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聲,1942,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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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金城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重訴字第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賴金城(下稱被告)係為維護妻小之生命身體安全而衍生意外,且係主動投案而無逃亡之動機,被告深處社會底層,無力亦無管道逃亡;

依卷證資料,被告與本件殺人案關聯性極低,佐以同案被告郭政霖證稱其持有之槍彈係由陳正一所交付,被告就其交付槍彈予郭政霖之過程一無所知,不具故意或過失之預見或預見可能性,又被告身為家中經濟來源,經法院執行羈押後,全家陷於困頓,目前已有健全之防逃機制,可達成保全刑事程序及執行之進行,懇請鈞院審酌上情,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故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

參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

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共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論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嗣被告不服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衡其所犯之殺人既遂犯行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是本院認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自108 年4 月9 日起由本院裁定羈押,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復經本院分別於同年7 月2 日及8 月20日裁定被告自同年7 月9 日及9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經本院核閱卷內訊問筆錄無訛,合先敘明。

(二)經核本案仍於本院繫屬審理中,則本案尚有日後審理及保全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理及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

另佐以被告雖對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持有槍彈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就殺人犯行部分仍矢口否認,然參照原判決所載述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其犯罪嫌疑不可謂不重大,且被告犯行已經原判決論處無期徒刑,刑期非輕,且依其所犯情節觀之,顯已對社會治安有相當範圍及程度上侵害之虞,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又本院核其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上開重刑之諭知,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其具有逃亡之潛在可能性,實難以輕微之具保方式替代羈押。

故本院認被告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非限制住居或具保之強制處分可得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被告雖執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依上述說明,均非可取,本院仍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上開情形尚不能作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存在,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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