄位,也會書寫他希望開立的診斷書內容,我就會按照他的內容照抄。
關於利益的部分,我最主要不是希望從許兆洋那邊賺錢,所以我沒有記帳,都是信賴許兆洋,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帶現金到我臺中市三民路的家,每次30至50萬元,感覺上總共200萬元以上。
我承認業務上登載不實,承認用比較寬鬆的標準開立失能診斷書。
許兆洋給我錢,因為我有配合他的草稿。
我有懷疑過病患假裝病情,但形式上該做的檢查我會做完,最後再配合許兆洋寫的草稿。
我知道勞保失能診斷書開立之後會請領到失能給付。
我拿到的那些錢從來沒有存到銀行,也沒有記帳,如果許兆洋的講法跟我一致,應該可以證明我的自白屬實。
本次庭訊沒有受到庭訊及外力影響(參偵卷一第83、84頁)。
③關於如何判定病患的肌力4分、3分?一般正常會實施理學檢查,正常的情形是肌力5分,傷病患都可以自由活動,肌力4分就是受到一些影響,或許他可以在上肢舉到跟5分一樣的高度,但是行動不會那麼流暢,需要比較吃力的情形才能做的到,在下肢的情況,則是走路會比較緩慢。
肌力3分是指可以對抗地心引力,在上肢的情形,他無法獨立舉到5分一樣的高度,他需要外力的協助才有辦法,在下肢的情形,或許他可以走,但是走路一定會一跛一跛的。
在測試肌力時,上肢無論坐著、站著都可以測試,下肢則是有可能需要躺著。
與許兆洋配合之後,檢查流程不變,只是標準變寬鬆。
我跟許兆洋配合之後,我也知道他們公司會叫病患裝的比較嚴重,一方面也是基於幫助這些病患的心態,所以才以比較寬鬆的標準認定。
本案發生之後,我覺得之前的認定太寬鬆,所以主動要求更正相關失能診斷書,也已經更正完畢等語(參偵卷八第146、147頁)。
⑶於原審羈押訊問中坦承:事後有接受許兆洋的送禮。
對證人秦秀慧、賴傑茗、吳丞偉、林怡岑等人所言沒有意見。
除係於102年到埔里基督教醫院任職外,對許兆洋警詢及偵查中所言沒有意見(參原審聲羈卷第14頁)。
2.被告陳楷勻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於之前擔任鵝肉餐廳外送員工外送鵝肉時車禍受傷,老闆娘有幫我們保朝陽人壽。
自中山醫院出院後一個月內,我向國泰人壽辦理出險,僅得到3萬元理賠金。
之後102年5、6月間透過我哥哥介紹許兆洋,許兆洋說可以幫我申請到朝陽人壽保險公司理賠,許兆洋說要分三成。
過兩個月左右,就開始去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
②許兆洋叫我去中山醫院拿診斷資料,並說之後要去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於102年8月23日當天,許兆洋跟我約在他們公司,我騎乘機車到他們公司後,由許兆洋開車載我到埔里基督教醫院。
許兆洋跟我說醫師問診時不要講任何話,由小姐跟醫師說,每次帶我進去的人不一定相同,有一位是林怡岑,我幾乎很少去,只是拿健保卡給他們幫我拿藥,只去過2、3次門診,即102年8月23日去看診,最後一次是去開立診斷證明。
③在診間時看到陪同的小姐跟醫生的互動,覺得他們之間應該認識是從小姐經常幫其他病患拿藥猜得,不過我看診時,醫生不曾問我跟我一起來的小姐是我的什麼人。
④其實到診間時,小姐會拿光碟片給醫生,醫生自己就開藥,連續開很多次後,最後一次才開立診斷證明,我記得醫生問我時,我才回答腰痛。
我本身沒有跟醫師說過我記憶力減退。
⑤診斷證明書是親自拿到的,但當場業務員小姐就將證明書收走,拿到證明書後,林怡岑帶我去朝陽人壽,她交代我說她是我乾女兒,但是申請理賠沒過,因為朝陽人壽公司認為我沒這麼嚴重,才轉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
⑥申請保險理賠傷殘的程度是比實際上的要輕微,我知道他們有把我用嚴重一點,就診時我都沒說話,但是我不知道助理私下跟醫生說什麼。
申請到理賠應該是我要恭喜許兆洋,因為他有錢可以拿。
其實我們自己去申請的話,根本無法理賠到這樣的金額,他們就可以申請到比較高的金額。
我知道許兆洋或林怡岑或其他陪同我去的仲介是使用不合法的方式幫我申請較高的保險理賠,因為他們會講得比較嚴重。
我實際上腰會痛,偶而會跌倒,但是可以騎機車,也可以自己走路轉身,不用輔助機具或其他人攙扶。
因為朝陽人壽的理賠申請第一次沒過,所以要讓朝陽人壽相信醫生開的診斷沒錯,進到保險公司或醫院前,會穿上全套護具或坐輪,但實際上沒這麼嚴重,我可以自己走。
我的身體狀況許兆洋跟林怡岑都有問過我,我有說我的腰痛,且他們看得出來,願意承認詐欺罪(參偵卷三第41至44頁)。
3.被告王惠琪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於100年1月4日在公司門口滑倒,右腳踝及關節粉碎性骨折,去中國醫藥學院開刀,我在中國醫藥學院及一般診所復健。
朋友的親戚自己受傷後透過劉沛珍申請到勞保理賠。
在100年時劉沛珍來找我,因為我當時開刀腳有放鐵釘,兩年過後才去中國醫藥學院開刀把鐵釘拿出來,開刀拿出鐵釘後劉沛珍才幫我處理保險的事情。
她說可以幫我請勞保,給我的申請書上面是寫失能給付,看了也覺得怪怪的,劉沛珍說我事實上就是有受傷,所以我沒管那麼多就申請。
②劉沛珍幫我掛中港路澄清醫院許裕源醫師的診,我跟許裕源陳述我的腳踝會痛,他有安排核磁共振,也有做X光檢查,但沒有叫我起立蹲下或動動腳踝。
看診之前劉沛珍原本叮嚀我要帶拐杖,說我腳還在痛,而且帶拐杖比較好請領保險,因為我拐杖都沒在拿了,都放在家裡,除非腳很痛才會拿(參偵卷三第149、150頁)。
4.被告李文欽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①我於101年6月29日車禍受傷,在臺中慈濟醫院治療時,吳丞偉到病房發傳單,就拜託他處理,透過吳丞偉辦理出險及失能給付,收費是抽三成,辦不過不收費,要我配合去看醫生,吳丞偉就帶我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就診,就診當時我左手可以稍微平舉,手肘可以彎曲約90度,手腕是好的,但會麻,無法舉到90度,左腳可以稍微抬起,膝蓋可以彎90度,腳踝是好的。
②給顏精華醫師看診時有帶慈濟醫院的資料過去,顏精華醫師有叫我做穿衣服、扣釦子,蹲下站起來,舉手等動作,我當時左手舉起的高度,無法水平舉起,手臂就無法高舉,手腕及手是好的。
③我自己到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3、4次,有1、2次是將健保卡交給吳丞偉,他會幫我拿藥。
④我在埔心環保公園曾聽說顏精華的醫術不錯,但他的「 指甲很深」,就是拿錢拿得很兇,至於靠什麼拿錢我不曉 得(參偵卷四第122至124頁、偵卷八第35、36頁)。
㈥除由上揭被告、同案被告等人之供證述內容外,由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照片、康展公司「案件結款單」、「業務收支明細表」、「人員收入績效明細表」等文書證據及證物,更可證明被告等人有主觀上之詐欺犯意:1.通訊監察譯文: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許兆洋公司業務人員知悉公司有收買醫師取得配合,故可以有把握開立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殘廢保險理賠之診斷書,故於招攬病患客戶時,可信誓旦旦告以有醫師配合,可以領取到比病患自己申請給付更多之金額,代價則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殘廢給付之三成,但必須遠赴埔里基督教醫院或到澄清醫院中港分院看診(視病患症狀區分),且因有醫師之配合,需要完成數次及一定期間之就診紀錄,除初次就診時需讓醫師知悉係許兆洋公司之客戶及末次就診開立診斷書(即所謂之「開單」)而需病患親自到場外,中間之就診紀錄由病患提供健保卡給業務人員帶到診間刷卡並代為拿藥即可,則病患被告即可知悉許兆洋公司之業務即所謂之「保險黃牛」,遠赴指定之醫院就診之目的就是在請領更高額之給付。
俟合約簽訂後,病患被告即由許兆洋公司司機(綽號APPLE)或由業務人員集體載往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
而醫師於診間看到病患先前就醫文件上貼有被告許兆洋手寫之紙條(記載「…麻煩○○○醫師,許兆洋拜託」…),或經業務人員陪同進入診間後之寒暄、示意,即知該病患係被告許兆洋之「客戶」,病患被告也因此可以相信掛號之醫師確有配合許兆洋之公司,參以病患被告並非全程到診,已相信配合過程可以領取到更高額給付,又配合業務人員之指示穿戴原本不需使用之輔具或佯裝體態,並繼續配合許兆洋公司創造就診紀錄,顯見病患被告實際上並無療癒舊傷之真意。
從而,病患被告既知許兆洋公司有配合之醫師因而相信可以領取到更高額之給付,而甘予配合,卻辯稱不知許兆洋公司之運作,主觀上無詐欺犯意等語,自無可採。
被告許兆洋及其公司各業務被告經通訊監察所得之主要內容如下:⑴被告許兆洋(參偵卷二第228至318頁):如附件一。
⑵同案被告周苡軒(參偵卷五第53至71頁):如附件二。
⑶被告秦秀慧(參偵卷五第171至227頁):如附件三。
⑷被告劉沛珍(參偵卷六第71至104頁):如附件四。
⑸同案被告林怡岑(參偵卷六第172至198頁):如附件五。
⑹被告張伯東(參偵卷七第188至208頁):如附件六。
⑺同案被告陳御烽(參偵卷七第56至87頁):如附件七。
⑻同案被告賴傑茗(參偵卷六第243至246頁):如附件八。
2.行動蒐證照片:由行動蒐證照片,則可認定許兆洋之公司業務人員確有指示病患被告穿戴不必要之輔具、佯裝體態就診之情事,足證病患被告雖曾有受傷情事,但經過相當時日後,已經復原,症狀無如附表所載診斷(證明)書內容之嚴重程度,故患被告主觀上之詐欺犯意明確,渠等照片如下:⑴被告陳楷勻:於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前可自行行走、坐下、站立,於保險公司人員到場時則由他人攙扶方可起立;
可邊抽煙、邊騎機車自住處離開;
與同案被告林怡岑共乘轎車,下車後可打開車門,左手拿著助行器行走,於醫院外就診前坐上輪椅,再由同案被告林怡岑推進醫院(參偵卷三第8至18頁)。
⑵同案被告張善國:可自行站立,彎腰取椅,手扶右側鞋櫃支撐,自行緩慢坐下,可徒步扶牆下樓,無須使用輔具或他人扶助;
主要使力腳為右腳,左髖關節活動前舉80至90度;
可穩健行走,並坐入車內駕駛座;
於工地可自行提起重物行走步入屋內,無需他人扶助或使用輔具,左髖關節活動狀況正常(參偵卷三第50至57頁)。
⑶同案被告陳彥吉:可屈膝彎腰、自行走動,修理機車,不需輔具或他人扶助(參偵卷三第103、104、111至115頁)。
⑷同案被告李俊佑:於無人扶助情況下,可自住處二樓陽台自行步出,接受警方調查(參偵卷三第173至176頁)。
⑸被告吳樂鵬:自行騎機車返回住處,手提物品開門進入住處,無須輔具或他人扶助(參偵卷三第217至219、229頁。
⑹被告莊鑾鳳:可獨立行走、站在診間,與被告秦秀慧交談,無需輔具或他人扶助,可左手持行動電話與人聯絡(參偵卷四第30至33、49頁)。
⑺被告紀宜佳:左手腕關節伸展度及活動度各約10度(參偵卷四第59頁)。
⑻被告李文欽:雙手提物於身前,轉身後進入住處,無需輔具或他人扶助(參偵卷四第109至111頁)。
⑼同案被告林玉真:可獨自站立行走,無需輔具或他人扶助(參偵卷四第155至158頁)。
⑽被告陳政瑋:可雙手持物,獨自站立行走,可獨自打開車門駕車,無需他人扶助(參偵卷四第194至195頁)。
3.康展公司「案件結款單」、「業務收支明細表」、「103年9月成本」表、「103年10月成本」表、「103年11月成本」表(參偵卷八第306至339頁,另在原審卷一第62頁104年度院保字第107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扣案物品內):⑴康展公司「案件結款單」係記載每件病患客戶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公司業務人員分配向病患客戶收取三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被告簽約之仲介被告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許兆洋核章決行,再印製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
至「103年9月成本」表、「103年10月成本」表、「103年11月成本」表等3張電子檔表格內容,則係許兆洋公司接案之各件必要支出費用,主要者即為收買醫師之成本支出。
上開文件均係被告許兆洋公司內部收款結案後存檔文件,與扣案之「業務收支明細表」登載細節相符,均為按件、按月連續登載,記載各業務人員分配額度,事涉公司內部成員利益分配之重要權益,無偽造、變造情事,可信度高。
⑵依案件結款單「收佣金額」欄之記載情形,被告許兆洋公司向病患客戶收取之佣金多數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金額之三成左右(少數如被告劉沛珍與被告紀宜佳之簽約則高達四成,多數之收佣會扣除千元以下金額收取整數),每案均有記載「車馬費」2萬元(103年份)或2萬5千元(104年份)之情事,依被告許兆洋及業務被告之說詞,該筆車馬費即屬收買被告顏精華、許裕源之酬金,核與被告顏精華、許裕源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情節相符。
被告顏精華於原審審理中雖否認有向被告許兆洋按件收取1萬5千元之情事,然被告許兆洋、顏精華配合之時間超過1年,被告許兆洋若未持續按時、按件支付被告顏精華、許裕源各該酬金,各業務人員何能川流不息帶同病患前往被告顏精華、許裕源診間看診,順利溝通,而如願獲得診斷書之登載內容?是以,被告顏精華於原審審理中翻供改口辯稱:沒有勾結或配合許兆洋,沒有按件收取1萬5千元,檢察官偵訊中會承認是因為順著檢察官說,目的是要離開看守所,不是基於自由意願去承認這件事情等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況且,被告顏精華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羈押訊問中,均有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所述情節亦與被告許兆洋供詞吻合,足證其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任意性並無問題。
4.針對各病患被告之診斷證書等與渠等實際病症狀況是否相符實施鑑定結果:⑴原審法院函請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被告顏精華、許裕源、聶維良醫師診察病患被告及嗣後開立診斷書之過程進行鑑定,該院認為各該被告醫師對病患被告紀宜佳、潘英德、林玉真、張維釧、陳政瑋、陳昭銘、楊俊明、王平西部分之診察過程,或有未完全符合、僅部分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或有認為診斷書之記載與醫學學理不相符、僅部分相符。
就病患被告王惠琪、林振義部分,則認為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診斷書之記載與醫學學理相符等語(參原審卷四第187至206頁,詳如下載)。
①紀宜佳:「顏精華醫師」對「病患紀宜佳」於102年12月11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同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內容針對病患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未完全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唯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記載與醫學學理尚屬相符。
②潘英德:許裕源醫師對「病患潘英德」於103年12月23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內容針對病患之傷病部位進行運動範圍可活動角度測量,未完全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內容:且診斷書所為之記載與醫學學理不相符。
③林玉真:「顏精華醫師」對「病患林玉真」於104年1月28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其內容針對病患傷病原因進行之評估未完全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
診斷書內容所為之記載與醫學學理僅部分相符。
④張維釧:「許裕源醫師」對「病患張維釧」於104年1月13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內容針對病患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因個案歷次就醫紀錄均未顯示腕關節實際活動角度,僅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失能診斷書時方有記載,未完全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失能診斷書之記載未完全符合醫學學理。
⑤陳政瑋:「顏精華醫師」對「病患陳政瑋」於102年11月1 3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其內容診斷之「第二頸椎閉鎖性骨折」可能導致神經失能,針對病患之傷病原因進行肢體衡協調、行動能力等功能評估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內容:另一診斷「右肱骨骨折」之評估項目,應需針對個案患側肢體關節活動角度範圍進行評測。
本案缺乏肢體殘能失能之評估內容,包括是否有頸脊髓損傷、雙上肢主要關節之肌力與活動度、與患者步態特徵,僅部分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檢查;
診斷書內容所為之記載則未完全符合醫學學理。
⑥陳昭銘:「顏精華醫師」對「病患陳昭銘」於103年9月10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內容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內容;
但失能診斷書所為之記載與醫學學理部分不相符。
⑦楊俊明:「許裕源醫師」對「病患楊俊明」於103年11月2 6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內容針對病患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未完全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
診斷書所為之記載亦與醫學學理未完全相符。
⑧王平西:「顏精華醫師」對「病患王平西」於103年10月15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不符合醫療常規之評估、檢查;
且對病患傷病原因進行之上肢肌力記載未能符合醫學學理。
⑨王惠琪:「許裕源醫師」對「病患王惠琪」於103年11月25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內容針對病患之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
診斷書所為之記載亦與醫學學理相符。
⑩林振義:「顏精華醫師」對「病患林振義」於103年12月5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內容針對病患之傷病部位進行運動範圍可活動角度測量,尚符合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其失能診斷評估內容亦與醫療學理大致相符。
⑵本院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就原審未及鑑定之病患被告進行鑑定結果(參本院卷三第439至458頁,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5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454號函及檢附之神經外科鑑定報告書7份,判定理由則均詳卷):①陳楷勻:依陳楷勻108年9月26日於本院門診之病歷紀錄,神經理學檢查,雙側下肢運動功能正常,肌力5分,感覺功能異常,下肢神經傳導與肌電圖檢查顯示為正常,與顏精華醫師於102年12月20日所開立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所載之身體狀況有差距。
②張善國:108年10月3日本院門診鑑定:患者主訴,約十年前從鷹架摔落,後來分別至林森醫院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各進行—次脊椎手術。
門診身體理學檢查:右上肢肌力5分(0-5分,滿分5分),左上肢肌力5分,右下肢肌力5分,左下肢肌力1分。
同日腰椎X光檢查報告:經手術,第一第二第三腰椎內固定存留。
同日神經傳導及肌電圖檢查報告:異常訊號,考慮是脊椎內病灶。
茲就103年5月14日開立的勞工失能診斷書中關於失能評估一般性評核,其中:在「『肢體肌力』欄,0-5共6等級中,雙下肢均勾選等級3」。
根據定義:肌力等級3,是指肢體肌肉力量可抵抗重力,致使關節處可抵抗重力進而產生關節的彎曲或伸展,意指若稍加阻力則該關節活動受限;
肌力等級4,則是指肢體肌肉可以抵抗部分測試者加諸之阻力;
等級5,則表示肌力正常。
一般而言,若兩下肢肌力為3,則表示患者下肢力量僅可夠抵抗重力,通常需要部份協助,如助行器或人力扶持,才能行走:若兩下肢肌力為4,則通常表示病人可以不需外界協助自行走路,惟走路步伐較小,速度較慢;
若兩下肢肌力為5,則通常表示行走正常。
而同份診斷書記載「在『失能評估』欄勾選第3級:中度失能,但能獨自行走不需協助。」
,顯示103年5月14日的觀察為:「病患下肢肌力為等級3,但卻又能獨自行走不需協助」。
這一點在臨床病例中,雖有可能,但應屬非常少見。
另外,108年10月3日本院門診鑑定,右下肢肌力5分,左下肢肌力1分。
相較於五年前的診斷書記載的兩下肢肌力等級3來比較,表示病患右下肢肌力進步到正常,而左下肢肌力則退步到1分。
概腰椎?的神經組織是交織平均分布,期間若無新的脊椎病灶產生的話,在後續的臨床追蹤過程中,少見像這樣一側下肢肌力恢復到正常,另一側下肢肌力退步。
③陳彥吉:依108年10月24日陳彥吉先生於本院門診紀錄,神經理學檢查顯示雙側下肢運動功能及感覺功能皆正常。
與顏精華醫師102年5月8日所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內容記載身體狀況有差距。
④李俊佑:依108年11月14日李俊佑至本院門診紀錄顯示,神經理學檢查,肢體運動功能正常,肌力為5分。
左側顏面部感覺異常、左側第七對顱神經輕微障害。
與顏精華醫師102年12月25日所開立之診斷書及103年4月18日所開扣案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病況有差距。
⑤吳樂鵬:依108年12月5日吳樂鵬於本院門診之病歷記載,神經理學檢查:四肢肢體運動功能正常,腰椎部感覺異常,腰椎X光片顯示第四腰椎至第一薦椎曾接受內固定手術。
與103年6月25日顏精華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病況有差距。
⑥莊鑾鳳:依108年12月26日莊鑾鳳至本院門診之病歷紀載,神經理學檢查:神智清楚、肢體運動功能正常,僅左臉及左下肢感覺麻木異常,與顏精華醫師於103年9月26日所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病況有差距。
⑦李文欽:依109年1月16日李文欽於本院之門診紀錄顯示,神經理學檢查,四肢運動功能正常,肌力5分,顏面部感覺異常。
頸椎神經測試,萊爾特氏病癥:未呈陽性,壓頂試驗:陽性(左側)。
101年7月27日之頸椎核磁共振顯示為第五、六、七節頸椎椎間盤突出,與顏精華醫師102年1月2日所開立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病況有差距。
⑶上揭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鑑定意見固有參考之處,然其鑑定之條件係基於醫師未遭收買,本於醫療專業倫理而對病患為診察評估。
然本件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已與被告許兆洋謀議開立不實診斷證明,以詐領保險費用等,已如前述;
則被告顏精華因「拿人手短」,早已認許對許兆洋公司之病患客戶給予寬鬆診查,並依被告許兆洋謄寫之便條紙內容配合出具診斷書,容任病患被告僅於初診及末次開具診斷書時到場,中間就診過程則由病患將健保卡交給業務人員代為掛號、領藥,未實際到診,以製造前後6至8次就診紀錄,如前所述,此點顯非彰化基督教醫院列為參考之因素。
而同案被告許裕源醫師之放水寬鬆診察過程,也因而發生同案被告許裕源在診斷書上將被告王惠琪之患部右踝記載為右膝(參偵三卷第147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將同案被告潘英德患部右鎖骨骨折記載為左髖關節骨折(參偵卷二第268頁通訊監察譯文、偵四卷第144頁潘英德偵訊筆錄、偵四卷第130頁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等誇張情事。
從而,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既已收錢而配合被告許兆洋開立診斷書,自無從期待被告顏精華、許裕源於診察被告許兆洋之客戶時,仍能堅守醫療專業倫理而為正常、確實之評估,此點既非彰化基督教醫院於鑑定時所能參考,參以被告王惠琪、林振義於看診時,均有經被告劉沛珍、張伯東要求穿戴、使用不必要之輔具以佯裝體態,;
再佐以被告王惠琪自陳,被告劉沛珍說可以幫我請勞保,給我的申請書上面是寫失能給付,看了也覺得怪怪的,劉沛珍說我事實上就是有受傷,所以我沒管那麼多就申請等情,亦堪認被告王惠琪對其病情是否符合請領規定,已有所起疑。
故彰化基督教醫院雖認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分就病患被告王惠琪、林振義之診察過程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診斷書之記載與醫學學理相符等語,此部分之鑑定意見仍無從為有利於被告顏精華、王惠琪、劉沛珍、張伯東之認定。
⑷又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就上揭各病患之鑑定結果末了,註明略以,因相隔時間差距,神經系統疾病之病況可能隨著時間而有改善或惡化之可能,很難由後面的時間點所觀察到的神經功能狀況,去論證較早時間所開立之診斷書是否合於實際狀態等語(參同上各鑑定報告),惟經本院查詢上揭莊鑾鳳等人102年迄109年3月31日之健保就醫資料結果,渠等並未見有何積極就醫治療上揭各疾病、或至復健科復健之情事(參本院卷四第33至84、167至352頁),顯難認渠等有因就醫而獲改善之情事,本院自無以此註記內容,遽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⑸至被告顏精華雖質疑針對病患林玉真、陳政瑋、陳昭銘及王西平部分,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鑑定於醫學常理不符(參本院卷三第35至49頁),惟經本院函請彰化基督教醫院補充說明理由略如下:「神經學新知」內容第390-391頁標記及表二「不同周圍神經病變神經電氣檢查的異常率」中的「異常率」係指:針對有疾病個案,透過神經電氣檢查顯示神經有異常狀態而獲得正確確診的患者比率。
舉例說明,當患者有壓迫性神經病變疾病,有77%患者可以正確地透過神經電氣檢查發現其神經有異常狀態,剩餘23%患者即使有壓迫性神經病變疾病,可能因症狀較輕微、罹病期間較短或非持續性壓迫無法透過此檢查驗出神經異常。
再者,神經電氣檢查通常會搭配肌電圖檢查,否則結果判讀易有偏差;
肌電圖常用來診斷神經根病變、周邊神經損傷、肌肉病變、神經元病變等疾病,幫助偵測整個運動神經系統,因此若神經受損導致肌肉活動受損,則肌電圖訊號結果必為異常。
2.編號12(即林玉真)神經傳導速度檢查結果顯示有神經根病變,其雙下肢肌力達可抗重力程度,上肢並未損傷,預期功能表現應符合第2級輕度失能狀態,如同原鑑定結果內容。
3.編號17(即王西平)個案於107年3月24日之肌電圖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結果均顯示正常,故鑑定團隊保留原鑑定結果。
4.編號14、15(分別係陳政瑋、陳昭銘)之鑑定理由經鑑定團隊檢核,並無與醫學常理不符部分,故保留原鑑定結果。
此有該院失能鑑定回覆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67頁);
是被告顏精華上揭質疑,尚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5.證物:⑴藥袋1箱:即原審卷一第71頁,104年度院保字第104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所示扣案物,係在康展公司被告秦秀慧座位扣得,其中68袋藥袋係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許裕源醫師開立之處方藥,8袋則為埔里基督教醫院醫師即被告顏精華開立,堪認被告秦秀慧向病患客戶拿取健保卡後,直接在被告顏精華、許裕源診間掛號拿藥,核與通訊監察譯文中常見業務人員向病患拿取或要求病患郵寄健保卡情形相符,益徵業務人員確實於病患初診及末次開立診斷書之間,只單純製作就診紀錄,非實際看診,無用藥必要,目的不在治療患部,故藥袋經被告秦秀慧取得後,直接放在康展公司,可省下寄交病患之勞費。
⑵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00本:即原審卷一第54頁104年度院保字第103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所示,由被告顏精華看診之被告陳楷勻、張善國、陳彥吉、李俊佑、林振義、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李文欽、林玉真、陳政瑋、陳昭銘、王平西之紙本病歷。
依病歷資料之記載,上開病患被告均為第一次到埔里基督教醫院,掛被告顏精華之神經外科就診,先前從未在該院就醫,且只有門診(1至2週看診1次)、領藥(7日或14日分量)及申請診斷證明書、病歷之紀錄(除張善國、陳彥吉、林振義、吳樂鵬、莊鑾鳳、李文欽、林玉真、陳政瑋、王平西有各作1次X光檢查,被告紀宜佳曾作上肢神經傳導檢查,被告李文欽作神經傳導速度及針極飢電圖檢查,被告林玉真、陳政瑋各作1次MRI檢查外),並常有被告劉沛珍(病歷中係記載紀宜佳之表姊)、林怡岑、吳丞偉、陳婕瑜代為領藥、領取病歷資料、醫療收據之紀錄,各病患被告並未在埔里基督教醫院進行其他復健、手術或其他積極療程,足認病患被告遠赴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之目的不外製作無實際療效之就診紀錄,以憑申請診斷書領取相關給付。
㈦關於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代表之意義,被告顏精華供稱:正常人5分是正常肌力,4分就是基於5跟3分中間,運動可能正常,但比平常時力量小了一點,3分可以抵抗地心引力,2分可以平行移動,1分只有肌肉收縮,0分完全無力等語(參原審卷六第126頁)。
被告聶維良供稱:在醫學中,肌力5分是未受損,4分是受損1%~25%,3分是受損26%~50%,2分是受損51%~75%,1分是受損76%~99%,0分是受損100%等語(參偵卷八第63頁),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保險業核定之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關於肌力分數,「0分:完全無法運動,無肌力收縮,1分:僅可見輕微之肌肉收縮,無關節運動,2分: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3分: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4分:可抗重力外,亦可部分抵抗施測者所施之阻力,5分:正常。」
大致相符。
而本件病患被告經被告許兆洋之公司業務人員帶往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被告聶維良診間看診「做完療程」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記載之內容皆有勾選肢體「肌力3分(少數為2分)、行動遲滯、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中度失能,需要一些協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助」,或者就關節之「屈區」度、「伸展」度、「可活動度數」為不符實際身體狀況之登載,而一般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內容則不外乎「病人遺有雙下肢無力、步態遲緩、記憶力退化、經常性頭痛眩暈等殘存障礙、神經壓迫、顯著障礙,終生只能從事輕便工作,永久症狀固定,無法好轉或回復」等甚為嚴重之記載,然揆諸上揭查證說明,病患被告並無此等嚴重程度症狀,從而,被告顏精華、許裕源出具如附表所示診斷(證明)書,即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自無疑義。
至被告顏精華辯稱其係以較寬鬆標準來開立診斷證明等語,惟關於肌力判別等級,於醫學及保險給付上,既已分別依其程度訂有分級標準,則在指裁量範圍內為之者,或可謂寬鬆,跨越各該等級而濫行裁量者,自無所謂寬鬆,要難認合法。
本件被告顏精華為上揭各病患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明顯與各病患之身體狀況不符,已如前述,被告顏精華上揭關於寬鬆標準等之說詞,為本院所不採。
㈧至被告顏精華等人請求詰問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兆洋部分,因許兆洋經本院傳喚後並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目前亦因案遭通緝中,且本件事證已明有如前述,本院認亦無再予訊問之必要,爰不再傳喚許兆洋,附此敘明。
㈨綜上所述,被告許兆洋、顏精華、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陳政瑋之辯解,並不可採;
被告劉沛珍、張伯東、吳樂鵬、秦秀慧、吳丞偉、陳婕瑜、莊鑾鳳、紀宜佳、陳政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渠等如事實欄所示犯行,皆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另增定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條文,均自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
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條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定之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本件被告等人之行為,有於103年6月20日前為之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提高,增定之第339條之4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較修正前之舊法為重,揆諸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之行為時間在103年6月20日前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其行為時間在103年6月20日以後者,因附表所示各件詐領案之共同正犯人數均在3人以上,故應適用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未遂者適用同條第2項)。
㈡本件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商業保險理賠之方式,係由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將不實症狀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診斷書後,分別向勞保局或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而行使之,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高度行為吸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係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附表編號1之①、編號5之①部分,因病患被告陳楷勻、李俊佑於提出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時,均早已退出勞工保險多時,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20條請領規定,經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核屬刑法第26條所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之情形,不罰。
惟被告陳楷勻、李俊佑各與被告許兆洋、顏精華、林怡岑、秦秀慧仍有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斷書,故附表編號1之①、編號5之①部分,仍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檢察官認此部分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本案被告顏精華就同一病患先後出具日期不同之診斷書,日期在後者係經保險公司要求補具,或因字跡不易辨識重新繕寫,或僅增加少數字句,因侵害之法益對象相同,核屬接續登載行為,應論以實質一罪之接續犯(即附表編號1、5部分)。
㈤本案醫師、業者及病患等,固係詐取分屬不同人(保險公司、勞工保險局等)之財物,惟渠等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且利用同一手段,並在時間緊密之情況下賡續為之,是各舉措間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以強行分割,自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犯意接續而為,當應包括視為一個詐欺行為,因之,其等各係以一行為詐欺數人之財物,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即附表各編號之接續犯行,各僅論以一罪)。
㈥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案之犯罪結構係由被告許兆洋收買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後,再由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人員仲介病患被告至診間就診,由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出具診斷書,而向勞保局或保險公司請領給付,渠等彼此間有分工行為,相互依存,不可或缺,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以外之被告雖非從事醫療專業之人,惟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請領每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過程中之參與者即被告許兆洋、各開具診斷書之醫師、仲介、病患被告,均應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㈦被告等人之論罪結果如下表所示:┌──┬─────┬────┬─────────────┬───────┐│附表│共同正犯 │ 被害人 │所犯刑法法條 │各被告論罪結果││編號│(協商判決│ │ │(按接續犯學理││ │、判決確定│ │ │及想像競合犯規││ │) │ │ │定從一重論處)│├──┼─────┼────┼─────────────┼───────┤│ 1 │許兆洋 │①勞保局│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許兆洋同左② ││ │陳楷勻 │ │登載不實文書罪 │陳楷勻同左③ ││ │顏精華 │ │ │顏精華同左② ││ ├─────┼────┼─────────────┤ ││ │許兆洋 │②朝陽人│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 ││ │陳楷勻 │壽保險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 ││ │顏精華 │司 │財未遂罪 │ ││ │(林怡岑) │ │ │ ││ ├─────┼────┼─────────────┤ ││ │陳楷勻 │③富邦產│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 ││ │ │物保險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司 │ │ │├──┼─────┼────┼─────────────┼───────┤│ 2 │許兆洋 │①勞保局│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許兆洋同左② ││ │顏精華 │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顏精華同左② ││ │秦秀慧 │ │ │秦秀慧同左② ││ │(張善國) │ │ │ ││ ├─────┼────┼─────────────┤ ││ │許兆洋 │②三商美│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 ││ │顏精華 │邦人壽保│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 │秦秀慧 │險公司 │遂罪 │ ││ │(周苡軒) │ │ │ ││ │(張善國) │ │ │ ││ │(許裕源) │ │ │ │├──┼─────┼────┼─────────────┼───────┤│ 3 │許兆洋 │①勞保局│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均同左① ││ │顏精華 │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秦秀慧 │ │ │ ││ │(陳彥吉) ├────┼─────────────┤ ││ │ │②南山人│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 ││ │ │壽保險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 ││ │ │司 │財未遂罪 │ │├──┼─────┼────┼─────────────┼───────┤│ 4 │許兆洋 │勞保局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均同左 ││ │王惠琪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劉沛珍 │ │ │ ││ │(許裕源) │ │ │ │├──┼─────┼────┼─────────────┼───────┤│ 5 │許兆洋 │①勞保局│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均同左② ││ │顏精華 │ │登載不實文書罪 │ ││ │秦秀慧 ├────┼─────────────┤ ││ │(李俊佑) │②新光人│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 ││ │ │壽保險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 ││ │ │司 │財未遂罪 │ │├──┼─────┼────┼─────────────┼───────┤│ 6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 ││ │顏精華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張伯東 │ │ │ ││ │(林振義) │ │ │ │├──┼─────┼────┼─────────────┼───────┤│ 7 │許兆洋 │①勞保局│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① ││ │吳樂鵬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顏精華 ├────┼─────────────┤ ││ │秦秀慧 │②南山人│同上 │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 │ ├────┼─────────────┤ ││ │ │③國泰人│同上 │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 8 │許兆洋 │①勞保局│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① ││ │莊鑾鳳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顏精華 ├────┼─────────────┤ ││ │秦秀慧 │②國泰人│同上 │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 9 │許兆洋 │①勞保局│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顏精華同左① ││ │紀宜佳 │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許兆洋同左④ ││ │顏精華 ├────┼─────────────┤紀宜佳同左④ ││ │劉沛珍 │②南山人│同上 │劉沛珍同左④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 │ ├────┼─────────────┤ ││ │ │③國泰人│同上 │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 ├─────┼────┼─────────────┤ ││ │許兆洋 │④勞保局│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 │紀宜佳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劉沛珍 │ │ │ │├──┼─────┼────┼─────────────┼───────┤│10 │許兆洋 │①勞保局│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均同左① ││ │李文欽 │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顏精華 ├────┼─────────────┤ ││ │吳丞偉 │②新光人│同上 │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11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 ││ │秦秀慧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周苡軒) │ │ │ ││ │(潘英德) │ │ │ ││ │(許裕源) │ │ │ │├──┼─────┼────┼─────────────┼───────┤│12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均同左 ││ │顏精華 │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 │秦秀慧 │ │遂罪 │ ││ │(林玉真) │ │ │ │├──┼─────┼────┼─────────────┼───────┤│13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 ││ │劉沛珍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周苡軒) │ │ │ ││ │(張維釧) │ │ │ ││ │(許裕源) │ │ │ │├──┼─────┼────┼─────────────┼───────┤│14 │許兆洋 │①勞保局│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前第 │均同左① ││ │陳政瑋 │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顏精華 │ │ │ ││ │陳婕瑜 ├────┼─────────────┤ ││ │ │②南山人│同上 │ ││ │ │壽保險公│ │ ││ │ │司 │ │ │├──┼─────┼────┼─────────────┼───────┤│15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 ││ │顏精華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陳御烽) │ │ │ │├──┼─────┼────┼─────────────┼───────┤│16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 ││ │秦秀慧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周苡軒) │ │ │ ││ │(楊俊明) │ │ │ ││ │(許裕源) │ │ │ │├──┼─────┼────┼─────────────┼───────┤│17 │許兆洋 │勞保局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均同左 ││ │顏精華 │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王平西) │ │ │ ││ │(賴傑茗) │ │ │ │└──┴─────┴────┴─────────────┴───────┘㈧被告許兆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前案與本案均為詐欺相關案件,被告許兆洋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予加重其刑。
㈨附表關於詐領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保險公司殘廢保險金經拒絕給付或理賠部分,核屬詐欺罪之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各減輕其刑。
㈩關於被告王惠琪、吳樂鵬是否適刑法第59條減輕刑責規定部分:1.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2.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法定徒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王惠琪、吳樂鵬因受傷為求取得保險給付而共同犯罪,固值非難,但其等犯罪情節與危險程度,尚屬輕微,在兼顧防衛社會之目的下,仍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再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遞減輕其刑,以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而被告王惠琪於本案所受傷害程度,非屬輕微,然詐騙所得僅6萬餘元,不無情輕法重之情形;
至被告吳樂鵬犯後積極彌補保險公司等之損害,就勞保局及南山人壽公司部分已全數返還,而就國泰人壽公司部分,亦已陸續返還中(參本院卷三第187至191、423至426頁,卷五第381頁,卷六第89至100頁)。
綜觀本案犯罪情狀,考量被告王惠琪、吳樂鵬二人客觀之犯行、主觀之惡性及其犯罪所生結果,認尚非不可憫恕,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爰就被告王惠琪、吳樂鵬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許兆洋等人上揭各犯行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被告劉沛珍等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積極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等損害,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2.被告秦秀慧、陳婕瑜於原審審理期間即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其等所賠償金額已相當於犯罪所得,原判決就此部分,未就其等犯罪所得沒收是否過苛部分予以審酌,同有未洽;
3.本件被告等人所為,因接續犯法理、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其罪數已有不同,原審關於罪數之認定,同有未合;
4.被告顏精華等人之沒收部分,原審此部分之認定結果,亦稍有疏漏。
被告許兆洋、顏精華、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提起上訴,否認犯行,並無理由;
被告秦秀慧、陳婕瑜上訴請求免予沒收部分,則有理由;
又原判決亦有上揭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許兆洋、顏精華、秦秀慧、劉沛珍、張伯東、陳婕瑜、陳楷勻、王惠琪、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李文欽、陳政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量刑理由說明:1.本院審酌:⑴被告許兆洋開設仲介公司,初始固難謂違法,然於熟悉法令規範之際,卻開始遊走法律邊緣,進而鋌而走險,乾脆以收買醫師方式擴大業績,將勞保局、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致國庫虧空,保險公司受害。
而業務人員被告秦秀慧、劉沛珍、張伯東、吳丞偉、陳婕瑜等人明知公司行為違法、不當,卻習於賺取高額佣金,拉攏病患被告配合製造就醫紀錄,佯裝體態,事成朋分勞保給付及保險理賠。
而被告顏精華身為資深醫師,有相當社會地位,理應維護勞工保險及商業保險體制,既已明知被告許兆洋從事「保險黃牛」業務,遊走法律邊緣,竟貪圖小錢,出賣醫療專業及倫理道德,配合被告許兆洋需求開立診斷書,致國庫虧空,保險制度侵損。
⑵被告許兆洋、顏精華、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否認犯行等之犯後態度。
⑶被告許兆洋、顏精華、秦秀慧、劉沛珍等人犯罪次數多,情節較重。
⑷被告吳樂鵬、紀宜佳、陳政瑋部分詐領金額較高。
⑸被告許兆洋犯後促使部分病患被告返還詐領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商業保險殘廢給付,堪認有意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尚知反省;
被告劉沛珍、張伯東、吳樂鵬、莊鑾鳳、紀宜佳、陳政偉、秦秀慧、陳婕瑜坦承詐欺犯行,願意自省,另被告秦秀慧、陳婕瑜、劉沛珍、紀宜佳、吳樂鵬、莊鑾鳳、陳政瑋均已各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或已給付完畢,或繼續履中,可認為態度良好,為減輕刑度之考量因素。
⑹被告等人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迄今仍有部分犯行未與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和解,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宣告理由說明:1.查被告顏精華、秦秀慧、劉沛珍、陳婕瑜、陳楷勻、莊鑾鳳、紀宜佳,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顏精華前雖曾因業務過失傷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
惟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934號判決意旨說明,被告顏精華自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宣告之要件);
被告張伯東前於105年間曾因詐欺罪,經本院以106年上易字第1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自107年1月11日至109年1月10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本文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
被告李文欽88年間因侵占罪經本院以88年上易字第1517號判決判處8月確定,於89年2月12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陳政瑋前於97年間因竊佔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8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渠等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惡性尚屬輕微,且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2.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暨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4、5、8款分別定有明文。
為使上揭緩刑被告等恪遵法律規範,嗣後從事正當行業,並記取本案教訓,爰命渠等各自負擔如下:⑴被告顏精華部分:為促使被告顏精華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其能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兼衡被告之經濟狀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以為警惕。
另為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並促使其參與公益事務,以觀後效,再依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240小時,與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此外,倘被告顏精華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
⑵被告紀宜佳部分:本院為督促被告紀宜佳確實履行調解條件,就被告紀宜佳前開調解程序成立調解之內容,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履行該調解條件之必要,而併為如主文所示附負擔之緩刑宣告。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4場次,以期建立被告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藉以預防被告再犯。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防免再犯。
被告紀宜佳爾後如有違反此項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被害人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檢察官陳報,由檢察官斟酌情節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
⑶秦秀慧、劉沛珍、張伯東、陳婕瑜、陳楷勻、莊鑾鳳、李文欽、陳政瑋部分: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予被告等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等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4場次,以期建立被告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藉以預防被告再犯。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防免再犯。
被告等,如有違反上揭本院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而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㈤被告王惠琪於107年因違反藥事法,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1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8年10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被告吳樂鵬於10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中交簡字第1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然其等因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不相符合。
是本院認不得對被告王惠琪、吳樂鵬為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定於105年7月1日生效(下稱沒收新制)。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本件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上開修正後之規定。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㈢本案被告許兆洋公司關於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原則上係以收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殘廢給付之三成為佣金(少數為三成五或四成,依簽約內容而定),再依業務人員之資深程度、是否為主管、有無陪同就醫而為細部之分配,並記載於「案件結款單」後,由被告許兆洋核定,故本件應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依康展公司案件結款單(參偵卷八第306至335頁)所載原則,計算如下:1.附表編號1部分:陳楷勻與許兆洋等3人共同向勞保局、朝陽人壽公司請求理賠部分,均遭拒賠,故此部分並無犯罪所得;
另依追加起訴書附件證物「理算簽結作業」表及「醫療給付費用明細檢核表」所載,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給付被告陳楷勻74萬3030元中之1萬3030元,係實支實付之身體傷害給付,73萬元則為殘廢給付,因被告陳楷勻確有受傷事實,故1萬3030元部分並非犯罪所得,自扣除不論,故被告陳楷勻此部分個人犯罪所得為73萬元。
2.附表編號2:依卷附案件結款單,張善國詐得65萬100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19萬5000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6萬625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8750元),其中被告許兆洋分得1萬6625元,被告秦秀慧分得10萬2750元(66500+3000+16625+16625=102750元)。
3.附表編號3:陳彥吉詐得42萬2400元,康展公司收佣35%計14萬7840元(參偵卷三第129頁,陳彥吉證述內容),未扣得案件結款單,茲依後述編號7之分配方法,先扣除基本成本2萬元後,被告許兆洋分得1成計1萬2784元,被告秦秀慧分得5成,計6萬3920元。
4.附表編號4:依卷附案件結款單,被告王惠琪詐得10萬2720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3萬5952元,被告王惠琪實得6萬6768元,另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9857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6095元)被告劉沛珍取得1971元。
被告許兆洋則未分得款項。
5.附表編號5:李俊佑請求理賠部分,均遭拒賠,故此部分各被告皆無犯罪所得。
6.附表編號6:依卷附案件結款單,林振義詐得28萬2656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8萬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6萬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元),其中被告許兆洋分得6千元,被告張伯東分得3萬元(15000+3000+12000=30000)。
7.附表編號7:⑴詐領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42萬2400元部分,被告吳樂鵬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五佣金後分得27萬4900元,康展公司收佣14萬7500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2萬1125元分配,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1萬2113元,被告秦秀慧分配五成得款6萬563元(自陳得款7萬2676元,且已全數匯還)。
⑵詐領南山人壽保險公司90萬3483元部分,依據上揭⑴案件結款單分配方式,被告吳樂鵬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五佣金後分得58萬7263元,康展公司收佣31萬6220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29萬22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6千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2萬9022元,被告秦秀慧分配五成得款14萬5110元。
⑶詐領國泰人壽保險公司40萬元部分,被告吳樂鵬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五佣金後分得26萬元,康展公司收佣14萬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1萬4千元分配,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1萬1400元,被告秦秀慧分配五成得款5萬7千元。
8.附表編號8:⑴詐領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36萬800元部分,被告莊鑾鳳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五佣金後分得23萬4800元,康展公司收佣12萬6千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0萬700元分配,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1萬70元,被告秦秀慧分配五成得款5萬350元。
⑵詐領國泰人壽保險公司48萬部分,被告莊鑾鳳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五佣金後分得31萬2千元,康展公司收佣16萬8千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4萬600元分配,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1萬4060元,被告秦秀慧分配五成得款7萬300元。
9.附表編號9:⑴詐領勞保局第11等級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失能給付35萬1192元部分,被告紀宜佳支付康展公司四成佣金後,分得21萬715元,康展公司收佣14萬477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99977元分配(先扣除成本4萬500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9998元,被告劉沛珍分配五成五得款54987元。
⑵詐領南山人壽保險公司45萬9863元部分,被告紀宜佳支付康展公司四佣金後,分得27萬5918元,康展公司收佣18萬3945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4萬3445元分配(先扣除成本4萬500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1萬4345元,被告劉沛珍分配五成五得款78895元。
⑶詐領國泰人壽保險公司174萬元部分,被告紀宜佳支付康展公司四佣金後,分得104萬4千元,康展公司收佣69萬6千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61萬5千元分配(先扣除成本4萬500元二倍),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6萬1500元,被告劉沛珍分配五成五得款33萬8250元。
⑷詐領勞保局第9等級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失能給付26萬3394元部分,被告紀宜佳支付康展公司四佣金後分得15萬8036元,康展公司收佣10萬5358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64858元分配(先扣除成本40500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6486元,被告劉沛珍分配五成五得款35672元。
10.附表編號10:⑴詐領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30萬8000元部分,依被告吳丞偉其他客戶案件結款單記載(參原審卷十第6、7頁),被告李文欽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佣金後分得21萬5600元,康展公司收佣92400元。
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7240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7240元,被告吳丞偉分配四成八加簽約金3千元,得款37752元。
次查,被告李文欽嗣於107年2月9日領取勞保局一次性勞工保險老年給付88萬2975元,勞保局於扣除前揭溢領之30萬8000元後,僅支付被告李文欽57萬4975元(參原審卷八第161頁),核屬民法上抵銷權之行使,故應認被告李文欽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勞保局,故被告李文欽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不予諭知沒收,然其他被告尚保有犯罪所得,故仍應宣告沒收之。
⑵詐領新光人壽保險公司64萬350元部分,被告李文欽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佣金後分得44萬8245元,康展公司收佣19萬2105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7萬2105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1萬7211元,被告吳丞偉分配四成八加簽約金3千元,共得款8萬5610元。
11.附表編號11:依卷附案件結款單,潘英德詐得27萬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8萬1千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5萬320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7800元),其中被告秦秀慧分得3萬8580元(23940+4000+5320+5320=38580),被告許兆洋則未分得金額。
12.附表編號12:林玉真部分因放棄請領,故各被告皆無犯罪所得。
13.附表編號13:依卷附案件結款單,張維釧詐得11萬7064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3萬5119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9107元分配(先扣除成本3萬1896元),被告劉沛珍分得5008元(3187+1821=5008),被告許兆洋未分得金額。
14.附表編號14:⑴詐領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96萬5778元部分,依被告陳婕瑜其他客戶案件結款單記載(參原審卷十第8、9頁),被告陳政瑋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佣金後分得67萬6045元,康展公司收佣28萬9733元。
康展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26萬9733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2萬6973元,被告陳婕瑜分配三成八得款10萬2499元(自陳得款8萬5800元,且已全數匯還)。
⑵詐領新光人壽保險公司110萬4216元部分,被告陳政瑋支付康展公司三成佣金後分得77萬2951元,康展公司收佣33萬1265元。
康展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31萬1265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元),被告許兆洋分配一成得款3萬1127元,被告陳婕瑜分配三成八得款11萬8281元(自陳得款10萬2300元,且已全數匯還)。
15.附表編號15:依卷附案件結款單,陳昭銘部分領得28萬2128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8萬4600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6萬137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3230元),被告許兆洋分得6137元。
16.附表編號16:依卷附案件結款單,被告楊俊明詐得26萬6400元,康展公司收佣25%,計6萬6600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4萬160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5000元),其中被告秦秀慧分得2萬4960元(16640+4160+4160=24960),被告許兆洋未分得金額。
17.附表編號17:依卷附案件結款單,同案被告王平西詐得64萬3852元,康展公司收佣30%,計19萬3千元,公司內部以「實際佣收」16萬4350元分配(先扣除成本2萬8650元),被告許兆洋分得1萬6345元。
㈢被告顏精華以每件診斷證明書取得1萬5千元之代價開立各診斷證明書,故應依每一診斷證明書得款1萬5千元計算其各犯行之犯罪所得。
㈣被告秦秀慧上揭所得款項已全數匯還各被害人(參本院卷一第125至133頁,證明書及匯款申請書),被告陳婕瑜所得部分則已返還絕大部分(參本院卷一第159至161頁,證明書及匯款申請書),被告劉沛珍部分,其與王惠琪、張維釧共同詐騙部分,已全部返還,與紀宜佳共同詐領部分,已由紀宜佳與被害人南山人壽達成民事和解,願給付50萬5850元,目前劉沛珍陸續攤提和解金返還予紀宜佳中(參本院卷三第201、202頁,卷四第395、419至424頁),被告紀宜佳關於勞工保險局部分已全數繳回,關於南山人壽、國泰人壽部分,均已成立調解,依約履行中(參本院卷四第465、471至507頁),被告吳樂鵬上揭所得款項,已分別返還被害人南山人壽公司及勞保局,另國泰人壽公司部分亦陸續還款中(參本院卷三第187至191、423至426頁,卷五第381頁,卷六第89至100頁),被告莊鑾鳳上揭所得款項,已分別返還各被害人(參本院卷五第369至376頁,卷六第81至88頁),被告陳政瑋部分上揭所得款已全數繳還各被害人(參本院卷四第367至373頁)。
㈤據上,揆諸首開關於沒收之說明,爰就被告許兆洋、顏精華、張伯東、陳楷勻、王惠琪、李文欽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就上揭被告秦秀慧、陳婕瑜、劉沛珍、紀宜佳、吳樂鵬、莊鑾鳳、陳政瑋犯罪所得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㈥本案扣案物品(詳原審卷一第54至72頁,扣押物品清單所示)核屬證物,均非違禁物,多與犯罪無涉,爰不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聶維良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澄清復健醫院之復健科主治醫師,因開立附表編號9所示澄清復健醫院103年7月29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03年9月9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供被告許兆洋、劉沛珍、紀宜佳、同案被告周苡軒持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詐領150萬元、24萬元殘廢保險理賠金,再向勞保局詐領第9等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26萬3394元,因認被告聶維良涉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聶維良涉犯上開罪嫌之論據,係以:被告許兆洋知悉被告聶維良不圖金錢,遂指示面貌姣好之同案被告周苡軒與被告聶維良接洽,以利用被告聶維良對同案被告周苡軒之好感,再由同案被告周苡軒偕同病患即被告紀宜佳就診,使被告聶維良以較為寬鬆之標準診斷,再開立內容登載不實之診斷書,且被告紀宜佳於偵查中亦坦承有偽裝體態之情事,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聶維良否認涉犯上揭犯行,辯稱:我於103年8、9月認識周苡軒,周苡軒有跟我說過每開立1件診斷書有1、2萬元酬庸,但我說不要,所以沒有後續及拿錢。
我不知道紀宜佳是誰帶來看診的,紀宜佳的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明書應該是在認識周苡軒之前就開立的,診斷紀宜佳是依照他在診間表現出來的樣子如實記載,從他的原始病歷來看,他總共斷了4條肌腱、2條神經、1條血管,他不管是肌力還是關節活動度,其實表現出來的也都符合,開他的診斷書沒有用比較寬鬆的態度。
偵查中提到的寬鬆的標準是這樣,以肌力來講分成1、2、3、4、5,共5個分數,它的範圍其實很主觀,比如說一個做粗重工作的年輕人,很長時間坐辦公桌的年輕人來比較,其實長時間做工作的他的肌力4分、3分,可能只有等於長期坐辦公桌的人的5分,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很主觀,沒有辦法用很客觀的數字,科學的方法去判斷,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很難很精準地去判斷出來,並不是說用多寬鬆的標準,有點是順著檢察官講的話,跟著去跟他這樣講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聶維良辯稱略以:被告聶維良開立的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診斷證明書沒有不實;
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報告參考103年4月23日仁愛醫院神經傳導檢查結論,認為被告之診斷證明書與上開神經傳導檢查結果不符,但仍認紀宜佳之感覺神經部分有嚴重損傷,且說明:「針對病患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關節活動失能部分與醫學學理尚屬相符」等語,足證被告就關節部分所為之評估與檢查結果正確無誤。
因此被告聶維良對紀宜佳之肌力診斷為正確,並無與事實不符;
被告與劉沛珍、紀宜佳素不相識,未與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也沒有因為認識周苡軒而影響診斷結果;
本案不排除劉沛珍要求紀宜佳刻意偽裝體態蒙蔽被告聶維良之可能,但被告並不知情(參原審卷八第91至99、238至241頁)等語。
五、經查:㈠本件相關被告聶維良被訴事實之被告證述內容約略如下:1.證人即同案被告紀宜佳證稱:請領的保險給付是劉沛珍辦理的,是在公司跟劉沛珍簽約。
我不認識周苡軒,周苡軒沒有帶我去澄清醫院給聶維良醫師或埔里基督教醫院看診,只有劉沛珍陪同我去的,劉沛珍有叫我手不要動。
事後請領到保險給付後,是劉沛珍到我家拿現金的等語(參偵卷四第79至82頁、原審卷六第175至181頁、卷九第24、25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沛珍證稱:紀宜佳是我的客戶,有帶他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及澄清醫院給顏精華醫師、聶維良醫師看診。
申請給付的表格也是我幫他填寫等語(參原審卷六第44至46、181至186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證稱:太原路澄清復健醫院復健科聶維良醫生是由公司專案主任周苡軒接洽,時間大概是從103年7月份左右開始,我沒有當面接洽聶醫生,直接找業務拿失能診斷書去問聶醫師可否開肌力3分,他就開了,因為我們想要綁住醫師,所以就派美女牌,雖然有曾經嘗試送錢給聶醫師而將1萬元現金放在禮盒內,再由周苡軒交給聶醫師,但聶醫師把禮盒轉送給他人,聶醫師不知道禮盒中有放現金,周苡軒也沒有回報有給聶醫師錢的情形,後來同業就打不進去等語(參偵卷二第125、126頁,偵卷一第30頁)。
4.據上可知,紀宜佳乙案主要是由同案被告劉沛珍負責,且依許兆洋所證述內容,亦可見被告聶維良並未與許兆洋有所接觸,更不知有1萬元贓款情事。
㈡依康展公司內部關於分配被告紀宜佳佣金所得之案件結款單(參偵卷八第334、335頁)可知,被告紀宜佳部分之佣金主要由被告劉沛珍及許元興分取,同案被告周苡軒則分文未得,顯見被告紀宜佳請領到附表編號9所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理賠,與同案被告周苡軒無涉。
據此,同案被告周苡軒既未從中牟利,顯無於此案中提供任何協力狀況之情事(此參諸本案上揭有罪部分所認各業務員均係於自行辦理案件中牟利之情形可明),更不足推認公訴意旨所稱周苡軒以美貌換取好感,再由同案被告周苡軒偕同病患即被告紀宜佳就診,使被告聶維良以較為寬鬆之標準診斷,再開立內容登載不實之診斷書等情事,確屬真實。
㈢依同案被告周苡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同案被告周苡軒帶同病患至澄清復健醫院給被告聶維良看診之時間約始於103年11月間,同案被告周苡軒、被告聶維良有頻繁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話則於103年12月間浮現(參偵卷二第96至120頁之LINE畫面截圖及通訊監察譯文;
偵卷五第53至71頁通訊監察譯文),而被告紀宜佳到被告聶維良診間看診日期則為103年7月22日、7月29日、8月18日、9月9日,共4次,被告聶維良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之日期為103年7月29日,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日期則為103年9月9日,則被告聶維良、同案被告周苡軒私下頻繁聯繫之時點顯然晚於被告紀宜佳前來澄清復健醫院看診並開立診斷書之時點。
故同案被告周苡軒證稱,被告紀宜佳非其客戶,亦未帶同被告紀宜佳給被告聶維良看診,及被告聶維良辯稱被告紀宜佳好像不是同案被告周苡軒帶來看診等語,應屬可採。
㈣本件經原審法院函請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被告聶維良開立之上開乙種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鑑定結果,其失能鑑定報告書(參原審卷五第73、74頁)意見略以:「⑴聶維良醫師對病患紀宜佳於103年9月9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103年7月2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內容除針對病患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
針對左手神經與軟組織損傷部分進行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明書」記載,肌力失能部分與醫學學理不相符,關節活動失能部分與醫學學理尚屬相符。
⑵判定理由:依澄清復健醫院之病歷記載,診斷書內容為「左手正中神經損傷、左手尺神經損傷、左手尺動脈損傷」,此診斷符合最初101年8月22日職災當日至童綜合醫院(骨科)治療記錄,並與後續就診醫院之診斷名稱相符。
但個案於澄清復健醫院就醫次數共四次(分別為103年7月22日、7月29日、8月18日、9月9日),其治療紀錄顯示鑑定個案左手腕關節活動度僵硬,徒手肌肉測試(ManualMuscle Testing)分數為0至1分(肌肉些微收縮狀態)。
腕部關節活動度僵硬與鑑定個案傷害嚴重程度相符,唯腕、手之肌力為0分(0/5),與103年4月23日仁愛醫院之神經傳導檢查顯示左側尺骨神經運動部分神經傳導正常,並不相符(雖然感覺神經部分仍有嚴重損傷)。
依鑑定個案受傷部位與關節僵硬情況判斷,左側上肢之腕/手肌力部分約3~4分(3~4/5)符合臨床學理;
唯左腕關節活動角度評估之正確性無法確切判斷。
⑶關節活動及肢體肌力測試由醫療人員替病患進行角度及抗重力動作評估,需請病患在受測姿勢下進行,如病患就診時偽裝體態,無法排除影響醫師之判斷。」
上揭鑑定報告書意見係認為被告聶維良針對被告紀宜佳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一節,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乙種診斷證明書上「肢體肌力」欄關於肌力等級之記載,與醫學學理不相符,關節活動失能部分與醫學學理相符。
然被告聶維良於開立上開乙種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時,既尚難認為已與同案被告周苡軒建立私交,且被告聶維良並無遭到被告許兆洋公司金錢收買之情事,於開立診斷書時不致於有「拿人手短」而應放水之考量,參以被告劉沛珍又有指示被告紀宜佳偽裝體態之情事,容有影響被告聶維良正確判斷之可能,故難認被告聶維良於開具上開2份診斷書時,確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在診斷書之犯意。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許兆洋欲以同案被告周苡軒接洽被告聶維良建立私交後,再由同案被告周苡軒帶同被告紀宜佳看診,進而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書等語,尚嫌無據。
從而,被告聶維良上揭犯行,顯屬不能證明。
六、綜上各情相互以觀,本案依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結果,尚無法使本院獲致被告聶維良有何業務登載不實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事實,形成確切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聶維良無罪之諭知。
原審經過詳查,以被告聶維良被訴首揭犯行不能證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上訴意旨所稱上情,係就原審法院依職權為證據之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覆爭執,並未提出新事證,俱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許兆洋、陳婕瑜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215條、第216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第3、4、5、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蕙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嘉宏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聶維良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詐欺取財、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條第9條
除前條情刑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許兆洋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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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通話時間:│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許兆洋) │偵二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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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3/10/15 │賴傑茗│B:喂 │229 │
│ │上午 │ │A:11級啦,依我的經驗王芳英不太會寫,縱使寫也是11│ │
│ │11:10:23 │ │ 級,160,接老手的案件,了不起就是一張診斷書而 │ │
│ │ │ │ 已,你有甚麼枚角你跟我說,他說他找醫生就能寫了│ │
│ │ │ │ 那他幹嘛還找你啊?你用膝蓋想也知道,醫生一定是│ │
│ │ │ │ 不幫他寫,他才說賴傑茗你收少一點,要幫你介紹。│ │
│ │ │ │ 我的原則我幫你打個折,辦有功夫。三種結果一是全│ │
│ │ │ │ 領,一是20幾萬,一是60幾萬,你找我們可以幫你領│ │
│ │ │ │ 60幾萬阿,你不要怕他,你跟他說我跟公司報備了,│ │
│ │ │ │ 幫你爭取到九折,因為我們每個案件都很辛苦很難做│ │
│ │ │ │ ,你被框在打折上面就沒意思了。我看過太多都領不│ │
│ │ │ │ 到,你嚇他說你要試自己 │ │
├─┼─────┼───┼────────────────────────┼───┤
│02│103/10/15 │賴傑茗│B:老大,你可不可以麻煩待會幫我傳給顏醫師,我今要│230 │
│ │中午 │ │ 開單 │ │
│ │12:18:32 │ │A:今天要開單?你單子給我寫一寫就好了,我人在埔里│ │
│ │ │ │B:我待會會過去,一點才會去 │ │
│ │ │ │A:我們現在要回去了阿 │ │
│ │ │ │B:我待會1點15分要去台中火車站 │ │
│ │ │ │A:你把客戶資料給我我LINE給他,要寫什麼內容的? │ │
│ │ │ │B:診斷書傳給你,頸椎的,要寫勞保的? │ │
│ │ │ │A:內容你勾了嗎? │ │
│ │ │ │B:還沒,我問問看婉真姐 │ │
│ │ │ │A:你為什麼不先準備好? │ │
│ │ │ │B:因為客戶原本取消 │ │
│ │ │ │A:你自己資料要先準備好阿 │ │
├─┼─────┼───┼────────────────────────┼───┤
│03│103/10/21 │秦秀慧│B:我要去跟蔡昀家收錢 │233背 │
│ │上午 │ │A:找滋宜陪你去 │面 │
│ │10:24:14 │ │B:90萬賠百分之35對嗎? │ │
│ │ │ │A:對,你跟他要一份理賠明細。 │ │
│ │ │ │A:吳樂鵬住哪裡? │ │
│ │ │ │B:住太平 │ │
│ │ │ │A:你找滋宜一起過去 │ │
│ │ │ │B:好 │ │
├─┼─────┼───┼────────────────────────┼───┤
│04│103/10/21 │秦秀慧│B:你等一下可以去太平收錢嗎? │234 │
│ │下午 │ │A:你把地圖LINE給我,存摺要帶來 │ │
│ │01:56:18 │ │B:莊鑾鳳不是禮拜四就是禮拜五,資料我請沛珍拿去澄│ │
│ │ │ │ 清給你 │ │
│ │ │ │A:好 │ │
├─┼─────┼───┼────────────────────────┼───┤
│05│103/10/23 │張伯東│B:我是林桂堂,張伯東客戶,在澄清醫院開診斷書的,│235 │
│ │下午 │ │ 伯東說要收9萬,打九折可以嗎?伯東在我這邊收錢 │ │
│ │09:07:48 │ │ 我就拿給他 │ │
│ │ │ │A:8萬8,最近被抓的就是收兩成而已為什麼被抓走?就│ │
│ │ │ │ 是因為他沒去打點阿,我其實只賺你3萬多而已。我 │ │
│ │ │ │ 跟你收了錢明天要給人家的錢多少耶 │ │
│ │ │ │B:8萬7 │ │
│ │ │ │A:好 │ │
├─┼─────┼───┼────────────────────────┼───┤
│06│103/10/23 │張伯東│A:有收到了嗎? │235 │
│ │下午 │ │B:有,8萬7,我明天交進去公司 │ │
│ │09:57:52 │ │ │ │
├─┼─────┼───┼────────────────────────┼───┤
│07│103/10/24 │病患客│B:你不是跟我說40幾萬? │236 │
│ │下午 │戶梁麗│A:他匯多少? │ │
│ │01:43:29 │雲 │B:才匯28萬2304元 │ │
│ │ │ │A:你投保薪資才2萬,你那時候跟我說3萬多 │ │
│ │ │ │B:沒有 │ │
│ │ │ │A:我明天過去收 │ │
│ │ │ │B:你要票還是現金? │ │
│ │ │ │A:現金就好,8萬4,30趴 │ │
│ │ │ │B:明天中午,8萬啦 │ │
├─┼─────┼───┼────────────────────────┼───┤
│08│103/10/26 │秦秀慧│B:莊鑾鳳你有約他收錢嗎? │237 │
│ │下午 │ │A:明天 │ │
│ │07:40:22 │ │B:1104我有三個客戶要去中港澄清寫單的,你可 │ │
│ │ │ │ 以幫忙帶嗎? │ │
│ │ │ │A:好 │ │
│ │ │ │B:明天姿怡請假誰開門? │ │
│ │ │ │A:我叫雅姿開 │ │
├─┼─────┼───┼────────────────────────┼───┤
│09│103/10/27 │賴傑茗│A:去醫院要小心一點,醫院現在好像有人在調查 │237背 │
│ │上午 │ │B:好 │面 │
│ │09:08:24 │ │ │ │
├─┼─────┼───┼────────────────────────┼───┤
│10│103/10/30 │許醫師│A:許醫師,在2樓,我有交代2樓的 │242 │
│ │下午 │ │B:好 │ │
│ │06:32:03 │ │A:你就說許先生 │ │
├─┼─────┼───┼────────────────────────┼───┤
│11│103/11/03 │秦秀慧│B:老大那個李偉誠,那天我跟他媽媽聊天,他說怎麼會│242、 │
│ │上午 │ │ 這麼麻煩,我說第一你們新光本來就那麼麻煩,第二│243 │
│ │08:54:36 │ │ 你額度應該很多,但是不可能,因為那天我看到來5 │ │
│ │ │ │ 張單子,他媽媽跟我說100萬,我覺得不可能,他媽 │ │
│ │ │ │ 跟我說這麼囉唆不然不要請,會影響到他退休,我跟│ │
│ │ │ │ 他解釋說偉誠請不請過不過跟你退休沒有關係,我說 │ │
│ │ │ │ 你們理賠也跟你說偉誠不在也沒關係,是要你簽名,│ │
│ │ │ │ 表示可能有地方脫鉤沒簽到,他說他有跟偉誠說,我│ │
│ │ │ │ 覺得會,因為偉誠現在涉及到性侵要拿這個錢去賠,│ │
│ │ │ │ 我覺得他跳過我們 │ │
│ │ │ │A:喔,吞掉了 │ │
│ │ │ │B:你待會進去看要不要打個電話給他媽 │ │
│ │ │ │A:好 │ │
│ │ │ │B:因為他媽一直說會影響他退休,我覺得不會 │ │
│ │ │ │A:好 │ │
│ │ │ │B:就麻煩你了 │ │
├─┼─────┼───┼────────────────────────┼───┤
│12│103/11/03 │黃青霞│B:我骨刺醫生跟我說要開刀 │243背 │
│ │下午 │,許元│A:有醫生在埔里的,我有認識中國醫藥學院的,我可以│面 │
│ │10:32:26 │興客戶│ 幫你請勞保大約30至40萬 │ │
│ │ │ │B:埔里耶 │ │
│ │ │ │A:你這如果認定是職業病,價格可以翻3倍,勞保可以 │ │
│ │ │ │ 請80至100萬 │ │
│ │ │ │B:如果配合你的? │ │
│ │ │ │A:配合我我會幫你處理,不然會有很多道關卡 │ │
│ │ │ │B:要照X光 │ │
│ │ │ │A:你把MRI帶來,我安排我的醫生幫你處理 │ │
│ │ │ │B:我要去仁愛申請 │ │
│ │ │ │A:你給我的醫生做,我保證一定請的到 │ │
├─┼─────┼───┼────────────────────────┼───┤
│13│103/11/04 │劉沛珍│劉沛珍:他只有寫3公分沒有寫5公分,我請湘芙跟你說 │244背 │
│ │下午 │ │A:活動範圍有沒有寫? │面 │
│ │02:56:39 │ │周湘芙:活動範圍可以照寫,可是公分數差在那裡 │ │
│ │ │ │A:殘冊(殘障手冊)開了沒? │ │
│ │ │ │周湘芙:講一講他就叫我們出來他在裡面寫 │ │
│ │ │ │A:重點在殘冊(殘障手冊) │ │
├─┼─────┼───┼────────────────────────┼───┤
│14│103/11/04 │賴傑茗│B:BOSS我是帶長庚,醫生說沒辦法寫腳的鋼板不能拿出│245 │
│ │下午 │ │ 來 │ │
│ │04:42:29 │ │A:你就寫永久症狀固定無法好轉 │ │
│ │ │ │B:醫生說不可能 │ │
│ │ │ │A:你盡量溝通阿 │ │
│ │ │ │B:還是說要去中港那邊 │ │
│ │ │ │A:看你阿,人家長庚又沒有欠你,為什麼要幫你 │ │
│ │ │ │B:我想說要去中港那邊 │ │
│ │ │ │A:電話不講這個,你如果要你先跟客戶溝通一下,看客│ │
│ │ │ │ 戶願不願意配合 │ │
├─┼─────┼───┼────────────────────────┼───┤
│15│103/11/06 │邱麗珍│B:昨天收到我要鑑定 │246 │
│ │上午 │,許元│A:我上週就LINE給你了 │ │
│ │08:48:56 │興客戶│B:我沒收到 │ │
│ │ │ │A:你頸圈帶著看醫生,有人會帶你去 │ │
│ │ │ │B:周小姐有跟我連絡 │ │
│ │ │ │A:好 │ │
├─┼─────┼───┼────────────────────────┼───┤
│16│103/11/06 │許裕源│B:許律師,你今天會來衛道的家長會嗎? │247 │
│ │下午 │ │A:你是誰? │ │
│ │06:29:53 │ │B:我是許醫師 │ │
│ │ │ │A:我今年沒繳錢,不然我晚上有空,我等一下過去 │ │
│ │ │ │B:在大和屋 │ │
│ │ │ │A:好,你先過去,幫我留個位子 │ │
│ │ │ │B:好 │ │
├─┼─────┼───┼────────────────────────┼───┤
│17│103/11/10 │秦秀慧│A:我交給湘芙 │249 │
│ │下午 │ │B:好 │ │
│ │05:00:55 │ │A:一個5度一個8度 │ │
│ │ │ │B:好我知道 │ │
├─┼─────┼───┼────────────────────────┼───┤
│18│103/11/10 │秦秀慧│A:我交給湘芙 │249 │
│ │下午 │ │B:我明天會去 │ │
│ │05:00:56 │ │A:一個5度一個8度,不要差太多這樣 │ │
│ │ │ │B:我知道,我不一定會寫 │ │
├─┼─────┼───┼────────────────────────┼───┤
│19│103/11/18 │秦秀慧│B:林青山國賠這件,我叫他去聶那邊做復健,可是還是│250 │
│ │上午 │ │ 不行 │ │
│ │11:41:10 │ │A:去開一開阿 │ │
│ │ │ │B:要帶他去哪裡開 │ │
│ │ │ │A:看他要去哪裡開 │ │
│ │ │ │B:開完再說 │ │
│ │ │ │A:他如果可以,不然去顏精華那邊開 │ │
│ │ │ │B:我跟他喬,本來我要問你另外一個你說還在,貼的那│ │
│ │ │ │ 個 │ │
│ │ │ │A:那個喔,我要問一下,沒跟他吃過飯還不知道,你要│ │
│ │ │ │ 在臺中開就對了? │ │
│ │ │ │B:對 │ │
│ │ │ │A:不然臺中醫院,你有趕著開嗎?如果沒有,明天我去│ │
│ │ │ │ 問醫生看看 │ │
│ │ │ │B:我叫他先去找聶維良復健 │ │
│ │ │ │A:好 │ │
├─┼─────┼───┼────────────────────────┼───┤
│20│103/11/19 │秦秀慧│B:游瑞騰,顏精華說不能來一次就寫單 │250背 │
│ │中午 │ │A:你跟他說這要寫失能,可能隔太久沒有去看了 │面 │
│ │12:35:41 │ │B:他知道 │ │
│ │ │ │A:你問醫生看他下次來寫可不可以 │ │
├─┼─────┼───┼────────────────────────┼───┤
│21│103/11/19 │秦秀慧│A:你跟他講說之前是他的病人,可能隔太久沒看了,你│250背 │
│ │中午 │ │ 問醫生下次來寫可以嗎 │面 │
│ │12:35:41 │ │A:繳錢有什麼問題?極重度殘障手冊那個沒有關係,極│ │
│ │ │ │ 重度殘障手冊有減免費用,勞保局那邊是保費計算科│ │
│ │ │ │ 在講的,殘障給付科未必會有這個資料 │ │
├─┼─────┼───┼────────────────────────┼───┤
│22│103/11/19 │秦秀慧│B:我那個客人我問顏醫師,顏醫師說如果第一次或第二│250、 │
│ │下午 │ │ 次去就寫會被醫院盯,另外顏醫師知道他是他的客人│251 │
│ │04:15:06 │ │ ,叫我早點去,我說我也知不方便 │ │
│ │ │ │A:下次要不要開 │ │
│ │ │ │B:我禮拜五再拿一次藥 │ │
│ │ │ │A:喔 │ │
│ │ │ │B:等他老婆帶團去大陸回來,下個月他老婆一回來我們│ │
│ │ │ │ 就寫好了 │ │
│ │ │ │A:可以阿 │ │
│ │ │ │B:就等於拿第4次第5次了,下個月中旬來開 │ │
│ │ │ │A:可以阿,跟客人說一下 │ │
│ │ │ │B:我跟醫生說我也知道,阿你就狀況不好阿 │ │
│ │ │ │A:內容他沒有意見? │ │
│ │ │ │B:內容他沒看,他狀況很不好,醫生說沒救了,我們也│ │
│ │ │ │ 是跟時間賽跑,我們大約12或13號馬上就開 │ │
│ │ │ │A:好 │ │
├─┼─────┼───┼────────────────────────┼───┤
│23│103/11/20 │劉沛珍│A:請醫生儘量勾第二個 │251 │
│ │上午 │ │B:好 │ │
│ │08:55:53 │ │ │ │
├─┼─────┼───┼────────────────────────┼───┤
│24│103/11/20 │秦秀慧│B:張善國那個保險公司說中港澄清可以,那我現在怎麼│251 │
│ │下午 │ │ 操作? │ │
│ │05:34:59 │ │A:先帶去看診不要一次開 │ │
│ │ │ │B:星期二看診,幾次? │ │
│ │ │ │A:把MRI跟診斷書帶過去,然後我寫一下便條紙就好 │ │
│ │ │ │B:好那我明天問你 │ │
│ │ │ │A:我就寫讓你帶過去 │ │
│ │ │ │B:OK │ │
├─┼─────┼───┼────────────────────────┼───┤
│25│103/11/25 │秦秀慧│B:客人叫楊俊明,他在中港澄清能開單了,他這個月車│253 │
│ │中午 │ │ 禍有去看許裕源,要約明天晚上開單可以嗎? │ │
│ │12:49:35 │ │A:好啊,你明天早上把單給我 │ │
│ │ │ │ │ │
├─┼─────┼───┼────────────────────────┼───┤
│26│103/11/25 │周湘芙│B:王惠琪的角度會不會太?(語意為誇張) │253 │
│ │下午 │ │A:我待會會過去澄清,我寫5度而已是不是? │ │
│ │01:15:09 │ │B:對 │ │
│ │ │ │A:待會我1430過去我們在診間討論 │ │
├─┼─────┼───┼────────────────────────┼───┤
│27│103/11/25 │陳楷勻│B:許律師,我陳楷勻 │254背 │
│ │下午 │ │A:下來了嗎? │面 │
│ │04:52:02 │ │B:下來了 │ │
│ │ │ │A:恭喜你,下來多少? │ │
│ │ │ │B:80 │ │
│ │ │ │A:我要去你上班的地方收還是哪邊? │ │
│ │ │ │B:阿三哥這邊 │ │
│ │ │ │A:好 │ │
├─┼─────┼───┼────────────────────────┼───┤
│28│103/11/25 │秦秀慧│B:淑蓮那個寫一個關節就好,不要寫兩個,寫兩個太誇│254背 │
│ │下午 │ │ 張了 │面 │
│ │05:34:17 │ │A:好 │ │
├─┼─────┼───┼────────────────────────┼───┤
│29│103/12/02 │秦秀慧│B:王盈宸的客人陳美玉他小朋友那個,打進來抱怨,大│256背 │
│ │上午 │ │ 里仁愛只寫一個關節,他沒讓他轉許裕源 │面 │
│ │10:10:18 │ │A:恩 │ │
│ │ │ │B:我有請那個媽媽去轉許裕源了 │ │
├─┼─────┼───┼────────────────────────┼───┤
│30│103/12/02 │許裕源│A:許醫師,我許兆洋 │256背 │
│ │上午 │ │B:你要過來這邊嗎? │面 │
│ │11:21:27 │ │A:你有在醫院嗎? │ │
│ │ │ │B:有,我看到你了 │ │
├─┼─────┼───┼────────────────────────┼───┤
│31│103/12/02 │許建偉│B:90度寫回來80度還有救嗎? │257 │
│ │下午 │,允安│A:都是你在橋的就對了,你簽回來 │ │
│ │01:30:05 │業務員│ │ │
├─┼─────┼───┼────────────────────────┼───┤
│32│103/12/03 │秦秀慧│A:我在,你到第一來找我(背景音) │257 │
│ │下午 │ │B:我告訴你狀況,給神外的許醫師看,然後我們一個扮│ │
│ │02:44:15 │ │ 家屬一個扮事務所小姐,然後那個醫生旁邊有見習的│ │
│ │ │ │ 搞不清楚狀況,我們剛是要求救,要問你內容,我就│ │
│ │ │ │ 說我們律師在開庭我就直接跟醫生講,反正就是我們│ │
│ │ │ │ 當事人那時候送保險公司的那一張,如果有符合那一│ │
│ │ │ │ 張就請醫生照寫這樣子 │ │
│ │ │ │A:對阿,找不到你我們就這樣演 │ │
│ │ │ │B:哪知道,應該是OK啦,他的音思是OK啦 │ │
├─┼─────┼───┼────────────────────────┼───┤
│33│103/12/03 │秦秀慧│B:報告,腰椎骨折,雙下肢無力,需長時間復健,寄出│257背 │
│ │下午 │ │ 去了,他的診斷書 │面 │
│ │02:53:48 │ │A:就寫這樣 │ │
│ │ │ │B:因為你的診斷書也是寫雙下肢無力 │ │
│ │ │ │A:就這樣就好了 │ │
│ │ │ │B:恩,寄出去了 │ │
├─┼─────┼───┼────────────────────────┼───┤
│34│103/12/03 │秦秀慧│B:膝關節是不是65度以下都可以?他寫50 │258背 │
│ │下午 │ │A:沒有照我的意思寫嗎? │面 │
│ │06:48:43 │ │B:沒有,你寫35 │ │
│ │ │ │A:50也可以啦 │ │
├─┼─────┼───┼────────────────────────┼───┤
│35│103/12/04 │男,許│A:你另外一顆不是故障了還要開刀喔? │259 │
│ │下午 │兆洋客│B:甚麼故障,那是為了要配合你耶 │ │
│ │08:35:19 │戶 (眼│A:亂說,電話裡面不要亂說 │ │
│ │ │睛) │ │ │
├─┼─────┼───┼────────────────────────┼───┤
│36│103/12/05 │許先生│B:可以幫我們辦身心障礙卡嗎? │259背 │
│ │中午 │,許元│A:可以 │面 │
│ │12:20:05 │興客戶│B:一年一次嗎? │ │
│ │ │ │A:最多5年? │ │
│ │ │ │B:你叫醫生幫我們辦 │ │
│ │ │ │A:我們有收費,一年要收一萬五 │ │
│ │ │ │B:要看幾次 │ │
│ │ │ │A:一定要排周一或周三來看醫生,一次就可以 │ │
│ │ │ │B:好,一定會過嗎? │ │
│ │ │ │A:會 │ │
├─┼─────┼───┼────────────────────────┼───┤
│37│103/12/09 │周湘芙│B:我要寫醫診,我拍給你你寫給我好不好 │260背 │
│ │上午 │ │A:你現在要寫? │面 │
│ │09:34:38 │ │B:對 │ │
│ │ │ │A:要十幾分鐘,你在太原? │ │
│ │ │ │B:對 │ │
├─┼─────┼───┼────────────────────────┼───┤
│38│103/12/09 │秦秀慧│A:我們在澄清有十幾個人喔? │261 │
│ │下午 │ │B:恩 │ │
│ │03:39:49 │ │A:要小心不要把人家弄得像菜市場 │ │
│ │ │ │B:好 │ │
├─┼─────┼───┼────────────────────────┼───┤
│39│103/12/10 │張伯東│B:大哥我帶兩個人回來給顏醫師開刀,兩張你只有一張│262 │
│ │下午 │ │ 你有寫麻煩顏醫師,有寫你的名字,兩張都沒有貼貼│ │
│ │03:17:28 │ │ 紙,我剛又進去麻煩顏醫師剛剛那一張,顏醫師說這│ │
│ │ │ │ 個手術失敗 │ │
│ │ │ │A:不能寫外傷性嗎 │ │
│ │ │ │B:我有跟顏醫師講說可不可以照我們上面貼的註明說外│ │
│ │ │ │ 傷性,顏醫師好像不太肯 │ │
│ │ │ │A:內容呢 │ │
│ │ │ │B:內容一模一樣,只是病名而已 │ │
│ │ │ │A:那就不要改了,你拍一半給我看而已,內容也要給我│ │
│ │ │ │B:好 │ │
│ │ │ │A:你重拍一次給我 │ │
├─┼─────┼───┼────────────────────────┼───┤
│40│103/12/10 │李宣霈│B:客人抱怨我們事先沒說好 │262背 │
│ │下午 │,允安│A:你沒貼便條紙對嗎? │面 │
│ │07:59:30 │業務員│B:對,我以為轉診不用 │ │
│ │ │ │A:人家怎麼知道你是誰 │ │
│ │ │ │A:跟客戶解釋 │ │
│ │ │ │A:你這症狀骨科沒辦法看,可是診斷書還是有辦法幫你│ │
│ │ │ │ 寫 │ │
│ │ │ │B:好 │ │
├─┼─────┼───┼────────────────────────┼───┤
│41│103/12/11 │秦秀慧│B:洪仲偉我找到人了,他壞蛋,他也知道錢下來了,我│263 │
│ │殿午 │ │ 現在要去找他 │ │
│ │12:21:57 │ │A:好 │ │
│ │ │ │B:你桌上是陳彥吉跟我的,幫我寫 │ │
│ │ │ │A:好 │ │
│ │ │ │B:我明天早上要過去,我掛幾號我忘了,你再問助理 │ │
│ │ │ │A:好 │ │
├─┼─────┼───┼────────────────────────┼───┤
│42│103/12/11 │劉沛珍│B:王偉勳說一定會幫我們開 │263背 │
│ │下午 │ │A:恩 │面 │
│ │06:33:57 │ │B:他說你那一張寫太好 │ │
│ │ │ │A:哈哈,那我寫0度 │ │
├─┼─────┼───┼────────────────────────┼───┤
│43│103/12/11 │周湘芙│A:開單怎麼可以寫我的字?醫生會認我的字耶?你明天│263背 │
│ │下午 │ │ 早上九點要過去怎麼沒先跟我說?勞保要貼單子不然│面 │
│ │08:15:10 │ │ 醫生可能不會幫你寫。你明天要去埔里要從我們家這│ │
│ │ │ │ 邊上去,你來全家這裡,你把單子給我,給我幾分鐘│ │
│ │ │ │ 我幫妳寫。 │ │
├─┼─────┼───┼────────────────────────┼───┤
│44│103/12/12 │秦秀慧│B:顏醫師現在要求第二年鑑定的,如果不是在這家醫院│264 │
│ │下午 │ │ 的也是要像以前這樣貼,要把之前的資料帶來給他看│ │
│ │12:33:48 │ │ ,我跟他說裡面內容醫院收走了只有外面,他跟我說│ │
│ │ │ │ 要貼完之後下次再來找他,我說好,阿陳彥吉的我有│ │
│ │ │ │ 帶,所以陳彥吉我貼上去讓他進去了 │ │
│ │ │ │A:你怎麼會沒有貼? │ │
│ │ │ │B:我想說第二次為什麼要貼? │ │
│ │ │ │A:通通要貼阿,不然他怎麼知道是誰的案子 │ │
│ │ │ │B:不是那個啦,我第一次不是在中國 │ │
│ │ │ │A:要貼診斷書是不是 │ │
│ │ │ │B:對啦,要貼診斷書啦 │ │
│ │ │ │A:那你就貼阿 │ │
│ │ │ │B:我就想第二次不用貼 │ │
│ │ │ │A:他要求就是貼 │ │
│ │ │ │B:我第二次再來,我讓陳彥吉進去 │ │
│ │ │ │A:好 │ │
├─┼─────┼───┼────────────────────────┼───┤
│45│103/12/16 │秦秀慧│B:我傳LINE你沒有看,睿成說今天我們有人去太原澄清│266 │
│ │下午 │ │ 被跟拍 │ │
│ │09:22:37 │ │A:應該是湘芙 │ │
├─┼─────┼───┼────────────────────────┼───┤
│46│103/12/16 │劉沛珍│A:你太原不要進去,有人在跟拍 │266 │
│ │下午 │ │B:我今天沒有去 │ │
│ │09:32:15 │ │A:太原跟中港我們都不要進診間 │ │
│ │ │ │B:你說我們公司的人都不能進診間,那誰能進診間 │ │
│ │ │ │A:睿城那邊有反應說診間有人在跟拍 │ │
│ │ │ │B:今天仲儀的客人我就叫婉琪,我在旁邊等 │ │
│ │ │ │A:好 │ │
├─┼─────┼───┼────────────────────────┼───┤
│47│103/12/16 │周湘芙│A:太原澄清你應該是斷了同業的路,同業在不爽在跟你│266 │
│ │下午 │ │ 了,因為你沒出現前那邊很多人在跑,我建議你不要│ │
│ │09:45:23 │ │ 進診間,今天有人在跟拍你,你盡量戴口罩去,不要│ │
│ │ │ │ 讓人家知道你是誰 │ │
│ │ │ │周湘芙:好 │ │
├─┼─────┼───┼────────────────────────┼───┤
│48│103/12/17 │李梅,│A:保險公司談定總金額116萬,含之前給付過的就是再 │266背 │
│ │下午 │許兆洋│ 給付110萬,這禮拜五早上要去員林的保險公司,他 │面 │
│ │12:10:56 │許建偉│ 要求你本人到,他要幫你拍照,所以你頸圈可能要帶│ │
│ │ │客戶 │ 著 │ │
│ │ │ │B:喔,那你跟我一起去 │ │
│ │ │ │A:周五早上十點,那你九點半在法院那邊等我,在員林│ │
│ │ │ │ 家商的斜對面 │ │
│ │ │ │B:好 │ │
│ │ │ │A:第一個你要記得戴頸圈 │ │
│ │ │ │B:好 │ │
│ │ │ │A:第二個你要帶身分證印章 │ │
│ │ │ │B:好 │ │
├─┼─────┼───┼────────────────────────┼───┤
│49│103/12/17 │秦秀慧│B:睿成要接國民的客戶,我覺得不妥,這樣醫生會曝光│267 │
│ │下午 │ │A:今天跟拍那個我猜是同業 │ │
│ │03:14:37 │ │ │ │
├─┼─────┼───┼────────────────────────┼───┤
│50│103/12/17 │秦秀慧│B:老大,剛周律師打給我說陳彥吉榮總鑑定的資料,醫│267 │
│ │下午 │ │ 生寫神經沒有問題,我覺得不對,他的報告是有問題│ │
│ │05:18:30 │ │ 的,且這個報告我們有拿去榮總RE(確認)過了,他到│ │
│ │ │ │ 底內容是寫甚麼,醫生有寫雙下肢無力,我現在是不│ │
│ │ │ │ 知道法院那邊報告是怎樣,他說叫我們撤回告訴,退│ │
│ │ │ │ 我們兩萬塊,我覺得不對,他的神經傳導報告是有問│ │
│ │ │ │ 題的,我叫他傳到公司 │ │
│ │ │ │A:好 │ │
├─┼─────┼───┼────────────────────────┼───┤
│51│103/12/18 │秦秀慧│B:李偉誠那個,剛剛他媽媽回復跟理賠說它們本人跟他│267背 │
│ │下午 │ │ 媽媽都不方便帶小孩子過去,叫他們直接去問醫師,│面 │
│ │01:53:52 │ │ 它們要直接去問醫生,病歷調給它們了,他們要去找│ │
│ │ │ │ 顏醫師問李偉誠的狀況。要去埔里問顏精華,榮總有│ │
│ │ │ │ 鑑定了,榮總寫下肢無力,報告也都給他了,他本來│ │
│ │ │ │ 叫李偉誠要去,可是他媽說他媽不方便請假,李偉誠│ │
│ │ │ │ 也不方便去,叫它們自己去,所以他們要自己去喔,│ │
│ │ │ │ 自己去(加重音),你聽得懂嗎? │ │
│ │ │ │A:好,那就自己去 │ │
├─┼─────┼───┼────────────────────────┼───┤
│52│103/12/18 │女,允│B:我們去開潘英德的單寫錯了,湘芙寫錯了,要寫強制│268 │
│ │下午 │安企業│ 險的單寫錯了,他是右側鎖骨跟右側肩關節,醫生在│ │
│ │04:27:04 │管理顧│ 下面寫左髖官股前曲幾度後曲幾度,這個本人要到嗎│ │
│ │ │問有限│ ? │ │
│ │ │公司 │A:本人書當然本人要帶,誰去開的? │ │
│ │ │ │B:湘芙 │ │
│ │ │ │A:重開一張 │ │
├─┼─────┼───┼────────────────────────┼───┤
│53│103/12/22 │許裕源│B:你早上有沒有空可以到醫院來一下 │270 │
│ │上午 │ │A:到哪裡? │ │
│ │08:37:11 │ │B:太原這邊 │ │
│ │ │ │A:甚麼事?現在好不好? │ │
│ │ │ │B:好 │ │
│ │ │ │A:去門診還是辦公室? │ │
│ │ │ │B:辦公室,你來再給我電話 │ │
│ │ │ │A:好 │ │
├─┼─────┼───┼────────────────────────┼───┤
│54│103/12/23 │林怡岑│B:總經理,許醫師不開 │272 │
│ │下午 │ │A:為什麼 │ │
│ │03:21:27 │ │B:黃玉鶴奶奶只看過一次 │ │
│ │ │ │A:那多看幾次 │ │
│ │ │ │B:他說你寫到中度太嚴重,他說他幫你寫輕度就很牽強│ │
│ │ │ │ 了 │ │
│ │ │ │A:你跟他說腿開輕度可以嗎,我再跟他談吧 │ │
├─┼─────┼───┼────────────────────────┼───┤
│55│103/12/23 │謝仲儀│B:客人沒有手術,許醫師寫術後 │272 │
│ │下午 │,允安│A:你請許醫師改掉就好 │ │
│ │03:51:59 │員工 │ │ │
├─┼─────┼───┼────────────────────────┼───┤
│56│103/12/23 │陳楷勻│B:他有打給我,他說要叫人來我家,還要跟他去埔基,│272 │
│ │下午 │ │ 看顏醫師怎麼說 │ │
│ │05:58:19 │ │A:我看下次甚麼時候再跟你說 │ │
├─┼─────┼───┼────────────────────────┼───┤
│57│103/12/23 │林怡岑│B:陳楷勻說朝陽要去他們家拍照要去埔基 │272背 │
│ │下午 │ │A:你可以跟嗎? │面 │
│ │06:00:04 │ │B:如果上次那個我OK │ │
│ │ │ │A:要一個人陪她去 │ │
│ │ │ │B:到醫生那邊? │ │
│ │ │ │A:我會先跟醫生講 │ │
│ │ │ │B:你會先跟醫生講? │ │
│ │ │ │A:對,看甚麼時候你再跟我說 │ │
│ │ │ │B:我跟他聯絡好我再跟你說,你再跟醫生說 │ │
│ │ │ │A:好 │ │
├─┼─────┼───┼────────────────────────┼───┤
│58│103/12/24 │男,疑│B:今天是跟護理師,今天不適合,那個是組長,你明天│273 │
│ │上午 │為另一│ 好了,你請他明天再來,謝謝 │ │
│ │09:03:32 │醫師 │ │ │
├─┼─────┼───┼────────────────────────┼───┤
│59│103/12/24 │劉沛珍│A:你今天有要帶人去台中醫院嗎? │273 │
│ │上午 │ │B:對 │ │
│ │09:10:07 │ │A:醫生說今天不行,你趕快回去吧 │ │
│ │ │ │B:改明天早上就對了? │ │
│ │ │ │A:對 │ │
├─┼─────┼───┼────────────────────────┼───┤
│60│103/12/24 │劉沛珍│B:張維釧吵著要開單 │274 │
│ │下午 │ │A:骨科要一年 │ │
│ │05:05:39 │ │B:他滿了 │ │
│ │ │ │A:這個月沒有單了 │ │
│ │ │ │B:要等到幾號? │ │
│ │ │ │A:一月初 │ │
├─┼─────┼───┼────────────────────────┼───┤
│61│103/12/29 │林怡岑│B:陳楷勻說朝陽人壽跟她約01月10號早上十點叫他自己│276、 │
│ │下午 │ │ 去 │277 │
│ │01:57:17 │ │A:你陪她去 │ │
│ │ │ │B:我要怎麼帶她去? │ │
│ │ │ │A:0107禮拜幾? │ │
│ │ │ │B:週三下午你不是要帶我去埔里? │ │
│ │ │ │A:沒關係你陪她去 │ │
│ │ │ │B:我要怎麼陪她去? │ │
│ │ │ │A:APPLE,叫APPLE載他 │ │
│ │ │ │B:我叫APPLE帶她去,我也一起去 │ │
│ │ │ │A: │ │
│ │ │ │B:我在那邊等你過來?你下午不是要帶客人? │ │
│ │ │ │A:你回來再跟我集合再一起出發 │ │
│ │ │ │B:我先回來下午再跟你一起去埔里? │ │
│ │ │ │A:不然你在那邊,APPLE回來就好 │ │
│ │ │ │B:好 │ │
│ │ │ │A:好 │ │
├─┼─────┼───┼────────────────────────┼───┤
│62│103/12/29 │林怡岑│A:今天已經跟保險公司聯絡,要補陳美月保單 │277 │
│ │下午 │ │B:好 │ │
│ │06:15:45 │ │A:我跟他說我們是律師事務所 │ │
│ │ │ │B:01月10號陳楷勻那個我跟APPLE約好了 │ │
│ │ │ │A:好 │ │
├─┼─────┼───┼────────────────────────┼───┤
│63│103/12/30 │林怡岑│A:黃莉赫的資料,你載湘芙一起去找聶醫師,下周一或│277 │
│ │下午 │ │ 二 │ │
│ │01:12:05 │ │B:我都可以 │ │
├─┼─────┼───┼────────────────────────┼───┤
│64│104/01/19 │周湘芙│B:李林翰要叫中港寫還是803? │278背 │
│ │下午 │ │A:手指頭 │面 │
│ │05:55:40 │ │B:你下周三要開很多,我這邊有八個要開耶 │ │
│ │ │ │A:沒關係下禮拜先排我的 │ │
│ │ │ │B:鍾沛汶、張忠誠、林獻章、黃福榮 │ │
│ │ │ │A:其他我就把他擋掉 │ │
│ │ │ │B:B0SS你的四個,其他業務加你的八、九個 │ │
│ │ │ │A:一個月額度有15個阿 │ │
│ │ │ │B:李林翰呢? │ │
│ │ │ │A:你先去803試試看,那個不用本錢的 │ │
│ │ │ │B:好 │ │
├─┼─────┼───┼────────────────────────┼───┤
│65│104/01/21 │秦秀慧│B:林素杏你改成四肢都有影響,國泰那個沒開刀那個,│278背 │
│ │下午 │ │ 素杏姊說醫生是幫他做腿而已,印象中後來顏精華有│面 │
│ │08:54:32 │ │ 開一張四肢的 │ │
│ │ │ │A:你叫他堅持一下 │ │
├─┼─────┼───┼────────────────────────┼───┤
│66│104/01/21 │秦秀慧│B:許醫師說林素杏頸部沒問題 │278背 │
│ │下午 │ │A:那就不是車禍造成的了 │面 │
│ │09:02:00 │ │B:這樣許裕源願意寫嗎? │ │
│ │ │ │A:叫他抄埔里的他願意抄 │ │
│ │ │ │B:伯東之前的他不願意寫 │ │
│ │ │ │A:週三寫寫看 │ │
├─┼─────┼───┼────────────────────────┼───┤
│67│104/01/21 │秦秀慧│B:你打伯東這支電話,許裕源會直接跟你說,00000000│279 │
│ │下午 │ │ 53 │ │
│ │09:12:49 │ │A:好 │ │
├─┼─────┼───┼────────────────────────┼───┤
│68│104/01/21 │秦秀慧│A:我跟他聯絡過了,你明天去寫 │279 │
│ │下午 │ │B:好 │ │
│ │09:16:19 │ │A:我處理就好 │ │
├─┼─────┼───┼────────────────────────┼───┤
│69│104/01/22 │李宣霈│B:蔡明前要看甚麼? │279背 │
│ │下午 │ │A:骨科,一個月四次就可以,三月初就可以開 │面 │
│ │05:28:41 │ │B:我跟湘芙約好了周二(0127)下午1430 │ │
│ │ │ │A:你叫湘芙帶就對了 │ │
├─┼─────┼───┼────────────────────────┼───┤
│70│104/01/24 │李宣霈│A:江慶華是你帶去聶醫師那邊開的嗎? │280 │
│ │下午 │ │B:是湘芙開進去開的,我沒到場 │ │
│ │05:17:06 │ │A:那你還有救,因為如果你是自己去開的他會給你開,│ │
│ │ │ │ 他會貼上一張便條紙,上面註明這是勞保黃牛代辦案│ │
│ │ │ │ 件,請勞保局不予給付 │ │
│ │ │ │B:喔,我沒有阿,那是湘芙帶進去開的 │ │
├─┼─────┼───┼────────────────────────┼───┤
│71│104/01/24 │張伯東│B:胡德秀胸椎12節跟腰椎一節要取鋼釘,新光要他去別│280背 │
│ │下午 │ │ 家醫院開診斷書複診,你那天跟我說中港澄清 │面 │
│ │07:53:49 │ │A:你要先開診斷書,不是下禮拜開嗎? │ │
│ │ │ │張伯東:強制險 │ │
├─┼─────┼───┼────────────────────────┼───┤
│72│104/01/28 │秦秀慧│B:黃洪達說要告我們跟去勞保局檢舉顏精華醫師,客戶│283 │
│ │下午 │ │ 是黃宏達跟他岳母跟他小姨子 │ │
│ │01:46:40 │ │A:他被法扶洗腦了 │ │
├─┼─────┼───┼────────────────────────┼───┤
│73│104/01/28 │許建偉│A:那個打給你是今天跟你講的? │283 │
│ │下午 │ │B:我現在在跟他講 │ │
│ │02:09:33 │ │A:黃宏達介紹的案子裡面有訴訟的案子嗎? │ │
│ │ │ │B:沒有 │ │
│ │ │ │A:沒有就好了,都是住埔里? │ │
│ │ │ │B:對 │ │
│ │ │ │A:我跟你講喔,你跟他講話的時候要小心,他有可能錄│ │
│ │ │ │ 音 │ │
│ │ │ │B:我知道 │ │
│ │ │ │A:他如果提到說跟醫生有什麼,你就說:我跟他不認識 │ │
│ │ │ │ 啊!你怎麼說我跟醫生有什麼?你要提出證據啊! │ │
│ │ │ │B:嗯,我知道 │ │
│ │ │ │A:他講這個你一概否認,要記得 │ │
│ │ │ │B:嗯,我知道 │ │
├─┼─────┼───┼────────────────────────┼───┤
│74│103/11/18 │賴傑茗│B:老闆,下個禮拜一、禮拜三顏清華休息,快點,我們│289背 │
│ │下午 │ │ 要來轉了。我要把黃清福拉到這禮拜五寫單了 │面 │
│ │03:56:57 │ │A:好 │ │
│ │ │ │B:你要在員工上面LINE喔,因為禮拜一、三很多人排 │ │
│ │ │ │A:好,確定喔? │ │
│ │ │ │B:確定 │ │
│ │ │ │A:好 │ │
├─┼─────┼───┼────────────────────────┼───┤
│75│103/12/17 │陳婉妊│B:老闆,不好意思,我來開一張診斷書,結果醫生給我│292 │
│ │上午 │ │ 寫脊柱失能 │ │
│ │10:59:44 │ │A:然後咧? │ │
│ │ │ │B:然後脊柱是腰椎的部分第二椎體至第四椎體,共三個│ │
│ │ │ │ 椎節、三個椎體、兩個椎間盤,這個是不行的對不對│ │
│ │ │ │ ? │ │
│ │ │ │A:他是骨科喔? │ │
│ │ │ │B:他是神經外科 │ │
│ │ │ │A:要寫肌力啦! │ │
│ │ │ │B:還要寫肌力?可是他肌力不行欸! │ │
│ │ │ │A:勞保嗎? │ │
│ │ │ │B:漁保,肌力他寫到五分欸! │ │
│ │ │ │A:這樣就不行了啊!把他撤掉,讓他轉診吧! │ │
│ │ │ │B:好,我知道了 │ │
├─┼─────┼───┼────────────────────────┼───┤
│76│103/12/31 │張伯東│B:老大,我伯東,我今天在公司拿給你看的那個胡德秀│293、 │
│ │下午 │ │ 的公文,你說直接去中港澄清那邊開診斷書嘛? │294 │
│ │04:20:46 │ │A:對啊! │ │
│ │ │ │B:我排1月6號可以嗎? │ │
│ │ │ │A:可以啊!可是大概要兩次才寫喔! │ │
│ │ │ │B:看個兩次這樣子喔? │ │
│ │ │ │A:對對對,他之前有去過嗎? │ │
│ │ │ │B:之前有去過兩次 │ │
│ │ │ │A:可是不一定是許醫師看的嘛? │ │
│ │ │ │B:之前也是許醫師 │ │
│ │ │ │A:許醫師喔,看幾次? │ │
│ │ │ │B:第一次的時候是安排做檢查,第二次回診看報告 │ │
│ │ │ │A:那你禮拜一再提醒我一下,我寫單給你去開單 │ │
│ │ │ │B:那我直接掛1月6號 │ │
│ │ │ │A:好好好 │ │
└─┴─────┴───┴────────────────────────┴───┘
附件二:周苡軒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周苡軒) │偵五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1/11 │陳御烽│A:長短腳是左腳還是右腳 │53、54│
│ │下午 │ │陳御烽:左腳 │ │
│ │01:11:50 │ │A:老大說你那11公分太誇張 │ │
│ │ │ │許兆洋:11公分真的有點誇張,反正超過5公分就是九級│ │
│ │ │ │ ,他十月中退保?是今年嗎? │ │
│ │ │ │陳御烽:對阿 │ │
│ │ │ │許兆洋:他手術的時候有沒有勞保? │ │
│ │ │ │陳御烽:有 │ │
│ │ │ │許兆洋:他寫五公分那個等級就可以了,他這個是退化 │ │
│ │ │ │ 喔,是疾病喔 │ │
│ │ │ │陳御烽:對 │ │
├─┼─────┼───┼────────────────────────┼───┤
│02│103/12/22 │女,允│A:喂 │59 │
│ │上午 │安企業│B:湘芙,我秀慧姐 │ │
│ │10:12:38 │管理顧│A:嘿 │ │
│ │ │問有限│B:明天那個潘英德是14號嘛,我叫他2點到,因為怕他 │ │
│ │ │公司 │ 遲到,然後他後面有個15號,老大把他開了,我叫他│ │
│ │ │ │ 拿給婉琪了,他只有強制險而已 │ │
│ │ │ │A:嗯,還有1個15號就對了 │ │
│ │ │ │B:婉琪會負責扣他,所以我資料都在他那裏了 │ │
│ │ │ │A:好 │ │
│ │ │ │B:因為,我明天要去台北 │ │
│ │ │ │A:好,拜拜 │ │
├─┼─────┼───┼────────────────────────┼───┤
│03│104/01/05 │秦秀慧│B:黃紫雲,老闆說他要做勞保7級,他去看聶看了2次,│64 │
│ │下午 │ │ 復健做4次 │ │
│ │01:11:37 │ │A:那再做2次 │ │
│ │ │ │B:好 │ │
├─┼─────┼───┼────────────────────────┼───┤
│04│104/01/16 │周湘芙│A:29號下午陳忠誠 │66 │
│ │下午 │客戶,│B:他會幫我寫嗎? │ │
│ │04:35:30 │女 │A:試試看,電話裡面不要說這個 │ │
├─┼─────┼───┼────────────────────────┼───┤
│05│104/01/26 │許兆洋│A:我有一件勞保局要來訪查,是埔里開的單,黃世賢,│69 │
│ │下午 │ │ 是小朋友喔,未成年,8284 │ │
│ │05:16:49 │ │B:喔 │ │
│ │ │ │A:早上打來說要訪視,下午就說在家門口了 │ │
│ │ │ │B:訪視完了喔? │ │
│ │ │ │A:沒有,沒讓他進去 │ │
│ │ │ │B:84年次2月14日,客戶在家嗎?還是去工作了?我寫 │ │
│ │ │ │ 肌力耶 │ │
│ │ │ │A:他是撞到頭 │ │
│ │ │ │B:你就講右手右腳無力,你跟他延一下,可能勞保局認│ │
│ │ │ │ 為他沒那麼嚴重 │ │
│ │ │ │A:好我知道 │ │
└─┴─────┴───┴────────────────────────┴───┘
附件三:秦秀慧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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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秦秀慧) │偵五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0/16 │林玉真│B:秦小姐,我是林玉真那個 │171 │
│ │上午 │老公 │A:這禮拜不用去,兩禮拜去一次就好,把卡寄來我公司│ │
│ │09:32:17 │ │ 我幫你拿就好 │ │
│ │ │ │B:好 │ │
├─┼─────┼───┼────────────────────────┼───┤
│02│103/10/17 │張伯東│B:我跟他說他當初就簽35趴現在要吵真的沒辦法,他要│172背 │
│ │下午 │ │ 跟你說 │面 │
│ │07:57:04 │ │A:好 │ │
│ │ │ │C女:我兒子跟你簽的時候我有聽到你說3趴 │ │
│ │ │ │A:你3個兒子當場在醫院我就說過了,他們都知道趴數 │ │
│ │ │ │C:一萬的35趴等於跟你們對分了耶 │ │
│ │ │ │A:阿姨沒有我幫你處理你沒有這些錢 │ │
│ │ │ │C:我有再介紹張伯東兩個客戶 │ │
│ │ │ │A:這是兩回事 │ │
├─┼─────┼───┼────────────────────────┼───┤
│03│103/10/20 │女病患│B:你到了嗎? │173背 │
│ │上午 │憶書 │A:還沒,我同事接一個人在霧峰快到了,你跟她們說要│面 │
│ │09:27:42 │ │ 去櫃檯抽號碼牌掛顏精華,因為她們兩個是初診 │ │
│ │ │ │B:好 │ │
├─┼─────┼───┼────────────────────────┼───┤
│04│103/10/21 │許兆洋│B:吳樂鵬的案子南山保險公司跟我說賠了90萬多 │174 │
│ │上午 │ │A:就以保單的百分之35賠 │ │
│ │10:21:21 │ │ │ │
├─┼─────┼───┼────────────────────────┼───┤
│05│103/10/22 │客戶病│A:我們11月中旬要寫診斷書了,你把健保卡拿給我老公│175背 │
│ │下午 │患,富│ 好嗎? │面 │
│ │05:36:13 │會廚具│B:好 │ │
│ │ │黃大哥│ │ │
├─┼─────┼───┼────────────────────────┼───┤
│06│103/10/23 │許兆洋│A:老闆你找我? │176 │
│ │上午 │ │B:一點回來開會 │ │
│ │10:00:53 │ │A:好,我也要去跟廚具黃老闆拿健保卡 │ │
├─┼─────┼───┼────────────────────────┼───┤
│07│103/10/23 │惠玲 │A:你有看新聞了嗎?(鄭協順遭查緝) │176 │
│ │上午 │ │B:還沒 │ │
│ │10:21:37 │ │A:那你先看 │ │
├─┼─────┼───┼────────────────────────┼───┤
│08│103/10/27 │李俊佑│B:你打給我? │179 │
│ │下午 │(李偉│A:你媽打去桃園地檢署問過了,他說9月就結案了,我 │ │
│ │03:03:04 │誠) │ 有再跟你媽說如果這兩個禮拜還沒有收到對方的判決│ │
│ │ │ │ 書,還要打電話去問 │ │
│ │ │ │B:我剛中午有打去問,他說10月中才送件,送去法院 │ │
│ │ │ │A:你媽問的桃園地檢署的怎麼不一樣,你們再跟我們的│ │
│ │ │ │ 法務劉大哥說一次 │ │
│ │ │ │B:好 │ │
├─┼─────┼───┼────────────────────────┼───┤
│09│103/10/29 │張善國│B:明天下午他們會來會問什麼問題? │180背 │
│ │下午 │ │A:他會問你為什麼去埔里基督教醫院開診斷書,你要怎│面 │
│ │09:36:02 │ │ 麼說 │ │
│ │ │ │B:我在那邊復建阿,檢查神經阿 │ │
│ │ │ │A:你沒復健,你就說你在林森醫院太小間都醫不好,復│ │
│ │ │ │ 健不順利,你就說這個是你親戚以前有在台北讓他過│ │
│ │ │ │ 過刀,說醫生很厲害,他以前在潭子慈濟也有做過, │ │
│ │ │ │ 你就說他是醫學博士都給我排很多檢查,第二他會問│ │
│ │ │ │ 你有沒有被代辦,你有沒有叫人處理? │ │
│ │ │ │B:辦什麼?叫人幫我辦這個?沒有啦 │ │
│ │ │ │A:你要把我的資料都收起來 │ │
│ │ │ │B:嗯 │ │
│ │ │ │A:因為你是右邊比較沒力還是左邊 │ │
├─┼─────┼───┼────────────────────────┼───┤
│10│103/10/30 │張善國│B:他叫我寫一些資料,96年還能工作,102年沒辦法工 │181 │
│ │下午 │ │ 作,一個月要去看一次吧? │ │
│ │07:09:34 │ │A:張大哥你那個健保卡,埔里基督教醫院我們這個月都│ │
│ │ │ │ 不能去,你們自己可以去,我們公司11月都停止去埔 │ │
│ │ │ │ 里幫客人代拿藥 │ │
│ │ │ │B:嗯,他沒周日的嗎? │ │
│ │ │ │A:一三五早上,我下禮拜排一天載你去,如果你沒辦法│ │
│ │ │ │ 就大嫂跟我去 │ │
├─┼─────┼───┼────────────────────────┼───┤
│11│103/11/03 │黃麗花│B:公司他們來家裡看 │181、 │
│ │上午 │(李俊│A:他不是不在 │182 │
│ │08:48:40 │佑/李 │B:星期六打,我跟他說我帶他出門去台南 │ │
│ │ │偉誠之│A:嗯 │ │
│ │ │母) │B:剛一大早又打來 │ │
│ │ │ │A:偉誠跟我說他要去埔里調資料,不用,你跟偉誠說如│ │
│ │ │ │ 果他真的要來偉誠 │ │
│ │ │ │B:我說朋友載他出去了 │ │
│ │ │ │A:你要跟他說都是人家照顧他,不然表示他自理能力很│ │
│ │ │ │ 好,你要跟他說李偉誠現在都朋友在顧就好了,你跟│ │
│ │ │ │ 他說他平衡能力不好, │ │
│ │ │ │B:他跟我說你要請我們公司的錢哪有那麼簡單 │ │
│ │ │ │A:奇怪我想說怎麼會第二次來看,可能是理賠作業上的│ │
│ │ │ │ 疏失 │ │
│ │ │ │B:我想說他們怎麼會一直查一直查 │ │
│ │ │ │A:新光現在就是這樣,新光通通鑑定都到榮總,他來你│ │
│ │ │ │ 就叫他趕快簽一簽趕快走 │ │
│ │ │ │B:問題是他身體都健康都OK耶 │ │
│ │ │ │A:偉誠的手真的都沒有力 │ │
│ │ │ │B:如果是這樣會卡到我退休的問題 │ │
│ │ │ │A:他跟你沒有關係他本來就可以從事輕便工作 │ │
│ │ │ │B:偉誠跟我說要不然不要請了 │ │
│ │ │ │A:你這次事故之後2年沒請就不能請了 │ │
│ │ │ │B:其實我們自己也知道,我們自己在做保險,他要符合│ │
│ │ │ │ 殘廢等級產險可以,壽險的話其實他根本就不符合,│ │
│ │ │ │ 那你可以申請20萬 │ │
│ │ │ │A:沒有,40萬 │ │
│ │ │ │B:這樣是第幾級? │ │
│ │ │ │A:七級,神經系統,手無力,頭痛 │ │
│ │ │ │B:七級,100萬? │ │
│ │ │ │A:好啦,偉誠媽你就看到要幹嘛,應該只是資料沒寫到│ │
│ │ │ │ 而已 │ │
├─┼─────┼───┼────────────────────────┼───┤
│12│103/11/19 │滋宜,│A:滋宜幫尤瑞誠再掛下禮拜五早上埔里顏醫師50年2月 │186 │
│ │下午 │允安企│ 19日 │ │
│ │12:30:03 │業管理│B:好 │ │
│ │ │顧問公│ │ │
│ │ │司 │ │ │
├─┼─────┼───┼────────────────────────┼───┤
│13│103/11/19 │陳彥吉│A:彥吉我要把卡跟藥拿回去給你了 │186背 │
│ │下午 │ │B:好 │面 │
│ │03:33:25 │ │ │ │
├─┼─────┼───┼────────────────────────┼───┤
│14│103/11/19 │陳淑蓮│B:那一件會去拍照喔,跟你講一下 │186背 │
│ │下午 │(國泰│A:哪時候去 │面 │
│ │03:56:49 │人壽內│B:彰化的調查會去拍照 │ │
│ │ │鬼) │A:好 │ │
├─┼─────┼───┼────────────────────────┼───┤
│15│103/11/19 │陳淑蓮│B:洪仲偉,他們要去照相,你留的電話都找不到他 │187 │
│ │下午 │ │A:可以啊 │ │
│ │10:24:09 │ │B:剛調查員9點還打給我,你跟仲偉說明天一定要接 │ │
│ │ │ │A:好 │ │
│ │ │ │B:他在家裡面嗎? │ │
│ │ │ │A:就到處亂跑 │ │
├─┼─────┼───┼────────────────────────┼───┤
│16│103/11/20 │洪仲豪│A:你哥左手左腳走路比較有問題你知道侯?我有跟他講│187 │
│ │上午 │ │ 了 │ │
│ │10:11:48 │ │B:好 │ │
├─┼─────┼───┼────────────────────────┼───┤
│17│103/11/20 │洪仲豪│A:明天下午你要叫仲偉不要再過去了 │187背 │
│ │上午 │ │B:好 │面 │
│ │10:20:26 │ │A:國泰我們有配合的,不太會刁你們 │ │
│ │ │ │B:好 │ │
├─┼─────┼───┼────────────────────────┼───┤
│18│103/11/20 │張善國│B:他跟我說澄清它們可以接受 │188 │
│ │下午 │老婆 │A:我安排他(張善國)去看骨科 │ │
│ │05:33:12 │ │B:好 │ │
├─┼─────┼───┼────────────────────────┼───┤
│19│103/11/20 │張善國│A:OK,但不能一次寫單 │188 │
│ │下午 │老婆 │B:你不去? │ │
│ │05:34:59 │ │A:我們有個小姐是專責的窗口,他會在澄清等你 │ │
│ │ │ │B:好 │ │
│ │ │ │A:週二下午喔 │ │
├─┼─────┼───┼────────────────────────┼───┤
│20│103/11/20 │謝姊,│A:我明天3點之前都在埔里,你可以帶妳老公去我們律 │191背 │
│ │下午 │秦秀慧│ 師事務所坐坐 │面 │
│ │05:56:26 │客戶 │B:因為我還沒跟我老公說 │ │
│ │ │ │A:你昨天有看到,醫師也認識我們,所以比較直接,但│ │
│ │ │ │ 是醫生也要保護自己,所以要看片子 │ │
├─┼─────┼───┼────────────────────────┼───┤
│21│103/11/27 │陳淑蓮│(A:背景音你知道我們這個有些東西不能(說)) │192、 │
│ │下午 │ │B:你那個XX去拍的時候很正常,不是有問題嗎?怎麼會│193 │
│ │09:14:59 │ │ 這樣 │ │
│ │ │ │A:他頭殼本來就有問題 │ │
│ │ │ │B:他不是神經(肯定語氣) │ │
│ │ │ │ 你聽我講,你的XX,我們的OO去拍的時候都沒有甚麼│ │
│ │ │ │ 異常,怎麼會這樣。第二我跟你說,我有跟他說,埔│ │
│ │ │ │ 基那邊他有這個點在那邊,我有跟他說是朋友介紹的│ │
│ │ │ │ ,要會回答,我有跟公司講看要不要再請人家過去,│ │
│ │ │ │ 如果有的話請他「不要很正常」 │ │
│ │ │ │A:第一他去埔里他嬸嬸帶他去的,第二他本來就不正常│ │
│ │ │ │B:他哪裡不正常?(意指病患很正常) │ │
│ │ │ │A:他頭殼不正常,他走路不正常 │ │
│ │ │ │B:我跟你說我有幫你講了 │ │
│ │ │ │A:你那時候不是講說沒問題了 │ │
│ │ │ │B:可是你那個怎麼會?(意指保戶是正常的) │ │
│ │ │ │A:他就不正常 │ │
│ │ │ │B:我已經跟你講了我已經幫你講了 │ │
│ │ │ │A:假如他不給付你就叫他發文 │ │
│ │ │ │B:這是最爛的結果,但是我要先幫妳那個,可是我的回│ │
│ │ │ │ 答是甚麼你要先知道 │ │
│ │ │ │A:我先打電話給他哥哥 │ │
│ │ │ │B:慧慧我要跟你說我幫你CONFIRM │ │
│ │ │ │A:你讓他家人自己講就好了,他就不正常你公司怎麼會│ │
│ │ │ │ 說他正常 │ │
│ │ │ │B:我已經有幫你講話了 │ │
│ │ │ │A:我先打電話給他弟弟,才知道你們公司去拍照到底在│ │
│ │ │ │ 做甚麼 │ │
│ │ │ │B:我今天有幫你追幫你CONFIRM │ │
│ │ │ │A:OK就這樣子不要講了 │ │
├─┼─────┼───┼────────────────────────┼───┤
│22│103/11/28 │林玉真│A:大哥 │193、 │
│ │上午 │老公 │B:你不是要來拿卡 │194 │
│ │10:43:44 │ │A:我今天比較忙我同事會去拿 │ │
│ │ │ │B:我們明年6月要退休 │ │
│ │ │ │A:接下來兩個禮拜我都幫妳們拿兩個禮拜,再來就可以│ │
│ │ │ │ 寫了 │ │
│ │ │ │B:好 │ │
│ │ │ │A:你把你跟林玉真的健保卡寄到我們事務所,兩張都寄│ │
│ │ │ │ 來 │ │
│ │ │ │B:何時要去 │ │
│ │ │ │A:一三五都有 │ │
├─┼─────┼───┼────────────────────────┼───┤
│23│103/12/05 │楊俊明│B:收到這張了 │195背 │
│ │下午 │ │A:投保單位你拿去給公局蓋。公司如果問你裡面呢,你│面 │
│ │04:10:12 │ │ 就說醫院寄到勞保局去了 │ │
│ │ │ │B:好 │ │
├─┼─────┼───┼────────────────────────┼───┤
│24│103/12/05 │潘英得│A:週一拿健保卡 │195背 │
│ │下午 │ │ │面 │
│ │05:45:26 │ │ │ │
├─┼─────┼───┼────────────────────────┼───┤
│25│103/12/05 │楊俊明│B:資料我寫好了 │195背 │
│ │下午 │ │A:寄去勞保局 │面 │
│ │06:02:35 │ │ │ │
├─┼─────┼───┼────────────────────────┼───┤
│26│103/12/08 │淑玲,│B:我跟你約周三下午 │196 │
│ │上午 │秦秀慧│A:我在顏醫師這邊 │ │
│ │10:31:43 │客戶 │B:你怎麼一天到晚在看顏醫師 │ │
│ │ │ │A:客戶阿 │ │
├─┼─────┼───┼────────────────────────┼───┤
│27│103/12/08 │潘英德│A:我有交代人去拿你的健保卡,你放管理室就好 │196背 │
│ │下午 │ │B:好 │面 │
│ │07:12:50 │ │ │ │
├─┼─────┼───┼────────────────────────┼───┤
│28│103/12/17 │周瑞鎧│B:你那個鑑定,榮總說他神經沒有受損 │198背 │
│ │下午 │律師 │A:怎麼會這樣,陳彥吉的? │面 │
│ │05:11:58 │ │B:我傳榮總的資料給你看,你看要不要撤掉,我退一半│ │
│ │ │ │ 給你們 │ │
│ │ │ │A:好 │ │
├─┼─────┼───┼────────────────────────┼───┤
│29│103/12/26 │潘英德│A:他會去找你拍照,要去拍照前你要打給我 │203背 │
│ │上午 │ │B:好 │面 │
│ │09:25:58 │ │ │ │
├─┼─────┼───┼────────────────────────┼───┤
│30│104/01/19 │許兆洋│A:我下禮拜要給他寫診斷書了,他今天又去上班了 │205 │
│ │下午 │ │B:好 │ │
│ │05:20:20 │ │A:楊俊明收到26萬多,今天收到文了,他說他會去匯錢│ │
│ │ │ │ ,等他匯我再送他的強制險。盈宸有個客戶何跟成自│ │
│ │ │ │ 己跑去問陳春忠醫師 │ │
│ │ │ │B:那個醫師是我幫他找的耶 │ │
├─┼─────┼───┼────────────────────────┼───┤
│31│103/12/11 │鐘先生│A:我可以現在去跟你收卡嗎?健保卡 │206 │
│ │下午 │ │B:好 │ │
│ │03:25:20 │ │A:那你在家裡等我 │ │
│ │ │ │B:好 │ │
├─┼─────┼───┼────────────────────────┼───┤
│32│103/12/12 │許先生│A:許大哥,我秀慧,我今天拿完藥之後藥跟卡是寄到你│206背 │
│ │上午 │ │ 家嗎? │面 │
│ │10:01:00 │ │B:寄到我家就好 │ │
│ │ │ │A:好,OK!下午幫你寄 │ │
├─┼─────┼───┼────────────────────────┼───┤
│33│103/12/12 │陳彥吉│A:彥吉,你到電梯那裡等我,我拿給你,趕快把它黏上│207 │
│ │下午 │ │ 去 │ │
│ │12:28:53 │ │B:OKOK! │ │
├─┼─────┼───┼────────────────────────┼───┤
│34│103/12/17 │某男 │B:現在是台中的醫院看一看就好了,還是怎樣? │209 │
│ │上午 │ │A:要回診啊!你何時要回診?今天下午要去做檢查 │ │
│ │11:22:38 │ │B:對啊!現在是要做一做這樣就好了還是要怎樣? │ │
│ │ │ │A:做一做要去看報告 │ │
│ │ │ │B:喔 │ │
├─┼─────┼───┼────────────────────────┼───┤
│35│103/12/17 │婉琪 │A:婉琪,陳彥吉那個啊!法院回文去給他,他說陳彥吉 │209 │
│ │下午 │ │ 的神經沒有受損欸!可是你不是有看到他寫雙下肢無 │ │
│ │05:14:30 │ │ 力嗎? │ │
│ │ │ │B:對啊!他有寫啊! │ │
│ │ │ │A:他寫在哪裡? │ │
│ │ │ │B:寫在診斷書那裡啊! │ │
│ │ │ │A:怎麼會這樣? │ │
│ │ │ │B:我不知道欸! │ │
│ │ │ │A:好吧,因為周律師叫我們撤回啦! │ │
├─┼─────┼───┼────────────────────────┼───┤
│36│103/12/04 │張伯東│A:你去的時候沒有教他嗎? │222 │
│ │下午 │ │B:有,我還特地交代他,要他母親晚睡,甚至過去門診│ │
│ │12:31:01 │ │ 的時候我還叫他媽媽盯著天花板的燈咧!你懂我的意 │ │
│ │ │ │ 思吧?結果進去比的時候,他除了有傳統固定式的那│ │
│ │ │ │ 種之外,還有跳來跳去電子螢幕顯示的,阿嬤整個都│ │
│ │ │ │ 花掉了。結果醫生給他第二次機會,比的時候他可以│ │
│ │ │ │ 比到0.5、甚至有一些比到0.6 │ │
│ │ │ │A:你就沒跟他講好嘛! │ │
│ │ │ │B:我就叫他比上面比上面,結果真的比的時候醫生不相│ │
│ │ │ │ 信啊!醫生說他度數不可能這麼差 │ │
│ │ │ │A:他兒子有在那裡嗎? │ │
│ │ │ │B:有,我交代他兒子先不要開 │ │
│ │ │ │A:你有沒有拿出來給醫生? │ │
│ │ │ │B:有有有,醫生說如果他這一次執意要寫的話,還要再│ │
│ │ │ │ 把他安排到彰化秀傳那邊做檢查 │ │
│ │ │ │A:他又沒有在彰化秀傳看過,那邊沒有辦法做檢查嗎?│ │
│ │ │ │B:我是認為這個醫生不相信啦!因為醫生不只一次講說 │ │
│ │ │ │ 他視力不可能這麼差 │ │
│ │ │ │A:那你有跟莊大哥講好了嗎?哪時候再回診? │ │
│ │ │ │B:有有有,我有跟莊大哥說平均一個月帶阿嬤回來看一│ │
│ │ │ │ 次 │ │
│ │ │ │A:他說可以嗎? │ │
│ │ │ │B:可以,他可以配合。我跟他講說下次來的時候他還有│ │
│ │ │ │ 另外一個新進醫師,下次來的時候試看看那個新進醫│ │
│ │ │ │ 師,你懂我意思嗎? │ │
│ │ │ │A:那你約哪時候? │ │
│ │ │ │B:我跟他講說下個月 │ │
│ │ │ │A:下個月太久了吧?伯東你應該叫他來看,然後 │ │
│ │ │ │ 看過一次下個月再開 │ │
│ │ │ │B:我是叫他下一次換另外一個醫師,因為他度數不可能│ │
│ │ │ │ 那麼快降到0.4以內啦! │ │
│ │ │ │A:好啦!這次回來再說,拜~ │ │
└─┴─────┴───┴────────────────────────┴───┘
附件四:劉沛珍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劉沛珍) │偵六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1/06 │許錦伶│B:昨天確定三商不會理賠下來,今天就很不舒服,中國│76 │
│ │下午 │ │ 下周三還要去拿什麼東西? │ │
│ │03:59:25 │ │A:你治療次數要夠,才能開我們要的東西,不然坦白講│ │
│ │ │ │ 我覺得你在家佑吃的藥也很ok,三商為什麼不賠? │ │
│ │ │ │B:因為帶病投保 │ │
├─┼─────┼───┼────────────────────────┼───┤
│02│103/10/20 │0915-0│B:劉小姐,我現在人已經在這邊了,我怎麼沒有遇到你│80 │
│ │上午 │83361 │ 同事? │ │
│ │19:14:18 │ │A:有啊!他應該到了吧?我叫他打電話給你 │ │
│ │ │ │B:好啊好啊!因為我是掛到43號,因為沒什麼人,醫生 │ │
│ │ │ │ 剛剛叫到我,我不知道要開怎樣?醫生叫我先跟你們│ │
│ │ │ │ 聯絡 │ │
│ │ │ │A:喔,是喔,OKOK! │ │
├─┼─────┼───┼────────────────────────┼───┤
│03│103/10/20 │劉朝輝│B:沛珍,我那個身分證健保卡可以…記得再順便拿藥好│81 │
│ │上午 │ │ 不好? │ │
│ │11:21:11 │ │A:拿藥?你是說去埔里拿藥嗎?還是怎樣? │ │
│ │ │ │B:對啊! │ │
│ │ │ │A:好啦!我跟你講,你要想一下你一天薪水是多少錢, │ │
│ │ │ │ 你們是每天領2000多塊喔? │ │
│ │ │ │B:2500啊! │ │
│ │ │ │A:所以你們都是每天領嘛? │ │
│ │ │ │B:沒有 │ │
│ │ │ │A:一個月領一次? │ │
│ │ │ │B:不一定啊!看老闆 │ │
│ │ │ │A:好,舅舅我跟你講,我現在要去桃園調你的資料,他│ │
│ │ │ │ 們可能會打電話給你,如果他問說劉沛珍是誰,你就│ │
│ │ │ │ 說是你姪女就好了 │ │
│ │ │ │B:好 │ │
│ │ │ │A:我要幫你申請資料,我申請完會馬上打電話給你,拜│ │
│ │ │ │ 拜! │ │
├─┼─────┼───┼────────────────────────┼───┤
│04│103/11/25 │女 │B:幹嘛? │86 │
│ │下午 │ │A:我跟你講,我真的被惠琪姊氣死,因為我們要開商業│ │
│ │03:43:02 │ │ 保險,我叫他帶拐杖,結果他竟然沒有給我帶啦!在 │ │
│ │ │ │ 趕時間忘記帶啦! │ │
│ │ │ │B:啊你不會借他? │ │
│ │ │ │A:是要去哪裡生拐杖啦!我人在彰化欸!誰知道他會忘 │ │
│ │ │ │ 記 │ │
│ │ │ │B:靠腰啊!你沒提醒她 │ │
│ │ │ │A:我都跟她講過了,真的會被她氣死。後來小姐說就只│ │
│ │ │ │ 能開勞保了,商業保險後面再說了,不知道她在搞什│ │
│ │ │ │ 麼,被她打敗了!可能後面再說了,現在可能沒有辦│ │
│ │ │ │ 法,反正就看事辦事了 │ │
│ │ │ │B:好啦! │ │
│ │ │ │A:好,拜拜! │ │
├─┼─────┼───┼────────────────────────┼───┤
│05│103/11/26 │女 │A:秀凡,你現在有在忙嗎? │87 │
│ │下午 │ │B:你說 │ │
│ │02:18:54 │ │A:我跟你說,惠琪他是在他們公司受傷的,可是她投錯│ │
│ │ │ │ 工會,所以沒有買到意外險,根本就什麼都沒有 │ │
│ │ │ │B:怎麼保險公司這麼爛? │ │
│ │ │ │A:對啊!他們的案件明天才會送出去。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我先講一下事情 │ │
│ │ │ │B:好 │ │
├─┼─────┼───┼────────────────────────┼───┤
│06│103/11/25 │周苡軒│A:不好意思,請問你哪位? │102背 │
│ │下午 │(周湘│B:那個......沛雯喔? │面 │
│ │03:19:14 │芙) │A:我是沛珍,你哪裡? │ │
│ │ │ │B:沛珍喔,我是小芙啦! │ │
│ │ │ │A:喔喔喔~ │ │
│ │ │ │B:我要跟你講,那個王小姐他沒有帶拐杖喔? │ │
│ │ │ │A:對啊!我知道,真的很頭痛欸!那你盡量啦!拜拜! │ │
└─┴─────┴───┴────────────────────────┴───┘
附件五:林怡岑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林怡岑) │偵六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1/03 │賴雅玲│A:明天什麼時候可以跟你收卡片? │175背 │
│ │下午 │ │B:明天都可以 │面 │
│ │04:33:30 │ │A:明天下午大約三、四點去拿 │ │
│ │ │ │B:好 │ │
├─┼─────┼───┼────────────────────────┼───┤
│02│103/11/03 │賴雅玲│B:我把卡放在信箱 │175背 │
│ │下午 │ │A:好 │面 │
│ │06:26:57 │ │ │ │
├─┼─────┼───┼────────────────────────┼───┤
│03│103/11/03 │賴雅玲│A:明天下午三、四點拿回來還你 │175背 │
│ │下午 │ │B:好 │面 │
│ │06:54:05 │ │ │ │
├─┼─────┼───┼────────────────────────┼───┤
│04│103/11/18 │女,允│A:我轉一個吳連保雲給你你記得嗎 │177 │
│ │下午 │安公司│B:有 │ │
│ │12:24:51 │同事 │A:你要把印章送過去理賠那邊 │ │
│ │ │ │B:好 │ │
│ │ │ │A:你打去問他看要補哪顆印章,跟保險公司說你是他的│ │
│ │ │ │ 孫子 │ │
│ │ │ │B:臺灣產物? │ │
│ │ │ │A:對,你就說你是誰誰誰的家屬 │ │
├─┼─────┼───┼────────────────────────┼───┤
│05│103/11/19 │賴雅玲│A:我把卡片放你信箱嗎? │177背 │
│ │下午 │ │B:好 │面 │
│ │08:28:24 │ │ │ │
├─┼─────┼───┼────────────────────────┼───┤
│06│103/11/26 │張美華│A:醫生說要帶健保卡 │178 │
│ │下午 │(客戶│B:對阿,我叫他把健保卡寄下來 │ │
│ │08:29:34 │夏嘉雨│A:下周三1202 │ │
│ │ │之母)│B:好 │ │
├─┼─────┼───┼────────────────────────┼───┤
│07│103/12/26 │張美華│A:我下禮拜跟你拿嘉雨的卡片 │181 │
│ │下午 │ │B:好 │ │
│ │03:02:19 │ │ │ │
├─┼─────┼───┼────────────────────────┼───┤
│08│103/10/17 │楊儒典│A:我這邊許先生的助理,漢堡那邊10點半要到埔里,周│183 │
│ │下午 │ │ 一早上9點去載他去埔里 │ │
│ │06:02:02 │ │B:9點10分,載3個嗎? │ │
│ │ │ │A:目前2個,一個在漢堡,一個在彰化茄東路,這是錦姿│ │
│ │ │ │ 的客人 │ │
│ │ │ │B:那你問看看 │ │
├─┼─────┼───┼────────────────────────┼───┤
│09│103/10/18 │楊儒典│A:你明天就載秀慧那3個就好了 │183背 │
│ │上午 │ │B:那我連絡小純 │面 │
│ │11:41:19 │ │ │ │
├─┼─────┼───┼────────────────────────┼───┤
│10│103/10/19 │陳御烽│A:你週五是不是有卡片沒拿到?要拿藥的,放在助理那│183、 │
│ │下午 │ │ 邊 │184 │
│ │09:49:02 │ │B:我拿了 │ │
│ │ │ │A:周一我要去埔里要幫你拿嗎? │ │
│ │ │ │B:要 │ │
│ │ │ │A:我九點要趕到霧峰喔 │ │
│ │ │ │B:張坤良的 │ │
│ │ │ │A:你明天趕快拿給APPLE,因為明天早上10點要到埔里 │ │
│ │ │ │ ,奶奶要鑑定,那天社工跑掉了 │ │
└─┴─────┴───┴────────────────────────┴───┘
附件六:張伯東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張伯東) │偵七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0/29 │0963- │B:我要問你說你最近有沒有在進行啦! │197、 │
│ │下午 │626503│A:我跟你說,我上個禮拜過來埔基的時候有幫你們做一│198 │
│ │04:06:26 │ │ 次療程,你放心。今天的話我過來埔基,有要順便再│ │
│ │ │ │ 幫你們拿一次藥嗎? │ │
│ │ │ │B:如果可以拿你就順便拿啊!兩個禮拜了嗎? │ │
│ │ │ │A:我跟你說,基本上5個月內平均1個月拿1次就好了, │ │
│ │ │ │ 不用拿那麼多,你拿那麼多也是多花錢,沒必要,你│ │
│ │ │ │ 懂我的意思嗎? │ │
│ │ │ │B:喔,好,那就不用了喔? │ │
│ │ │ │A:嗯,我們只要按照既定的次數這樣就好了 │ │
│ │ │ │B:好,啊那個澄清咧? │ │
│ │ │ │A:澄清那一邊有幫你們用了,放心 │ │
│ │ │ │B:你要持續幫我進行欸!不然我老公那邊很難交代 │ │
│ │ │ │A:好,你放心 │ │
│ │ │ │B:好,再麻煩你喔!謝謝! │ │
├─┼─────┼───┼────────────────────────┼───┤
│02│103/11/22 │秀雯 │B:你那個健保卡要寄給我了喔! │199背 │
│ │下午 │ │A:你要用了喔? │面 │
│ │06:39:31 │ │B:嗯,我要去拿藥了 │ │
│ │ │ │A:你哪個時候要? │ │
│ │ │ │B:最慢26號就要了 │ │
│ │ │ │A:OK!那我知道了 │ │
├─┼─────┼───┼────────────────────────┼───┤
│03│103/11/29 │女 │A:不好意思我忘記說了,秀慧姐有跟你講說健保卡跟掛│201背 │
│ │下午 │ │ 號費嗎? │面 │
│ │11:33:09 │ │B:嗯,他說要放兩個禮拜、再多放一個禮拜,等於要兩│ │
│ │ │ │ 次嘛? │ │
│ │ │ │A:沒關係,他怎麼交代你你拿給我就可以了 │ │
│ │ │ │B:喔,好 │ │
│ │ │ │A:那待會見 │ │
├─┼─────┼───┼────────────────────────┼───┤
│04│103/12/08 │男 │A:你明天去護腰一定要帶著喔!因為勞保失能跟勞保殘│203背 │
│ │下午 │ │ 廢,跟之前請的傷病給付的醫療費不一樣,工會的人│面 │
│ │10:37:03 │ │ 會比較注意你 │ │
│ │ │ │B:我知道 │ │
│ │ │ │A:明天去的時候不用趕,要讓他們知道你的傷還沒好,│ │
│ │ │ │ 知道我意思嗎? │ │
│ │ │ │B:我們也都知道啦!工會的人都認識,又不是說不認識 │ │
│ │ │ │ ,很好商量 │ │
│ │ │ │A:沒關係,只要肯幫我們送就好。你說是在梅亭街幾號│ │
│ │ │ │ ? │ │
│ │ │ │B:梅亭街30號啦!靠近北屯路 │ │
│ │ │ │A:我們明天不要剛好在門口,在那附近碰面這樣子,你│ │
│ │ │ │ 說十點到十點半左右對不對? │ │
│ │ │ │B:對 │ │
│ │ │ │A:好,那我們明天保持聯絡 │ │
├─┼─────┼───┼────────────────────────┼───┤
│05│104/01/02 │收簡訊│伯東王順祺的健保卡要麻煩你儘快寄回來謝謝你 │208 │
│ │下午 │ │ │ │
│ │09:00:48 │ │ │ │
└─┴─────┴───┴────────────────────────┴───┘
附件七:陳御烽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陳御烽) │偵七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0/20 │女病患│B:你健保卡有寄給我了嗎? │56 │
│ │上午 │ │A:有 │ │
│ │11:15:09 │ │B:長紅那個澄清醫院21號要去看嗎? │ │
│ │ │ │A:那是要拿藥的 │ │
│ │ │ │B:去拿藥沒看診會傳簡訊? │ │
│ │ │ │A:對,那沒差 │ │
│ │ │ │B:那我有寄1200上去給你 │ │
│ │ │ │A:我拿一次會跟阿姨報告一次,你的原則上拿到11月份│ │
│ │ │ │ ,12月份會開腳的單,然後就幫你轉到埔里了 │ │
│ │ │ │B:好 │ │
├─┼─────┼───┼────────────────────────┼───┤
│02│103/10/20 │男,保│A:我是陳昭銘的哥哥 │56 │
│ │下午 │險業務│B:你要案號?相關資料你地址還沒給我? │ │
│ │03:07:14 │員 │A:我給你了 │ │
│ │ │ │B:你再傳地址給我,案號是02XS0054 │ │
│ │ │ │A:好 │ │
│ │ │ │B:你這邊寫的是終身神經系統障礙,終身只能從事輕便│ │
│ │ │ │ 工作,他障礙是什麼障礙?因為強制險的條款的第七│ │
│ │ │ │ 級要符合,後續第七級是沒有問題,就審核的基準標│ │
│ │ │ │ 準,他有分病變或失能或語言受損,平衡機能,或外│ │
│ │ │ │ 傷性的癲癇,他是否符合語言或其他平衡障礙?下次 │ │
│ │ │ │ 回診可以幫他填寫嗎?他是符合哪一個項目? │ │
│ │ │ │A:診斷書上面要記載是哪一個部分? │ │
│ │ │ │B:比如中樞神經遺存障礙是哪一個障礙? │ │
│ │ │ │A:平衡,外傷癲癇等等,我弟弟 │ │
├─┼─────┼───┼────────────────────────┼───┤
│03│103/10/20 │男,同│A:陳昭銘的案件,埔里的診斷書OK,但是障礙要標明 │57 │
│ │下午 │事 │B:那直接回診就好 │ │
│ │03:16:18 │ │ │ │
├─┼─────┼───┼────────────────────────┼───┤
│04│103/10/23 │吳丞偉│B:你知道為什麼要開會嗎 │57 │
│ │上午 │ │A:鄭協順的事阿,賴傑茗早上煩惱到睡不著打給我 │ │
│ │11:24:19 │ │ │ │
├─┼─────┼───┼────────────────────────┼───┤
│05│103/10/24 │王先生│B:初判表我有拿到了,你們現在申請保險錢是怎樣?錢│59 │
│ │下午 │ │ 下來對方保險公司會追討嗎? │ │
│ │06:18:36 │ │A:中國的醫生不會開那種診斷書給媽媽用,我們找的醫│ │
│ │ │ │ 生是有空間,我知道哪個醫生可以開診斷書,我給媽│ │
│ │ │ │ 媽找的醫生是他比較願意幫媽媽開診斷書的 │ │
│ │ │ │B:合法的嗎? │ │
│ │ │ │A:是 │ │
│ │ │ │B:酒駕是犯罪行為,對方可以拒賠? │ │
│ │ │ │A:強制險是不一樣的,我看那個圖對方也有肇責,我看│ │
│ │ │ │ 出初判表,對方還有三成的錯誤,強制險是依照肇責│ │
│ │ │ │ 去賠,你們商業保險是買新光,他就有規定酒駕不賠│ │
│ │ │ │B:初判表看起來對我們不利 │ │
│ │ │ │A:車禍是依比例的 │ │
│ │ │ │B:錢有申請下來,如果對方保險追討怎麼辦? │ │
├─┼─────┼───┼────────────────────────┼───┤
│06│103/10/27 │楊大哥│A:媽媽的診斷書你有拿到了嗎? │60 │
│ │上午 │,病患│B:有 │ │
│ │10:11:26 │的兒子│A:失能的部分要作1年,你給別人作的話他會一直拿媽 │ │
│ │ │ │ 媽去試醫生,醫生的部分我們是直接可以幫你找到好│ │
│ │ │ │ 的 │ │
│ │ │ │B:我先讓別人試試看 │ │
├─┼─────┼───┼────────────────────────┼───┤
│07│103/10/27 │病患老│B:你們只有申請勞保嗎? │60 │
│ │下午 │婆 │A:以前的舊保單有包含殘廢的話也可以作,我會幫忙大│ │
│ │12:36:21 │ │ 哥申請勞保的64萬,失能給付的部分,那個要找對的│ │
│ │ │ │ 醫生作對的療程開對的診斷書 │ │
│ │ │ │B:現在我的保險有叫我去開失能診斷書 │ │
│ │ │ │A:你可以去開,但是你開不出來,要開正確的內容才申│ │
│ │ │ │ 請的出來 │ │
│ │ │ │B:如果申請不出來要透過你們就對了 │ │
│ │ │ │A:約見面談,因為你自己去申請申請不過保險公司會有│ │
│ │ │ │ 理由說你之前申請不過為什麼又補這個,你要補有利 │ │
│ │ │ │ 的資料 │ │
│ │ │ │B:我懂了 │ │
├─┼─────┼───┼────────────────────────┼───┤
│08│103/10/28 │潘先生│B:辦的如何 │61 │
│ │上午 │ │A:還要看6至8次 │ │
│ │11:56:28 │ │ │ │
├─┼─────┼───┼────────────────────────┼───┤
│09│103/11/10 │周苡軒│B:余俊毅去申訴太原澄清,他說為什麼他資格不符還幫│66 │
│ │下午 │ │ 他開(診斷書),我接到消息他們現在內部在討論是│ │
│ │05:42:21 │ │ 不是以後不要幫病患寫這個東西了 │ │
│ │ │ │A:你有跟許經理說嗎 │ │
│ │ │ │B:還沒,我先把所有的客戶都取消了,原本我現在跟晚 │ │
│ │ │ │ 上都要去,我先打給余俊毅 │ │
├─┼─────┼───┼────────────────────────┼───┤
│10│103/11/10 │周苡軒│B:我打給余俊毅了,他沒罵我 │66 │
│ │下午 │ │A:這樣 │ │
│ │05:51:21 │ │B:上次誰不幫他寫? │ │
│ │ │ │A:鄭什麼的 │ │
│ │ │ │B:整形外科的就不要找他就好了 │ │
│ │ │ │A:耳鼻喉科也說要找復健 │ │
│ │ │ │B:口腔的呢? │ │
│ │ │ │A:口腔的比較好,你問老大看看口腔的願不願意寫 │ │
│ │ │ │B:現在余俊毅問我說我跟那邊到底熟不熟,我就說好啦│ │
│ │ │ │ 好啦電話不要說這個 │ │
├─┼─────┼───┼────────────────────────┼───┤
│11│103/11/10 │余曜生│A:勞保局說他不符合教學級醫院要換別家,我們跟大哥│66 │
│ │下午 │ │ 說我們換中山再試試看 │ │
│ │05:59:09 │ │B:好 │ │
├─┼─────┼───┼────────────────────────┼───┤
│12│103/11/10 │余曜生│B:中山裡面你們熟嗎? │66 │
│ │下午 │ │A:老闆有熟一個,電話裡面別說這個 │ │
│ │06:09:57 │ │B:你跟我兒子說辦不出來 │ │
│ │ │ │A:可以啦 │ │
├─┼─────┼───┼────────────────────────┼───┤
│13│103/11/12 │周苡軒│A:你有打給林德仁? │69 │
│ │下午 │ │B:我有打 │ │
│ │04:44:36 │ │A:好啦 │ │
│ │ │ │B:等一下我跟你討論一下陳振銘,陳振銘他狀況很好耶│ │
│ │ │ │A:狀況很好啊 │ │
│ │ │ │B:顏醫師會寫? │ │
│ │ │ │A:試試看阿 │ │
│ │ │ │B:然後他剛剛一直很納悶為什麼要找蔡銘雄,我說找他│ │
│ │ │ │ 他幫你開刀的啊,他說覺得找蔡銘雄不好 │ │
│ │ │ │A:我五點多回公司 │ │
│ │ │ │B:好 │ │
├─┼─────┼───┼────────────────────────┼───┤
│14│103/11/14 │鄭鳳玉│A:我說我是昭銘的哥哥 │70 │
│ │下午 │ │B:嗯 │ │
│ │02:29:16 │ │ │ │
├─┼─────┼───┼────────────────────────┼───┤
│15│103/11/14 │陳昭銘│B:你何時要送? │70 │
│ │下午 │爸爸 │A:週一 │ │
│ │06:19:02 │ │ │ │
├─┼─────┼───┼────────────────────────┼───┤
│16│103/11/17 │女,悅│B:御烽,你那個宋秀生的,埔基的診斷書保險公司說有│71 │
│ │上午 │展公司│ 問題,且富邦的理賠員說你們的診斷書我們公司不認│ │
│ │10:57:37 │ │ 可,他說得很客氣說醫生再這樣可能會接受調查,請│ │
│ │ │ │ 宋秀生再回去803醫院診斷 │ │
│ │ │ │A:恩 │ │
│ │ │ │B:還有,鎖骨的部分主張鎖骨要再等1年,你要主張頸 │ │
│ │ │ │ 部的,保險公司認為有問題,803根本沒提到頸部的 │ │
│ │ │ │ 問題 │ │
│ │ │ │A:你說頸部? │ │
│ │ │ │B:補803的看能不能補出來,不然埔基的他們已經封鎖 │ │
│ │ │ │ 了 │ │
│ │ │ │A:好 │ │
│ │ │ │B:快喔,1217要再調解喔 │ │
├─┼─────┼───┼────────────────────────┼───┤
│17│103/11/18 │周苡軒│B:張良坤不是有意外險嗎? │73 │
│ │下午 │ │A:有 │ │
│ │06:34:05 │ │B:他有辦法轉別的嗎? │ │
│ │ │ │A:太原澄清 │ │
│ │ │ │B:他住豐原 │ │
│ │ │ │A:沒關係 │ │
│ │ │ │B:他好不好配合 │ │
│ │ │ │A:跟他講他蠻好配合的 │ │
│ │ │ │B:蔡振同說他想撤約,我跟他說醫療紀錄已經快幫你做│ │
│ │ │ │ 好了,下個月會幫你開單 │ │
│ │ │ │A:嗯 │ │
│ │ │ │B:他媽的我被余俊逸害慘了 │ │
│ │ │ │A:為什麼 │ │
│ │ │ │B:聶維良那邊不能再開單了,到年底,勞保失能不能再│ │
│ │ │ │ 開了,他拿一個公文給我看跟我說,勞保失能只要是│ │
│ │ │ │ 門診病患就不會再開了,除非他是住院的,這個申訴│ │
│ │ │ │ 在他們醫院已經成立了,我現在已經一直在找太原那│ │
│ │ │ │ 邊有沒有要開勞保要趕快開一開,我那邊再也不能開│ │
│ │ │ │ 了 │ │
│ │ │ │A:明年就可以開了不是嗎? │ │
│ │ │ │B:他說是明年開始都不能開了,不再收了 │ │
│ │ │ │A:那也不關我的事,怎麼能說是我害的 │ │
│ │ │ │B:我被余俊毅他爸害死了 │ │
│ │ │ │A:嗯 │ │
│ │ │ │B:我這樣不能開我損失很多耶 │ │
├─┼─────┼───┼────────────────────────┼───┤
│18│103/11/18 │女,悅│B:張良坤健保卡是不是在你那邊 │73 │
│ │下午 │展公司│A:對 │ │
│ │06:40:01 │ │ │ │
├─┼─────┼───┼────────────────────────┼───┤
│19│103/11/18 │張良坤│A:意外險200萬你可以配合做復健嗎? │73 │
│ │下午 │ │B:在哪邊? │ │
│ │08:51:25 │ │A:去太原澄清做6次就好 │ │
│ │ │ │B:好 │ │
│ │ │ │A:你人要到喔 │ │
│ │ │ │B:職保法要做什麼 │ │
│ │ │ │A:等你埔里那張單開出來再來做,埔里那張單只能開職│ │
│ │ │ │ 保法 │ │
├─┼─────┼───┼────────────────────────┼───┤
│20│103/11/20 │女,悅│B:要幫蔡溫和拿藥嗎? │75 │
│ │下午 │展公司│A:你打給他 │ │
│ │12:26:59 │ │ │ │
├─┼─────┼───┼────────────────────────┼───┤
│21│103/11/27 │男 │A:你的案子要不要給顏醫師做看看 │78 │
│ │下午 │ │B:去那邊遠 │ │
│ │04:24:43 │ │A:找顏醫師就不用做復健了,比較快 │ │
├─┼─────┼───┼────────────────────────┼───┤
│22│103/12/06 │姐姐 │前面閒聊 │80 │
│ │下午 │ │B:哥哥說他之前開過人工關節,現在請是不是不多? │ │
│ │07:17:18 │ │A:那個,請了,拿到我們手上還不夠給醫生錢 │ │
│ │ │ │B:真的喔 │ │
│ │ │ │A:我們還要自己貼錢 │ │
│ │ │ │B:因為他已經申請過了嗎? │ │
│ │ │ │A:本來14萬的額度,再請大約一、兩萬,再一、兩萬抽│ │
│ │ │ │ 三成也不夠成本 │ │
│ │ │ │B:喔,我懂了 │ │
│ │ │ │A:因為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兩萬塊,申請一次│ │
│ │ │ │ 要兩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除非他是勞保│ │
│ │ │ │ ,但是他是農保 │ │
├─┼─────┼───┼────────────────────────┼───┤
│23│103/12/07 │吳天甫│B:他說要那麼多嗎,我說那又不是要給我們的,那要給│81 │
│ │下午 │ │ 醫生的 │ │
│ │09:34:44 │ │A:免疫風濕又不用醫生,哈哈 │ │
└─┴─────┴───┴────────────────────────┴───┘
附件八:賴傑茗主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賴傑茗) │偵六卷│
│號│(年/月/日│象/B │ │出處頁│
│ │時:分:秒)│ │ │數 │
├─┼─────┼───┼────────────────────────┼───┤
│01│103/12/10 │賴佳儀│A:我跟你說,你等一下要注意媽媽的動作喔!就是請媽 │245 │
│ │下午 │的小孩│ 媽走路盡量緩慢一點 │ │
│ │03:21:53 │ │B:有啊! │ │
│ │ │ │A:如果他有問你腳現在可不可以抬啊,你就說媽媽動作│ │
│ │ │ │ 不太能動這樣 │ │
│ │ │ │B:好,OK! │ │
│ │ │ │A:我還要再跟你強調一次,他如果要含強制38萬的話你│ │
│ │ │ │ 就跟他講說要不含殘、含醫療費用,如果他說不行的│ │
│ │ │ │ 話你就跟他說我們不含強制險和解 │ │
│ │ │ │B:好 │ │
│ │ │ │A:你這樣了解吧? │ │
│ │ │ │B:了解 │ │
│ │ │ │A:到時候我再帶媽媽去轉診 │ │
│ │ │ │B:好 │ │
└─┴─────┴───┴────────────────────────┴───┘
附表:犯罪事實及宣告刑
┌─┬─────┬───────────────┬──────────┬──────────┐
│ │許兆洋之 │ │ │ │
│編│共同正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勞工保險│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
│ ├─┬─┬─┤失能診斷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宣告刑 │
│號│病│醫│仲│其內容 │所得情形 │ │
│ │患│師│介│ │ │ │
├─┼─┼─┼─┼─────┬─────────┼──────────┼──────────┤
│1 │陳│顏│林│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陳楷勻於民國102年 │許兆洋共同犯詐欺取財│
│︵│楷│精│怡│醫院102年 │分0~5共六等級中,│ 12月24日提出左揭失│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即│勻│華│岑│12月20日勞│就右側上肢肩、腕/ │ 能診斷書向勞保局申│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起│ │ │︵│工保險失能│手部分,均勾選等級│ 請失能給付後,勞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訴│ │ │業│診斷書 │4【●4分意指:可抵│ 局於103年1月13日函│壹日。 │
│書│ │ │已│ │抗中等程度阻力及可│ 覆:因陳楷勻已於92│ │
│附│ │ │協│ │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年1月29日退保,而 │陳楷勻犯詐欺取財罪,│
│表│ │ │商│ │上肢:只能短暫抬起│ 傷病發生日即就診日│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編│ │ │判│ │;下肢:可於他人扶│ 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號│ │ │決│ │助下,短暫行走(下│ 故不予給付(林怡岑│730000元沒收之,於全│
│1 │ │ │確│ │同)】;就雙下肢除│ 未參與此部分)。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及│ │ │定│ │右側踝部外,均勾選│②陳楷勻於103年4月14│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追│ │ │︶│ │等級3【●3分意指:│ 日提出左揭埔里基督│價額。 │
│加│ │ │ │ │可抵抗重力,並可做│ 教醫院勞工保險失能│ │
│起│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診斷書及102年12月 │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
│訴│ │ │ │ │肢:只能短暫抬起/│ 20日診斷證明書,向│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
│陳│ │ │ │ │高度低於肩;下肢:│ 朝陽人壽保險公司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淑│ │ │ │ │必須坐輪椅,無法行│ 請理賠,再於103年4│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卿│ │ │ │ │走。(下同)】 │ 月24日補提103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部│ │ │ │ │在「行動能力」欄勾│ 18日開立之診斷證明│45000元沒收之,於全 │
│分│ │ │ │ │選行動遲滯。 │ 書,經朝陽人壽保險│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公司於103年5月29日│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函覆拒絕理賠。 │價額。 │
│ │ │ │ │ │工作。 │③陳楷勻經追加起訴部│ │
│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分(未與許兆洋等人│ │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共犯):陳楷勻於 │ │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103年4月18日後某日│ │
│ │ │ │ │ │協助。 │ ,配合不知情之黃淑│ │
│ │ │ │ ├─────┼─────────┤ 貞提出左揭埔里基督│ │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於102年8月23日│ 教醫院103年4月18日│ │
│ │ │ │ │醫院102年 │起門診檢查治療,至│ 診斷證明書,向富邦│ │
│ │ │ │ │12月20日診│102年12月20日止,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 │ │斷證明書(│共6次。 │ 司申請理賠,該公司│ │
│ │ │ │ │埔基醫證字│病人遺有雙下肢無力│ 於103年6月12日支付│ │
│ │ │ │ │第019886號│、步態遲緩、肌力3 │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殘│ │
│ │ │ │ │)及103年4│分、併有記憶力退化│ 廢理賠金新臺幣(下│ │
│ │ │ │ │月18日診斷│、經常性頭痛眩暈等│ 同)74萬3030元。(│ │
│ │ │ │ │證明書(埔│殘存障礙、腦神經壓│ 緣於陳淑卿於101年 │ │
│ │ │ │ │基醫證字第│迫、顯著障礙,終生│ 12月24日晚間10時許│ │
│ │ │ │ │004673號)│只能從事輕便工作,│ 騎乘車號000-000號 │ │
│ │ │ │ │(除文號及│永久症狀固定,無法│ 機車行經臺中市中區│ │
│ │ │ │ │開立日期外│好轉。 │ 光復路與興中街口時│ │
│ │ │ │ │,兩件診斷│ │ ,與黃淑貞駕駛之車│ │
│ │ │ │ │證明書登載│ │ 號2096- ST號自小客│ │
│ │ │ │ │內容相同)│ │ 車發生碰撞,陳楷勻│ │
│ │ │ │ │ │ │ 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 │
│ │ │ │ │ │ │ 腦震盪、臉、頸及頭│ │
│ │ │ │ │ │ │ 皮磨損或擦傷(眼除│ │
│ │ │ │ │ │ │ 外),膝挫傷、胸壁│ │
│ │ │ │ │ │ │ 挫傷、臉挫傷血腫、│ │
│ │ │ │ │ │ │ 第三腰椎壓迫性骨折│ │
│ │ │ │ │ │ │ 等傷害。黃淑貞遂於│ │
│ │ │ │ │ │ │ 101年12月26日向其 │ │
│ │ │ │ │ │ │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
│ │ │ │ │ │ │ 之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
│ │ │ │ │ │ │ 提出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陳楷勻遂配合提交左│ │
│ │ │ │ │ │ │ 揭埔里基督教醫院 │ │
│ │ │ │ │ │ │ 103年4月18日診斷證│ │
│ │ │ │ │ │ │ 明書予富邦產物保險│ │
│ │ │ │ │ │ │ 公司,經該公司於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賠付74│ │
│ │ │ │ │ │ │ 萬3030元(其中73萬│ │
│ │ │ │ │ │ │ 元係殘廢給付,1萬 │ │
│ │ │ │ │ │ │ 3030元係體傷給付)│ │
│ │ │ │ │ │ │ 。 │ │
├─┼─┼─┼─┼─────┼─────────┼──────────┼──────────┤
│2 │張│顏│秦│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張善國於103年5月19│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善│精│秀│醫院103年5│分0~5共六等級中,│ 日提出左揭埔里基督│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即│國│華│慧│月14日勞工│雙下肢均勾選等級3 │ 教醫院勞工保險失能│,處有期徒刑捌月。 │
│起│︵│ │ │保險失能診│。 │ 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業│ │ │斷書 │在「行動能力」欄勾│ 失能給付後,勞保局│16625元沒收之,於全 │
│書│已│ │ │ │選行動遲滯。 │ 於103年6月5日發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協│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第7等級職業傷病失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商│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能給付660日,計65 │價額。 │
│編│判│ │ │ │工作。 │ 萬100元。 │ │
│號│決│ │ │ │在「失能評估」欄勾│②張善國再於103年7月│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2 │確│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9日向三商美邦人壽 │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
│︶│定│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期徒刑捌月。 │
│ │︶│ │ │ │協助。 │ 於103年10月2日提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左揭2件埔里基督教 │30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於103年1月27日│ 醫院診斷(證明)書│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醫院103年5│起門診治療至103年5│ 、勞保局103年6月5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月14日診斷│月14日止,共9次。 │ 日函、林森醫院診斷│價額。 │
│ │ │ │ │證明書 │病人遺有雙下肢無力│ 證明書、住院病歷摘│ │
│ │ │ │ │ │、肌力3分併有步態 │ 要,經該公司要求補│秦秀慧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不穩遲緩狀態。 │ 件後,張善國於103 │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
│ │ │ │ │ │腰椎壓迫遺有顯著障│ 年12月9日補具左揭 │期徒刑柒月。 │
│ │ │ │ │ │礙,終生只能從事輕│ 澄清中港分院103年 │ │
│ │ │ │ │ │便工作,永久症狀固│ 12月9日診斷證明書 │ │
│ │ │ │ │ │定,無法回復。 │ ,惟三商美邦人壽保│ │
│ ├─┼─┼─┼─────┼─────────┤ 險公司仍於104年6月│ │
│ │張│許│周│澄清醫院中│患者於103年11月25 │ 8日拒絕理賠。 │ │
│ │善│裕│苡│港分院103 │日至本院門診治療。│ │ │
│ │國│源│軒│年12月9日 │於103年12月2日、 │ │ │
│ │︵│︵│︵│診斷證明書│103年12月9日門診複│ │ │
│ │業│業│業│ │診,病人遺有雙下肢│ │ │
│ │已│已│已│ │無力,肌力3分,併 │ │ │
│ │協│協│判│ │有步態不穩遲緩等狀│ │ │
│ │商│商│決│ │態。患者左側髖關節│ │ │
│ │判│判│確│ │前舉50度,後舉10度│ │ │
│ │決│決│定│ │,可動範圍60度,遺│ │ │
│ │確│確│︶│ │存顯著運動障礙,永│ │ │
│ │定│定│ │ │久症狀固定,無法好│ │ │
│ │︶│︶│ │ │轉。 │ │ │
├─┼─┼─┼─┼─────┼─────────┼──────────┼──────────┤
│3 │陳│顏│秦│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陳彥吉於102年5月10│許兆洋共同犯詐欺取財│
│︵│彥│精│秀│醫院102年5│分0~5共六等級中,│ 日提出左揭失能診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即│吉│華│慧│月8日勞工 │就左側下肢股、膝部│ 書,向勞保局申請失│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起│︵│ │ │保險失能診│均勾選等級3、踝部 │ 能給付後,勞保局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訴│業│ │ │斷書 │勾選4,就右側下肢 │ 102年5月23日發給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書│已│ │ │ │股部勾選3、膝及踝 │ 7等級普通傷病失能 │12784元沒收之,於全 │
│附│協│ │ │ │部勾選4。 │ 給付660日,計42萬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表│商│ │ │ │在「行動能力」欄勾│ 2400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編│判│ │ │ │選行動遲滯。 │②陳彥吉於102年8月2 │價額。 │
│號│決│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日提出左揭2件埔里 │ │
│3 │確│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基督教醫院勞工保險│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
│︶│定│ │ │ │工作。 │ 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明書,向南山人壽保│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險公司申請理賠,經│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於│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協助。 │ 102年11月8日函覆拒│30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絕理賠。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埔里基督教│患者於102年2月20日│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醫院102年6│起門診檢查治療,至│ │價額。 │
│ │ │ │ │月14日診斷│102年5月8日止共5次│ │ │
│ │ │ │ │證明書 │。 │ │秦秀慧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病人仍遺有雙下肢無│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力、步行困難,有明│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顯神經壓迫症狀,永│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久固定症狀,機能障│ │ │
│ │ │ │ │ │礙,無法好轉,終生│ │ │
│ │ │ │ │ │只能從事輕便工作。│ │ │
├─┼─┼─┼─┼─────┼─────────┼──────────┼──────────┤
│4 │王│許│劉│澄清醫院中│患者於他院手術治療│王惠琪於103年12月1日│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惠│裕│沛│港分院103 │,於103年8月19日至│提出左揭失能診斷書,│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琪│源│珍│年11月25日│本院門診治療,右踝│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 │︵│ │勞工保險失│關節經門診追蹤仍疼│後,勞保局於104年1月│ │
│訴│ │業│ │能診斷書 │痛且活動受限,症狀│5日發給第11等級普通 │王惠琪共同犯三人以上│
│書│ │已│ │ │固定(登載於「治療│傷病失能給付160日,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附│ │協│ │ │經過」欄)。 │計10萬2720元。 │刑陸月。 │
│表│ │商│ │ │右踝關節「曲度」記│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編│ │判│ │ │載15度,「伸展度」│ │6萬6768元沒收之,於 │
│號│ │決│ │ │記載5度,「活動度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4 │ │確│ │ │數」記載20度(登載│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定│ │ │於「上、下肢體各關│ │其價額。 │
│ │ │︶│ │ │節活動範圍度數表」│ │ │
│ │ │ │ │ │欄。原記載在「右關│ │劉沛珍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節」欄,旋即更正記│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載在「右踝關節」)│ │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5 │李│顏│秦│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李俊佑於103年4月22│許兆洋共同犯詐欺取財│
│︵│俊│精│秀│醫院103年4│分0~5共六等級中,│ 日提出左揭失能診斷│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即│佑│華│慧│月18日(起│就右側上肢肩、肘均│ 書,向勞保局申請失│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起│︵│ │ │訴書誤載為│勾選等級3,腕/手勾│ 能給付後,勞保局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訴│業│ │ │同年月8日 │選4;就右側下肢股 │ 103年5月2日函覆: │壹日。 │
│書│已│ │ │)勞工保險│部勾選4,膝及踝部 │ 因李俊佑已於101年1│ │
│附│協│ │ │失能診斷書│均勾選3。 │ 月30日退保,而傷病│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
│表│商│ │ │ │在「行動能力」欄勾│ 發生日即就診日期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
│編│判│ │ │ │選行動遲滯。 │ 102年6月11日,不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決│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勞工保險條例第1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確│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20條請領規定,故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定│ │ │ │工作。 │ 予給付。 │45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②李俊佑於103年6月4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日提出左揭3件埔里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基督教醫院勞工保險│價額。 │
│ │ │ │ │ │協助。 │ 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 │
│ │ │ │ ├─────┼─────────┤ 明書,向新光人壽保│秦秀慧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於102年9月11日│ 險公司申請理賠,經│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醫院102年 │門診檢查治療,至 │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12月25日診│102年12月25日共9次│ 104年6月11日函覆拒│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斷證明書 │。 │ 絕理賠。 │ │
│ │ │ │ │ │病人遺有右側肢體無│ │ │
│ │ │ │ │ │力、肌力3分併有經 │ │ │
│ │ │ │ │ │常性頭痛,眩暈及記│ │ │
│ │ │ │ │ │憶力明顯退化等障礙│ │ │
│ │ │ │ │ │,中樞神經系統遺有│ │ │
│ │ │ │ │ │顯著障礙,終生只能│ │ │
│ │ │ │ │ │從事輕便工作,永久│ │ │
│ │ │ │ │ │症狀固定,無法好轉│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自102年9月11日│ │ │
│ │ │ │ │醫院103年1│門診檢查治療,至 │ │ │
│ │ │ │ │月15日診斷│103年1月15日,共10│ │ │
│ │ │ │ │證明書 │次。 │ │ │
│ │ │ │ │ │病人遺有右側肢體無│ │ │
│ │ │ │ │ │力、肌力3分併有經 │ │ │
│ │ │ │ │ │常性頭痛,眩暈及記│ │ │
│ │ │ │ │ │憶力明顯退化等障礙│ │ │
│ │ │ │ │ │,中樞神經系統遺有│ │ │
│ │ │ │ │ │顯著障礙,終生只能│ │ │
│ │ │ │ │ │從事輕便工作,永久│ │ │
│ │ │ │ │ │症狀固定,無法好轉│ │ │
│ │ │ │ │ │,宜須休養6個月。 │ │ │
├─┼─┼─┼─┼─────┼─────────┼──────────┼──────────┤
│6 │林│顏│張│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林振義提出左揭失能診│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振│精│伯│醫院103年 │分0~5共六等級中,│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義│華│東│12月5日勞 │雙下肢均勾選等級3 │給付後,勞保局於10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 │ │工保險失能│。 │年12月24日發給第7等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業│ │ │診斷書 │在「行動能力」欄勾│級普通傷病失能給付 │6000元沒收之,於全部│
│書│已│ │ │ │選行動遲滯。 │440日,計28萬2656元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附│協│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表│商│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額。 │
│編│判│ │ │ │工作。 │ │ │
│號│決│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6 │確│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定│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刑壹年貳月。 │
│ │︶│ │ │ │協助。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15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張伯東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壹年貳月。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30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7 │吳│顏│秦│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吳樂鵬於103年6月27│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樂│精│秀│醫院103年6│分0~5共六等級中,│ 日提出左揭失能診斷│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鵬│華│慧│月25日勞工│除右膝勾選等級4外 │ 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 │ │ │保險失能診│,其餘左股、膝、踝│ 給付後,勞保局於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 │ │ │斷書 │及右股、右踝均勾選│ 103年7月8日發給第7│52535元沒收之,於全 │
│書│ │ │ │ │等級3。 │ 等級職業傷病失能給│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 │ │ │ │在「行動能力」欄勾│ 付660日,計42萬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 │ │ │ │選行動遲滯。 │ 2400元。 │價額。 │
│編│ │ │ │ │在「工作能力」欄勾│②吳樂鵬於103年8月1 │ │
│號│ │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日提出左揭2件埔里 │吳樂鵬共同犯三人以上│
│7 │ │ │ │ │工作。 │ 基督教醫院勞工保險│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刑陸月。 │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明書,向南山人壽保│ │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險公司申請理賠,經│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協助。 │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於│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03年10月17日核給 │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自103年2月24日│ 殘廢給付90萬3483元│罪所得新臺幣30000元 │
│ │ │ │ │醫院103年6│起門診治療,至103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 │月25日診斷│年6月25日止,共8次│③吳樂鵬於103年8月4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證明書 │。 │ 日提出左揭2件埔里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病人遺有雙下肢無 │ 基督教醫院勞工保險│ │
│ │ │ │ │ │力、肌力3分,併有 │ 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秦秀慧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頭部外傷所致的經常│ 明書,向國泰人壽保│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性頭痛,記憶力退化│ 險公司申請理賠,經│刑壹年貳月。 │
│ │ │ │ │ │,眩暈等平衡機能障│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於│ │
│ │ │ │ │ │礙,腰椎神經壓迫,│ 103年9月5日給付40 │ │
│ │ │ │ │ │遺有中樞神經系統遺│ 萬元。 │ │
│ │ │ │ │ │有顯著障礙,終生只│ │ │
│ │ │ │ │ │能從事輕便工作,永│ │ │
│ │ │ │ │ │久症狀固定,無法好│ │ │
│ │ │ │ │ │轉。 │ │ │
├─┼─┼─┼─┼─────┼─────────┼──────────┼──────────┤
│8 │莊│顏│秦│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莊鑾鳳於103年9月30│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鑾│精│秀│醫院103年9│分0~5共六等級中,│ 日提出左揭失能診斷│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鳳│華│慧│月26日勞工│就左側肩、肘部勾選│ 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起│ │ │ │保險失能診│等級3,左腕/手部勾│ 給付後,勞保局於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 │ │ │斷書 │選等級2【●2分意指│ 103年10月16日發給 │24130元沒收之,於全 │
│書│ │ │ │ │:無法抵抗重力,但│ 第7等級普通傷病失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 │ │ │ │在水平面上可做關節│ 能給付440日,計36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 │ │ │ │活動。上肢:只能垂│ 萬800元。 │價額。 │
│編│ │ │ │ │放,無法提起;下肢│②莊鑾鳳於103年11月 │ │
│號│ │ │ │ │:只能於床上輕微水│ 14日提出左揭2件埔 │莊鑾鳳共同犯三人以上│
│8 │ │ │ │ │平移動】;就左側股│ 里基督教醫院勞工保│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膝、踝部均勾選等│ 險失能診斷書及診斷│刑壹年。 │
│ │ │ │ │ │級3。 │ 證明書,向國泰人壽│ │
│ │ │ │ │ │在「行動能力」欄勾│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選行動遲滯。 │ 經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於103年12月19日核 │刑壹年伍月。 │
│ │ │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給殘廢保險金48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工作。 │ 。 │30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價額。 │
│ │ │ │ │ │協助。 │ │ │
│ │ │ │ ├─────┼─────────┤ │秦秀慧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自103年5月23日│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醫院103年9│起門診檢查治療,至│ │刑壹年貳月。 │
│ │ │ │ │月26日診斷│103年9月26日止,共│ │ │
│ │ │ │ │證明書 │9次。 │ │ │
│ │ │ │ │ │病人遺有左側肢體無│ │ │
│ │ │ │ │ │力,肌力3分,併有 │ │ │
│ │ │ │ │ │經常性頭痛,記憶力│ │ │
│ │ │ │ │ │退化,眩暈,平衡機│ │ │
│ │ │ │ │ │能障礙,中樞神經系│ │ │
│ │ │ │ │ │統遺有顯著障礙,終│ │ │
│ │ │ │ │ │生只能從事輕便工作│ │ │
│ │ │ │ │ │,永久症狀固定,無│ │ │
│ │ │ │ │ │法好轉。 │ │ │
├─┼─┼─┼─┼─────┼─────────┼──────────┼──────────┤
│9 │紀│顏│劉│埔里基督教│在「上、下肢體各關│①紀宜佳於102年12月 │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宜│精│沛│醫院102年 │節活動範圍度數表」│ 13日提出左揭埔里基│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佳│華│珍│12月11日勞│欄,就左腕關節「曲│ 督教醫院勞工保險失│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 │ │ │工保險失能│度」記載5度,「伸 │ 能診斷書向勞保局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訴│ │ │ │診斷書 │展度」記載0度,「 │ 請失能給付後,勞保│臺幣92329元沒收之, │
│書│ │ │ │ │活動度數」記載5度 │ 局於102年12月20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附│ │ │ │ │。 │ 發給第11等級職業傷│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表│ │ │ ├─────┼─────────┤ 病失能給付240日, │徵其價額。 │
│編│ │ │ │埔里基督教│101年10月26日起門 │ 計35萬1192元。 │ │
│號│ │ │ │醫院102年 │診治療,至102年12 │②紀宜佳於103年1月10│紀宜佳共同犯三人以上│
│9 │ │ │ │12月11日診│月11日止,共19次。│ 日提出左揭埔里基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斷證明書 │病人遺有左腕關節僵│ 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刑壹年貳月。 │
│ │ │ │ │ │直,活動困難,屈曲│ 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
│ │ │ │ │ │5度,伸展0度,活動│ 申請理賠,經南山人│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範圍5度,永久症狀 │ 壽保險公司於103年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固定,無法好轉。 │ 4月14日核給殘廢保 │月。 │
│ ├─┼─┼─┼─────┼─────────┤ 險金45萬9863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紀│聶│劉│澄清復健醫│此病患因上述診斷,│③紀宜佳於103年5月2 │幣45000元沒收之,於 │
│ │宜│維│沛│院103年7月│遺有左手腕關節完全│ 日提出左揭埔里基督│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佳│良│珍│29日乙種診│僵直,活動困難,永│ 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斷證明書 │久症狀固定,無法好│ 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其價額。 │
│ │ │無│周│ │轉。 │ 申請理賠,復提出左│ │
│ │ │罪│苡├─────┼─────────┤ 揭澄清復健醫院乙種│劉沛珍共同犯三人以上│
│ │ │︶│軒│澄清復健醫│在「肢體肌力」欄,│ 診斷證明書後,國泰│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院103年9月│分0~5共六等級中,│ 人壽保險公司於103 │刑壹年陸月。 │
│ │ │ │無│9日勞工保 │就左腕/手勾選等級0│ 年8月5日核給殘廢保│ │
│ │ │ │罪│險失能診斷│【●0分意指:肌肉 │ 險金150萬元(團體 │ │
│ │ │ │︶│書 │無自主收縮】。 │ 傷害保險),於8月7│ │
│ │ │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日又核給殘廢保險金│ │
│ │ │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24萬元(平安保險附│ │
│ │ │ │ │ │工作。 │ 約)。 │ │
│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④紀宜佳向勞保局請領│ │
│ │ │ │ │ │選第2級:輕度失能 │ 到上揭第11等級職業│ │
│ │ │ │ │ │,無法執行之前所有│ 傷病失能給付35萬 │ │
│ │ │ │ │ │活動,但能照料自己│ 1192元後,再於103 │ │
│ │ │ │ │ │的事情不須協助。 │ 年9月12日向勞保局 │ │
│ │ │ │ │ │ │ 提出左揭澄清復健醫│ │
│ │ │ │ │ │ │ 院勞工保險失能診斷│ │
│ │ │ │ │ │ │ 書,申請更嚴重之失│ │
│ │ │ │ │ │ │ 能給付,勞保局復於│ │
│ │ │ │ │ │ │ 103年10月24日發給 │ │
│ │ │ │ │ │ │ 第9等級職業傷病失 │ │
│ │ │ │ │ │ │ 能給付420日,扣除 │ │
│ │ │ │ │ │ │ 原領240日,實發180│ │
│ │ │ │ │ │ │ 日,計26萬3394元(│ │
│ │ │ │ │ │ │ 顏精華未參與此部分│ │
│ │ │ │ │ │ │ )。 │ │
├─┼─┼─┼─┼─────┼─────────┼──────────┼──────────┤
│10│李│顏│吳│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李文欽於102年1月7 │許兆洋共同犯詐欺取財│
│︵│文│精│丞│醫院102年1│分0~5共六等級中,│ 日提出左揭失能診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即│欽│華│偉│月2日勞工 │就左側上肢肩、肘勾│ 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壹年。 │
│起│ │ │︵│保險失能診│選等級3,腕/手勾選│ 給付後,勞保局於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 │ │業│斷書 │等級4;就左側下肢 │ 102年1月23日發給第│24451元沒收之,於全 │
│書│ │ │已│ │股、膝勾選等級3, │ 7等級普通傷病失能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 │ │判│ │踝勾選等級4。 │ 給付440日,計30萬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 │ │決│ │在「行動能力」欄勾│ 8000元。 │價額。 │
│編│ │ │確│ │選行動遲滯。 │②李文欽於102年4月26│ │
│號│ │ │定│ │在「工作能力」欄勾│ 日提出左揭2件埔里 │李文欽共同犯詐欺取財│
│10│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基督教醫院勞工保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工作。 │ 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月。 │
│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明書,向新光人壽保│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險公司申請理賠,經│448245元沒收之,於全│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於│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協助。 │ 102年8月22日核給殘│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廢保險金64萬350元 │價額。 │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自101年8月29日│ 。 │ │
│ │ │ │ │醫院102年1│起門診治療,至102 │ │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月2日診斷 │年1月2日止,共7次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證明書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病人遺有左側肢體無│ │30000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力,行動遲滯,記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減退,經常性頭痛等│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價額。 │
│ │ │ │ │ │遺有障礙,終生只能│ │ │
│ │ │ │ │ │從事輕便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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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潘│許│秦│澄清醫院中│患者於103年9月9日 │潘英德於103年12月23 │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英│裕│秀│港分院103 │至本院門診治療。至│日提出左揭診斷證明書│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德│源│慧│年12月23日│103年12月17日共計 │,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診斷證明書│門診治療6次。經治 │申請理賠後,該公司於│ │
│訴│業│業│周│ │療後病患仍遺有右肩│104年1月8日給付27萬 │秦秀慧共同犯三人以上│
│書│已│已│苡│ │關節前舉60度,後舉│元。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附│協│協│軒│ │20度,可動範圍80度│ │刑壹年。 │
│表│商│商│︵│ │,遺存顯著運動障礙│ │ │
│編│判│判│業│ │,永久症狀固定,無│ │ │
│號│決│決│已│ │法好轉。 │ │ │
│11│確│確│判│ │ │ │ │
│︶│定│定│決│ │ │ │ │
│ │︶│︶│確│ │ │ │ │
│ │ │ │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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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顏│秦│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林玉真於104年1月30日│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玉│精│秀│醫院104年1│分0~5共六等級中,│提出左揭失能診斷書向│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即│真│華│慧│月28日勞工│就左側、右側下肢股│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後│,處有期徒刑捌月。 │
│起│︵│ │ │保險失能診│、膝、踝部,均勾選│,因本案經偵查機關查│ │
│訴│業│ │ │斷書 │等級3。 │獲,遂於104年3月10日│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書│已│ │ │ │在「行動能力」欄勾│放棄請領。 │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
│附│協│ │ │ │選行動遲滯。 │ │期徒刑捌月。 │
│表│商│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編│判│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15000元沒收之,於全 │
│號│決│ │ │ │工作。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12│確│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定│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價額。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 │
│ │ │ │ │ │協助。 │ │秦秀慧共同犯三人以上│
│ │ │ │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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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張│許│劉│澄清醫院中│患者於他院手術治療│張維釧於104年1月23日│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維│裕│沛│港分院104 │,於103年10月15日 │提出左揭失能診斷書,│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釧│源│珍│年1月13日 │至本院門診治療,予│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勞工保險失│安排復健治療後,右│後,勞保局於104年1月│ │
│訴│業│業│周│能診斷書 │手腕仍持續疼痛,且│30日發給第8等級普通 │劉沛珍共同犯三人以上│
│書│已│已│苡│ │活動受限,近乎僵直│傷病失能給付360日,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附│協│協│軒│ │,症狀固定(登載於│扣除原領280日,實發 │刑壹年貳月。 │
│表│商│商│︵│ │「治療經過」欄)。│80日,計11萬7064元。│ │
│編│判│判│業│ │右腕關節「曲度」記│ │ │
│號│決│決│已│ │載5度,「伸展度」 │ │ │
│13│確│確│判│ │記載0度,「活動度 │ │ │
│︶│定│定│決│ │數」記載5度(登載 │ │ │
│ │︶│︶│確│ │於「上、下肢體各關│ │ │
│ │ │ │定│ │節活動範圍度數表」│ │ │
│ │ │ │︶│ │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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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顏│陳│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①陳政瑋於102年11月 │許兆洋共同犯詐欺取財│
│︵│政│精│婕│醫院102年 │分0~5共六等級中,│ 20日提出左揭失能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即│瑋│華│瑜│11月13日勞│就左側上肢肩、肘、│ 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失│壹年柒月。 │
│起│ │ │ │工保險失能│腕/手部位,均勾選 │ 能給付後,勞保局於│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 │ │ │診斷書 │等級3;就右側上肢 │ 102年11月29日發給 │58100元沒收之,於全 │
│書│ │ │ │ │肩部勾選等級3,肘 │ 第7等級職業傷病失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 │ │ │ │、腕/手部位均勾選 │ 能給付660日,計96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 │ │ │ │等級4。 │ 萬5778元。 │價額。 │
│編│ │ │ │ │在「行動能力」欄勾│②陳政瑋於102年12月 │ │
│號│ │ │ │ │選行動遲滯。 │ 10日提出左揭2件埔 │陳政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14│ │ │ │ │在「工作能力」欄勾│ 里基督教醫院勞工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險失能診斷書及診斷│月。 │
│ │ │ │ │ │工作。 │ 證明書,向南山人壽│ │
│ │ │ │ │ │在「失能評估」欄勾│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顏精華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經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於103年3月27日核給│月。 │
│ │ │ │ │ │協助。 │ 殘廢保險金110萬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4216元。 │幣30000元沒收之,於 │
│ │ │ │ │埔里基督教│病人於102年8月23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醫院102年 │起門診治療,至102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11月13日診│年11月23日止,共7 │ │其價額。 │
│ │ │ │ │斷證明書 │次。 │ │ │
│ │ │ │ │ │病人仍遺有雙上肢無│ │陳婕瑜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力,肌力3分,併有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頸椎神經壓迫,經常│ │月。 │
│ │ │ │ │ │性頭痛、眩暈等殘存│ │ │
│ │ │ │ │ │症狀,遺有顯著功能│ │ │
│ │ │ │ │ │礙,終生只能從事輕│ │ │
│ │ │ │ │ │便工作,永久症狀固│ │ │
│ │ │ │ │ │定,無法好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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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顏│陳│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陳昭銘於103年9月15日│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昭│精│御│醫院103年9│分0~5共六等級中,│提出左揭失能診斷書,│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銘│華│烽│月10日勞工│就左側上肢肩、肘、│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 │︵│保險失能診│腕/手部均勾選3;就│後,勞保局於103年1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訴│無│ │業│斷書 │左側下肢股、膝、踝│月7日發給第7等級普通│幣6137元沒收之,於全│
│書│罪│ │已│ │部均勾選3。 │傷病失能給付440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 │協│ │在「行動能力」欄勾│計28萬2128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 │ │商│ │選需扶杖行走。 │ │價額。 │
│編│ │ │判│ │在「工作能力」欄勾│ │ │
│號│ │ │決│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15│ │ │確│ │工作。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定│ │在「失能評估」欄勾│ │刑壹年貳月。 │
│ │ │ │︶│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幣15000元沒收之,於 │
│ │ │ │ │ │協助。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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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楊│許│秦│澄清醫院中│患者於他院手術治療│楊俊明於103年12月1提│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俊│裕│秀│港分院103 │,於103年8月20日門│出左揭失能診斷書,向│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明│源│慧│年11月26日│診治療,經治療後,│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勞工保險失│左髖關節仍疼痛,且│,勞保局於104年1月7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訴│業│業│周│能診斷書 │活動受限,症狀固定│日發給第11等級職業傷│幣15000元沒收之,於 │
│書│已│已│苡│ │(登載於「治療經過│病能給付240日,計26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附│協│協│軒│ │」欄)。 │萬6400元。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表│商│商│︵│ │左髖關節「曲度」記│ │其價額。 │
│編│判│判│業│ │載40度,「伸展度」│ │ │
│號│決│決│已│ │記載10度,「活動度│ │秦秀慧共同犯三人以上│
│16│確│確│判│ │數」記載50度(登載│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定│定│決│ │於「上、下肢體各關│ │刑壹年。 │
│ │︶│︶│確│ │節活動範圍度數表」│ │ │
│ │ │ │定│ │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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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顏│賴│埔里基督教│在「肢體肌力」欄,│王平西於103年10月20 │許兆洋共同犯三人以上│
│︵│平│精│傑│醫院103年 │分0~5共六等級中,│日提出左揭失能診斷書│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即│西│華│茗│10月15日勞│雙上肢均勾選等級3 │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起│︵│ │︵│工保險失能│。 │後,勞保局於103年1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訴│業│ │業│診斷書 │在「行動能力」欄勾│月29日發給第7等級普 │16345元沒收之,於全 │
│書│已│ │已│ │選行動遲滯。 │通傷病失能給付440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附│協│ │協│ │在「工作能力」欄勾│,計64萬3852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表│商│ │商│ │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 │價額。 │
│編│判│ │判│ │工作。 │ │ │
│號│決│ │決│ │在「失能評估」欄勾│ │顏精華共同犯三人以上│
│17│確│ │確│ │選第3級:中度失能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定│ │定│ │,但能獨立行走不須│ │刑壹年肆月。 │
│ │︶│ │︶│ │協助。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 │幣15000元沒收之,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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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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