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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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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賴揚名律師
李文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69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51號、108年度偵字第15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憲正部分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憲正(下稱被告)前因車禍住院治療後,因中樞系統機能極度障害,無意識或辨別事理能力,已達心神喪失程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被告部分停止審判在案。
茲因被告已於112年12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71至72頁),是被告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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