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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焌柚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周仲鼎律師
劉繼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達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法扶律師)
王晨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之楷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信佑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前經本院認為均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9年8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4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7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因疫情因素,被告等均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以遠距訊問方式聽到)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7月4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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