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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3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0000-000000A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0000-000000A經本院傳喚於民國109年1月6日到庭,然其因為於108年12月20日鬱憤自殺,住院治療中,而無法依期到庭,此有其刑事聲請改期狀及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69、71頁)可參;
經本院函詢其住院診療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復稱:被告經診斷為憂鬱症,可以言語溝通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
本院再度傳喚其於109年3月30日到庭,其家屬即被告妻子具狀表示:被告復因急性酸中毒併呼吸衰竭,經臺中慈濟醫院診斷,已無意識而成植物人,無法言語及行動,生活起居均無法自理,目前已轉入青松護理之家照護,有其提出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診斷證明書、照護證明書及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03、105、107、109頁);
經本院再度函詢結果,被告因多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全天皆須由他人協助照顧,24小時臥床,故無法到院接受審判,此有青松護理之家109年4月8日(大里)青松管服字第109040047號函文及檢附個案狀況說明、出院病摘各1份、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9年4月17日慈中醫文字第1090436號函文在卷(見本院卷第121至133頁)可按。
足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影響正常在庭表達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前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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