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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崇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侯崇仁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受刑人侯崇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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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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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重利 │重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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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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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4/26 │103/05/25至 │103/09/03至 │
│ │ │103/09/26 │103/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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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續字第25號 │
│年 度 案 號 │第83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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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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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210 │108年度上易字第5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25號│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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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05/31 │108/07/16 │10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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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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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210 │108年度上易第5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25號│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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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06/20 │108/08/10 │108/08/10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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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易 科│是、是 │是、是 │是、是 │
│罰金社會勞動案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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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50號 │
│備 註 │第6048號 │(編號2至3應執行徒刑7月) │
│ │已執畢 │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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