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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威銘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52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4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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