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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睿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睿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睿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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