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上易,107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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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光


被告黃子光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 年6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於執行完畢釋放逾3年後,又於109年5月18日8時許,在位於苗栗縣○○鎮○○路000號竹南火車站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於同日16時1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9B01 39號)、採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在卷可稽,爰依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處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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