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曾瑞環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